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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同意將廣東省惠州市
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批復

國函〔2015〕177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於申報惠州市成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請示》(粵府〔2014〕41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將惠州市列為國家歷史文化名城。惠州市歷史悠久,遺存豐富,文化多元,底蘊深厚,城區傳統格局和風貌保存完好,具有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
  二、你省及惠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批復精神,按照《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的要求,正確處理城市建設與保護歷史文化遺産的關係,深入研究發掘歷史文化遺産的內涵與價值,明確保護的原則和重點。編制好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劃定歷史文化街區、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制定嚴格的保護措施。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指導下,編制好重要保護地段的詳細規劃。在規劃和建設中,要重視保護城市格局,注重城區環境整治和歷史建築修繕,不得進行任何與名城環境和風貌不相協調的建設活動。
  三、你省和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文物局要加強對惠州市國家歷史文化名城規劃、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國 務 院       
2015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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