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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金融租賃行業
        

國辦發〔2015〕6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金融租賃是與實體經濟緊密結合的一種投融資方式,是推動産業創新升級、促進社會投資和經濟結構調整的積極力量。近年來,我國金融租賃行業取得長足發展,綜合實力顯著提升,行業貢獻與社會價值逐步體現。但總體上看,金融租賃行業對國民經濟的滲透率和行業覆蓋率仍然較低,外部環境不夠完善,行業競爭力有待提高。為進一步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創新金融服務,支持産業升級,拓寬中小微企業融資渠道,有效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快金融租賃行業發展,發揮其對促進國民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作用
  金融租賃公司是為具有一定生産技術和管理經驗但生産資料不足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融物服務的金融機構。通過設備租賃,可以直接降低企業資産負債率;通過實物轉租,可以直接促進産能轉移、企業重組和生産資料更新換代升級;通過回購返租,可以直接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要充分認識金融租賃服務實體經濟的重要作用,把金融租賃放在國民經濟發展整體戰略中統籌考慮。加快建設金融租賃行業發展長效機制,積極營造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進一步轉變行業發展方式,力爭形成安全穩健、專業高效、充滿活力、配套完善、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現代金融租賃體系。充分發揮金融租賃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增強産業競爭能力和推動産能結構調整的引擎作用,努力將其打造成為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轉型升級的有效工具。
  二、突出金融租賃特色,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
  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引導各類社會資本進入金融租賃行業,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風險自擔的金融租賃公司,擴大服務覆蓋面。引導金融租賃公司明確市場定位,突出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特色,根據自身發展戰略、企業規模、財務實力以及管理能力,深耕具有比較優勢的特定領域,實現專業化、特色化、差異化發展。支持金融租賃公司順應“互聯網+”發展趨勢,利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技術,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體系,推動有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依法合規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優化激勵約束機制,形成權責明晰、制衡有效、激勵科學、運轉高效的內部治理體系。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鼓勵金融租賃公司自主創新發展,加快專業化人才隊伍培養,積極培育核心競爭力。
  三、發揮産融協作優勢,支持産業結構優化調整
  鼓勵金融租賃公司發揮擴大設備投資、支持技術進步、促進産品銷售、增加服務集成等作用,創新業務協作和價值創造模式,積極服務“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中國製造2025”等國家重大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積極支持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節能環保和生物等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加大對教育、文化、醫藥衛生等民生領域支持力度。在飛機、船舶、工程機械等傳統領域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金融租賃公司。在公交車、出租車、公務用車等領域鼓勵通過金融租賃發展新能源汽車及其配套設施。鼓勵金融租賃公司利用境內綜合保稅區、自由貿易試驗區現行稅收政策和境外優惠政策,設立專業子公司開展金融租賃業務,提升專業化經營服務水平。支持金融租賃公司開拓國際市場,為國際産能和裝備製造合作提供配套服務。鼓勵通過金融租賃引入國外先進設備,提升國內技術裝備水平,同時要注重支持使用國産設備。
  四、提升金融租賃服務水平,加大對薄弱環節支持力度
  支持設立面向“三農”、中小微企業的金融租賃公司。鼓勵金融租賃公司發揮融資便利、期限靈活、財務優化等優勢,開發適合“三農”特點、價格公允的産品和服務,積極開展大型農機具金融租賃試點,支持農業大型機械、生産設施、加工設備更新。探索將生物資産作為租賃物的可行性。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享受財政貼息和財政獎勵。允許租賃農機等設備的實際使用人按規定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加大對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中小微企業支持力度。允許金融租賃公司使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的中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參與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鼓勵地方人民政府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方式,引導金融租賃公司加大對“三農”、中小微企業融資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發行“三農”、小微企業金融債券。適當提高中小微企業金融租賃業務不良資産容忍度。
  五、加強基礎設施建設,夯實行業發展基礎
  逐步完善金融租賃行業法律法規,研究建立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物登記制度,發揮租賃物的風險保障作用,維護金融租賃公司的合法權益。落實金融租賃稅收政策,切實促進行業健康發展。推動建設租賃物二手流通市場,拓寬租賃物處置渠道,豐富金融租賃公司盈利模式。加大政府採購支持力度,鼓勵各級人民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務、推進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中購買金融租賃服務。將通過金融租賃方式進行的企業技術改造和設備購置納入鼓勵政策適用範圍。
  六、完善配套政策體系,增強持續發展動力
  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上市和發行優先股、次級債,豐富金融租賃公司資本補充渠道。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通過發行債券和資産證券化等方式多渠道籌措資金。研究保險資金投資金融租賃資産。適度放開外債額度管理要求,簡化外債資金審批程序。支持金融租賃公司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給予金融租賃公司跨境人民幣融資額度。積極運用外匯儲備委託貸款等多種方式,加大對符合條件金融租賃公司的支持力度。建立形式多樣的租賃産業基金,為金融租賃公司提供長期穩定資金來源。規範機動車交易和登記管理,簡化交易登記流程,便利金融租賃公司辦理業務。完善船舶登記制度,促進船舶金融租賃業務健康發展。
  七、加強行業自律,優化行業發展環境
  加強金融租賃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履行協調、維權、自律、服務職能,建立健全行業自我約束機制,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維護行業整體形象。加強對金融租賃理念、知識的宣傳和普及,提升公眾和企業認知度。強化信息披露,定期發佈金融租賃行業數據。積極與高等院校等開展合作,培育專業化金融租賃人才。支持金融租賃行業共同組建市場化的金融租賃登記流轉平臺,為各類市場主體自願參與提供服務,活躍金融租賃資産的交易轉讓,盤活存量金融租賃資産,更好服務實體經濟。
  八、完善監管體系,增強風險管理能力
  全面加強金融租賃公司風險管理,強化實物資産處置能力。建立健全風險監測預警機制,深入排查各類風險隱患,完善風險應急預案。完善資産分類和撥備管理,增強風險抵禦能力。加強合規體系建設,增強金融租賃行業合規經營意識,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長效機制。落實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工作要求,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優化監管資源配置,加強行業頂層制度建設。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防止風險交叉傳染。完善以風險為本、資本監管為核心,適合行業特點的監管體系,在風險可控前提下,促進金融租賃行業健康發展,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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