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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 能源局關於印發《輸配電定價
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5〕13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電力公司,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內蒙古電力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精神,推進輸配電價改革,我們制定了《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省級電網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工作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組織,國家能源局配合,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按照國家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委      
能 源 局      
2015年6月9日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電網輸配電成本的監管,規範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輸配電價制定的科學性、合理性和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和《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提供輸配電服務的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企業)實施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相關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與輸配電服務相關。
  (三)合理性原則。計入定價成本的費用應當符合輸配電服務的合理需要,影響定價成本水平的主要經濟、技術指標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或者公允水平。
  第四條 電網企業應當按照輸配電定價監管需要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按照電壓等級、服務和用戶類別準確記錄和合理歸集輸配電的生産經營成本(費用)數據。
  第五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以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稅務等政府部門審計(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賬簿及電網投資、生産運行、政府核準文件等相關原始資料為基礎。

第二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構成與歸集

  第六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第七條 折舊費指按與輸配電服務相關的固定資産原值和一定折舊率計提的費用。
  第八條 運行維護費指電網企業維持電網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和其他費用。
  (一)材料費指電網企業提供輸配電服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二)修理費指電網企業為了維護和保持輸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修理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職工薪酬指電網企業為提供輸配電服務的職工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等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等。
  (四)其他費用指電網企業提供正常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包括辦公費、會議費、水電費、研究開發費、電力設施保護費、差旅費、勞動保護費、物業管理費、保險費、勞動保險費、土地使用費、無形資産攤銷等。
  第九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輸配電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務會計稅收制度規定的費用;
  (二)與電網企業輸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或雖與輸配電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衝減的費用;
  (三)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四)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五)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資産盤虧、毀損、閒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六)特許經營權費用;
  (七)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其他不合理支出。
  第十條 輸配電定價成本按共用網絡服務成本和專項服務成本分別歸集。
  第十一條 共用網絡服務成本指電網企業利用共用網絡經營輸配電業務所發生的成本。共用網絡服務成本應以省級電網為單位按電壓等級歸集。
  第十二條 專項服務成本是指電網企業利用自有專用輸配電設施為特定電力用戶及發電企業提供服務的成本,按具體工程項目歸集。

第三章 輸配電定價成本核定方法

  第十三條 折舊費的核定。計入定價成本的折舊費原則上按照監審時前一年的可計提折舊輸配電固定資産原值和定價折舊率分類核定。
  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産原值。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産,指經履行必要審批、決策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包括線路、變電設備以及其他與輸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産,不包括從電網企業分離出來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种經營企業及“三産”資産等。固定資産原值原則上按照歷史成本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産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産價值確認。以下情況不能列入可計提折舊的輸配電固定資産原值範圍:進行過清産核資但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産;不能提供固定資産價值有效證明的;固定資産的評估增值部分;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産。
  定價折舊率。輸配電固定資産定價折舊採用年限平均法。定價折舊年限根據輸配電固定資産的類別、設備運行環境和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確定。2015年1月1日以前形成的輸配電固定資産,定價折舊率按照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規定的折舊年限的中值並結合固定資産實際使用壽命確定,其他電網企業參照執行;2015年1月1日及以後新增的輸配電固定資産,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電網企業固定資産分類定價折舊年限(見附件),結合各地自然環境及電網發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確定。固定資産殘值率一般按5%確定。
  第十四條 運行維護費的核定。計入定價成本的運行維護費的各項費用按以下方法分別核定:
  (一)材料費。原則上按監審時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
  (二)修理費。原則上按監審時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高於行業平均水平較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核減。
  (三)職工薪酬。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電網企業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時前一年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非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所屬的地方國有電網企業的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時前一年地方國有資産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工資管理辦法核定。其他電網企業參考國有電網企業工資水平合理核定。
  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分別按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電網企業所在地省級政府規定的提取比例核定。
  職工福利費、住房公積金、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最高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的14%、12%、2.5%和2%。
  職工薪酬中的其他費用按電網企業實際水平並剔除不合理因素後核定。
  (四)其他費用。原則上按監審時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前三年平均值核定,其中,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廣告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物業管理費等非生産性質的費用,按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的最低年份水平確定。其他費用高於行業平均水平較多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核減。
  第十五條 電網企業同時提供專項服務和共用網絡服務或提供多個專項服務而發生的共用成本,應按照核定的輸配電固定資産原值比例進行分攤。
  第十六條 電網企業輸配電和非輸配電業務的共用成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合理方法進行分攤。
  第十七條 核定單位輸配電定價成本所對應的電量,原則上按照監審時前一年電網企業實際銷售電量確定。
  第十八條 輸配電損耗率,原則上參考監審時電網經營企業前一年實際線損率確定,並分電壓等級予以明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國家能源局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電網企業固定資産分類定價折舊年限(略,詳情請登錄發展和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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