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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設立福州新區的批復

國函〔2015〕137號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請設立福州新區的請示》(閩政文〔2014〕412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設立福州新區。福州新區位於福州市濱海地區,初期規劃範圍包括馬尾區、倉山區、長樂市、福清市部分區域,規劃面積800平方公里。福州新區區位條件優越,生態環境秀美,産業基礎堅實,與台灣地區交流合作緊密,戰略地位重要。要把建設好福州新區作為實施國家區域發展總體戰略、貫徹落實國家支持福建省經濟社會發展一系列重大政策的重要舉措,實現在更高起點、更廣範圍、更寬領域推進海峽兩岸交流合作,推動福建積極參與、全面融入“一帶一路”戰略實施,努力培育新的經濟增長極、與平潭綜合實驗區實現一體化發展。
  二、福州新區建設,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生態優先、科學開發,以深化海峽兩岸交流合作為主線,以開放合作、改革創新為動力,率先探索新型城鎮化道路,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努力把福州新區建設成為兩岸交流合作重要承載區、擴大對外開放重要門戶、東南沿海重要現代産業基地、改革創新示範區和生態文明先行區。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支持力度,積極探索與現行體制協調、聯動、高效的管理方式,積極穩妥紮實推進福州新區建設發展。要認真做好福州新區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工作,規劃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等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要推動新區探索“多規合一”,優化空間佈局,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林地、水、灘塗、濕地等資源,嚴格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設項目要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對福州新區建設發展的支持和指導,在有關規劃編制、政策實施、項目安排、體制機制創新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幫助解決福州新區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建設好福州新區,對於深化兩岸交流合作、推動福建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先行示範區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有關方面要統一思想,密切合作,勇於創新,紮實工作,共同推動福州新區持續健康發展。

國 務 院       
201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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