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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5〕 第 12

  為統籌促進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充分釋放改革的整體效應,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5〕14號)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對發佈的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對《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2件部門規章和《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等5件規範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境外外匯賬戶管理規定》(〔97〕匯政發字第10號文印發)第五條第二款中“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明》和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的註冊資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驗資證明”的內容修改為“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開立外匯賬戶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資料外,還應當提供相關外匯業務登記憑證”。
  二、將《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4號)第七條修改為“申請經營流通人民幣的申請人須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
  刪除第八條第四項“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的內容。
  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1萬枚(套)以上的法人須獲得經營流通人民幣許可,並連續經營3年以上。”
  刪除第十條第二款第五項“資金信用證明、驗資證明或者資金擔保”的內容。
  三、刪除《境內外匯劃轉管理暫行規定》(〔97〕匯管函字第250號文印發)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
  四、刪除《中國人民銀行信用評級管理指導意見》(銀發〔2006〕95號)第三條第三項。
  五、刪除《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佈〈徵信數據元數據元設計與管理〉等五項行業標準的通知》(銀發〔2006〕404號)附件3《信貸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規範第1部分:信用評級主體規範》條款4.2.2中“註冊資本驗資報告複印件並出示原件”的內容。
  六、刪除《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1〕第23號)第十條第一款。
  七、刪除《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明確外商直接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操作細則的通知》(銀發〔2012〕165號)第十一條第一款中“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金按期足額到位後,方可自境外借用人民幣資金”的內容。

人民銀行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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