EN
https://www.gov.cn/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55

  現公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5年3月27日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指引

  第一條 為規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 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稱滬港通交易,是指根據中國證監會發佈的《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進行的跨境股票投資活動。
  第三條 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並按照有關業務規則執行。
  第四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可以通過滬港通機制,全部或部分投資于香港市場特定股票,不需具備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應當約定相關股票的投資比例和策略,並充分揭示風險。
  第五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准予註冊的基金,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可以投資香港股票的,可以通過原有機制或者滬港通機制投資香港股票。兩種機制應當分別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股票投資比例合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
  第六條 本指引施行前已經獲得中國證監會核準或准予註冊的基金,基金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可以投資香港股票的,如要參與滬港通,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投資港股的種類、比例及策略等,依法履行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後,方可參與滬港通。
  第七條 基金應當在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説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滬港通交易的相關情況。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針對滬港通交易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體系,配備具有境外投資管理相關經驗的人員,做好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準備工作。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確定基金參與滬港通的交易結算模式,明確交易執行、資金劃撥、資金清算、會計核算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金安全保障機制。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監督、核查和風險控制,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