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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 77 號

  《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張 茅    
2015年9月2日   

 

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
(2015年9月2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77號公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有序的網絡商品和服務交易秩序,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以下簡稱網絡集中促銷),是指在特定時間內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組織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互聯網上,通過提供優惠條件開展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是指組織網絡集中促銷的第三方交易平臺。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企業法人。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是指在網絡集中促銷中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已在交易平臺辦理實名登記的自然人。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有關許可並在網頁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第五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經營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的義務

  第六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和登記。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按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的規定,記錄、保存促銷活動期間在其平臺上發佈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佈時間。
  第七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對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促銷活動進行檢查監控,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的,應當向平臺經營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必要時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臺服務,並予公示。
  第八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在網站顯著位置並以顯著方式,事先公示網絡集中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則等信息。
  第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應當依據可以查驗的統計結果公佈網絡集中促銷的成交量、成交額,不得對成交量、成交額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為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
  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是指,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方式獲得關於其銷售商品的銷量、經營者店舖評分、信用積分、商品好評度評分、刪除不利評論等有助於其産生商業利益、妨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不得違反《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限制、排斥平臺內的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參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臺組織的促銷活動。

第三章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二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除應當依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外,還應當在網店頁面顯著位置並以顯著方式公示網絡集中促銷的期限、方式和規則。
  第十三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的廣告應當真實、準確,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附條件的促銷廣告,應當將附加條件在促銷廣告頁面上一併清晰完整表述。
  第十四條 禁止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進行促銷活動:
  (一)標示商品的品名、用途、性能、産地、規格、等級、質量、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價格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
  (二)在促銷中提供贈品、免費服務的,標示的贈品、免費服務的名稱、數量和質量、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後服務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係的信息與實際不符;
  (三)採用虛構交易、成交量或者虛假用戶評價等不正當方式虛抬商譽,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銷售完畢後,應當在促銷頁面、購買頁面及時告知消費者。
  第十六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銷售、附贈的商品應當符合《産品質量法》的規定,不得銷售、附贈國家明令禁止銷售的商品,不得因促銷降低商品質量。
  網絡集中促銷中附贈的商品,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産品質量法》的規定提供“三包”服務。
  第十七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贈送消費積分或者發放優惠券的,應當標明消費積分或者優惠券的使用條件、方法和期限。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改變消費積分或者優惠券使用條件、方法和期限的,應當徵得消費者同意。增加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十八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在促銷活動中開展有獎促銷的,應當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並公示可查驗的抽獎方法,不得虛構獎品數量和質量,不得進行虛假抽獎或者操縱抽獎。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依照《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依照《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一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或者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的,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二條 網絡集中促銷組織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依照《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三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查處。
  第二十四條 網絡集中促銷經營者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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