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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
《關於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意見》

  為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文藝工作座談會精神,促進優秀文藝作品創作生産傳播,現就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
  1.文藝評獎是推動多出精品、多出人才,促進社會主義文藝繁榮發展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全國性文藝評獎堅持正確導向、發揮激勵作用,在繁榮文藝創作生産、豐富社會文化生活、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形勢發展,文藝評獎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評獎過多過濫、獎項重復交叉,標準不盡科學、程序不盡規範、監督機制不盡完善,出現個別作品脫離群眾、只為評獎而創作的現象等。這些問題,對文藝繁榮發展産生不利影響,容易助長不正之風,必須引起高度重視,採取切實措施加以改進。要從堅持社會主義文藝正確方向、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強大精神力量的高度,深刻認識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
  二、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2.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二為”方向和“雙百”方針,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創作導向。堅持唱響主旋律、傳遞正能量,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思想性、藝術性有機統一,推動創作更多無愧於時代的優秀作品;堅持尊重和遵循文藝規律,尊重作家藝術家的創造性勞動;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社會價值和市場價值有機統一;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格標準、嚴格程序,提高公信力和權威性。
  3.總體目標。通過改革,使獎項設置更加科學,評獎數量更加合理,評獎標準更加嚴格,評獎程序更加規範,監督保障措施更加完善,品牌效應更加凸顯,對文藝工作者的激勵更加有力,對創作生産的導向更加鮮明,推出更多人民群眾喜愛的優秀作品和優秀人才。
  三、明確全國性文藝評獎的舉辦主體
  4.全國性文藝評獎是指在全國範圍內對文藝領域的人物、作品進行的評獎活動,包括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各類文藝評獎活動,冠以“全國”“中國”“中華”等名稱的文藝評獎活動,以及在境內舉辦的冠以“國際”“全球”“華語地區”等名稱的文藝評獎活動。全國性文藝評獎分常設性和非常設性兩類。
  5.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文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中國文聯、中國作協等,可舉辦常設全國性文藝評獎。上述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經黨和國家榮譽表彰工作機構審定,可在節慶活動中舉辦常設全國性文藝評獎。中央新聞單位可舉辦非常設全國性文藝評獎。
  四、完善全國性文藝評獎的標準和審批
  6.完善科學合理的評價標準。按照思想精深、藝術精湛、製作精良的標準評價作品,把群眾評價和專家評議與上座率、收視率、收聽率、點擊率、發行量等有機統一起來,把深入基層、受到群眾歡迎作為重要依據,建立能夠反映文藝作品綜合質量的評價體系。按照德藝雙馨的要求,把社會聲譽和藝術成就作為參評的前提條件,向深入生活、紮根人民的文藝工作者傾斜,嚴禁有劣跡的從業人員及其作品參評。
  7.具有舉辦資格的單位舉辦常設全國性文藝評獎,按程序報請黨和國家榮譽表彰工作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審批。中央新聞單位主辦非常設全國性文藝評獎,採取一事一報,由中央宣傳部負責審核和管理。
  8.申請舉辦全國性文藝評獎,應當在舉辦評獎前向黨和國家榮譽表彰工作機構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評獎項目名稱,主辦單位名稱、地址;
  (2)申請評獎項目的理由依據;
  (3)評獎範圍、評選條件、活動週期;
  (4)所設子項名稱、評獎數量;
  (5)評獎章程、評委數量及結構;
  (6)獎勵辦法、經費來源;
  (7)評獎活動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8)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五、壓縮全國性文藝評獎的獎項和數量
  9. 20項常設全國性文藝評獎,壓縮1項,保留19項(保留的具體評獎項目由中央宣傳部另行發文通知)。保留的19項評獎,大幅壓縮子項和評獎數量,著力提高質量。
  10.從嚴審批節慶活動設立文藝評獎申請。對已經批准的節慶活動中設立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跨境的各類文藝評獎進行清理壓縮,獎項數由32項壓縮為4項(保留的具體評獎項目由中央宣傳部另行發文通知)。繼續舉辦的評獎,評獎數量做大幅度壓縮。壓縮了評獎的節慶活動,要充分發揮文藝評論的作用。通過召開作品研討會、評議會,充分聽取群眾意見,加大權威發佈力度。今後節慶活動中的全國性文藝評獎實行總量控制,一般不新增。
  11.嚴格評獎項目設置管理。全國性文藝評獎,原則上只能設置二級子項。子項變更需報批。嚴禁自行增加子項或擴展到三級分項。
  六、加強對社會組織、學校、研究機構以及企業等舉辦全國性文藝評獎的管理
  12.社會組織未按規定程序獲得批准,不得舉辦全國性文藝評獎。社會組織的業務主管單位,要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社會組織應當在年度檢查中向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報告舉辦全國性文藝評獎的情況,接受檢查。
  13.學校和研究機構未經批准,不得舉辦全國性文藝評獎。教育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已經設立的相關項目予以規範和清理。
  14.報刊、出版單位和網站未經批准,不得舉辦全國性文藝評獎。網信和新聞出版管理部門及相關主管主辦單位要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對已經設立的相關項目予以規範和清理。
  15.嚴禁各類企業以各種名目舉辦全國性文藝評獎。
  七、健全評審機制
  16.堅持正確導向,參評作品應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體現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弘揚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反映人民主體地位和現實生活,講述中國故事;弘揚真善美、凝聚正能量,發揮塑造美好心靈、陶冶道德情操、引領社會風尚的作用。
  17.保持評獎規則和章程的相對穩定性,規範評獎的報送、評選、公示等程序,增強評獎透明度。
  18.完善評委結構,堅持專家評委和群眾評委相結合,注重評委的代表性和權威性,嚴格落實評委遴選、輪換、回避與保密等制度。
  19.嚴格評獎紀律,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廉潔自律,確保評獎風清氣正。
  八、加強監督檢查
  20.加強社會監督。健全群眾監督機制,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評獎規則和評獎結果要向社會公示。對群眾反映的涉及黨員幹部違紀問題線索,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21.加強輿論監督。新聞媒體對違規舉辦的全國性文藝評獎,以及評獎中的不正之風,要及時給予曝光、批評。對未經批准的文藝評獎,不得宣傳報道。
  22.加強督促檢查。定期對全國性文藝評獎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給予通報、責令整改。中央宣傳、網信、文化、新聞出版廣電、文聯、作協等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按照誰主辦、誰管理的原則,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紀檢監察機關、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工作,糾正不正之風。
  九、提供支持保障
  23.加強文藝評獎經費保障。黨的機關、行政機關、人民團體舉辦的全國性文藝評獎,所需經費按現行資金渠道解決,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財政補助事業單位舉辦的全國性文藝評獎,所需經費由單位自有資金解決,財政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補助。其他單位舉辦的全國性文藝評獎,所需經費由單位自有資金解決。所有評獎一律不準向參評者收取報名費、參評費和任何形式的贊助,以保持文藝評獎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24.加強評獎成果的宣傳推廣。通過各類媒體加大對評獎成果的宣傳展示。組織獲獎文藝作品展映、展播、展演、展示。把獲獎優秀作品納入政府採購和公共文化服務範圍。
  十、抓好貫徹落實
  25.加強組織領導。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高度重視,把全國性文藝評獎制度改革納入議事日程,專題研究,給予指導和支持,切實抓緊抓好。
  26.本意見施行前經批准設立的全國性文藝評獎,應當自本意見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意見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地區舉辦的評獎活動,可以參照本意見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27.本意見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2015年12月28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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