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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5〕35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要求,保監會將取消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等7項行政審批項目,並將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等2項工商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4月1日起,保監會及各保監局不再受理已取消項目的申請。對已經受理的申請,應繼續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做好審批工作。
  二、保監會及各保監局應按照《中國保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後續管理措施表》(附件1)執行取消項目的後續管理措施。
  三、保監會及各保監局應按照《中國保監會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及後續管理措施表》(附件2)執行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後續管理措施。
  四、請各保監局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轄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國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學會,並按照《中國保監會行政審批事項目錄》(附件3)要求,做好行政審批有關工作。
  附件:1.中國保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後續管理措施表
     2.中國保監會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及後續管理措施表
     3.中國保監會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保 監 會       
2015年3月31日   

 

附件1

中國保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及後續管理措施表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後續監管措施

1 保險公司股權轉讓及改變組織形式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根據《保險法》第八十四條要求,保險公司變更5%以上股權,仍需前置審批。保險公司變更5%以下股權或變更組織形式,需報我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告。
2 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30號) 取消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審批後,根據《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及《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研究和發佈《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産品審批辦法》,明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産品審批流程及相關要求。
3 投資連結保險的投資賬戶設立、合併、分立、關閉、清算等事項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將投連賬戶相關審批事項變為事後報告程序。已于2014年起草《中國保監會關於規範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進行多輪徵求意見與修改完善工作。徵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投資連結保險投資賬戶的經營資質要求和賬戶管理規範。目前,徵求意見稿內容較為完善,發文條件較為成熟。根據原定工作計劃,將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度,按照統一部署推進發文進度,並指導行業完成相關業務切換工作。
4 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處置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公司資本保證金管理辦法》(保監發〔2011〕39號) 由審批改為備案。
5 保險公司可投資企業債券的信用評級機構核準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一是建立行業自律管理機制。由中國保險業相關協會組織自律管理,每年組織保險機構對評級機構評級質量進行評價並公佈評價結果。通過市場化評價機制,督促評級機構提高評級服務質量。二是建立評級機構報告制度和持續能力評估機制。中國保監會將跟蹤監測、定期檢驗評級機構的能力變化情況及評級行為,評級機構不再符合規定的能力條件,予以市場退出。
6 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關聯交易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36號) 一是發佈《中國保監會關於實施再保險登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保監發〔2015〕28號),建立再保險登記制度,對外資保險公司再保險交易關聯方的信用風險進行持續有效監管。二是通過償二代引導外資保險公司調整再保險策略。
7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審批 《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

將農業保險市場準入從審批制修改為目錄製。已于2014年完成改革方案,並起草《關於改革農業保險市場準入管理制度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進行多輪徵求意見與修改完善。下一步,將根據《農業保險條例》修改進度,按照統一部署儘快下發文件。


附件2

中國保監會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登記前置
審批事項及後續管理措施表

序號

項目名稱

設定依據

後續監管措施

1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設立,修改《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對有關設立方式、申報材料的規定進行調整;對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分支機構加強事後監管和現場檢查。
2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就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設立問題專門發文,對有關設立方式、申報材料的規定進行調整。

 

附件3

中國保監會行政審批事項目錄

項目編碼 審批部門

項目名稱

子項 審批類別

設定依據

共同審批部門 審批對象 備註
45001 保監會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産)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67條:“設立保險公司,必須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74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第89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第90條:“保險公司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保險公司或其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和解或者破産清算。”第185條:“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外資獨資保險公司、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其他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企業
45002 保監會 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代表機構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79條:“保險公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子公司、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企業
45003 保監會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解散、破産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07條:“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公司可以設立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3項“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和終止(解散、破産和分支機構撤銷)審批”。
企業
45004 保監會 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合併、分立、變更和解散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9項“專屬自保組織和相互保險組織設立、合併、分立、變更和解散審批”。 企業
45005 保監會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80條:“外國保險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應當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代表機構不得從事保險經營活動。”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29項“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企業
45006 保監會 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2項“保險集團公司及保險控股公司設立、合併、分立、變更、解散審批”。 企業
45007 保監會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84條:“保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一)變更名稱;(二)變更註冊資本;(三)變更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四)撤銷分支機構;(五)公司分立或者合併;(六)修改公司章程;(七)變更出資額佔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變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八)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企業
45008 保監會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4項“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企業
45010 保監會 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36條:“關係社會公眾利益的保險險種、依法實行強制保險的險種和新開發的人壽保險險種等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企業
45013 保監會 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及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5項“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及專屬自保、相互保險等組織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 企業
45014 保監會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6項“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核準”。 企業
45015 保監會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81條:“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與保險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企業
45016 保監會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08項“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企業
45020 保監會 保險公司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39項“保險公司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審批”。 企業
45022 保監會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2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1條:“保險公司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個人
45023 保監會 保險經紀從業人員資格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2條:“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機構的代理從業人員、保險經紀人的經紀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資格證書。” 個人
45024 保監會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12項“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09年7號)第81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外資保險公估機構適用本規定。”
企業
45025 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9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3年7號)第92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外資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適用本規定。”
企業
45026 保監會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19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具備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
  《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監會令2013年6號)第91條:“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外資保險經紀機構適用本規定。”
企業
45027 保監會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分立、合併、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及解散退出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32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併、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企業
45028 保監會 保險經紀機構分立、合併、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及解散退出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32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分立、合併、變更組織形式、設立分支機構或者解散的,應當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企業
45030 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行政許可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附件第418項“保險代理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企業
45031 保監會 保險經紀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準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1條:“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 企業
45032 保監會 保險代理機構動用保證金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4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企業
45033 保監會 保險經紀機構動用保證金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4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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