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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29 號

  《中央定價目錄》已經國務院批准,現予以發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徐紹史    
2015年10月8日   

 


中 央 定 價 目 錄


序號

定價項目

定價內容

定價部門

備  注

1 天然氣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天然氣門站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國産陸上天然氣和2014年底前投産的進口管道天然氣,直供用戶(不含化肥企業)用氣除外。
2 水利工程供水 中央直屬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供水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供需雙方自願協商定價的除外。
3 電力 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電力市場交易機制形成前,省及省以上電網統一調度的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上網電價;省及省以上電網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銷售電量,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定價原則和總體水平,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各類電力用戶具體價格水平。
4 特殊藥品及血液 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最高出廠價格和最高零售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公民臨床用血的血站供應價格 國務院衛生計生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5 重要交通運輸服務 鐵路運輸服務 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普通旅客列車票價率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競爭性領域除外
中央管理企業全資及控股鐵路貨物、行李運價率
民航運輸服務 民航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國內段旅客票價率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競爭性領域除外
民用機場、軍民合用機場壟斷環節服務收費 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
民航飛行校驗服務收費
民航空管服務收費
港口服務 漁港收費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船舶進出漁港、停泊、靠泊等服務
沿海、長江幹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的壟斷服務收費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定價範圍為船舶進出港、靠離泊和港口安保等服務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長途管道運輸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
6 重要郵政業務 信函寄遞資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郵政匯兌資費
機要通信資費
國家規定報刊發行資費
單件重量不超過10千克的包裹寄遞資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 競爭性領域除外
7 重要專業服務 商業銀行基礎服務收費、銀行卡刷卡手續費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具體根據職責分工確定)

定價範圍為轉賬匯款、現金匯款、取現、票據等商業銀行基礎服務,銀行卡刷卡服務(競爭性環節除外)

注:1.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項目,自動進入本目錄;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項目,自動退出本目錄。根據價格領域簡政放權、放管結合等改革進展,定期修訂本目錄。
  2.列入本目錄的定價內容,包括定價項目的具體價格、收費標準、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以及相關的定價機制、辦法、規則等。對階梯電價等涉及民生的價格和收費,合理監管,充分考慮社會承受能力,保障困難群眾生活。
  3.成品油價格暫按現行價格形成機制,根據國際市場油價變化適時調整,視體制改革進程全面放開;電信網、互聯網網間結算價格按《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調整固定本地電話網營業區間結算標準的通知》(工信部電管函〔2009〕243號)等文件執行。
  4.食鹽價格、增值稅稅控系統産品及維護服務價格、代辦中國公民因私簽證服務價格、國家儲備糖和儲備肉交易服務價格、水路軍事運輸價格,暫按現行辦法管理,視鹽業體制改革、“營改增”稅制改革、政府購買服務改革等相關改革進程及市場競爭程度適時放開。
  5.學歷學位認證服務(教育部所屬相關機構根據當事人申請提供的學歷學位認定並出具書面報告服務)收費、公民身份認證服務(全國人口信息社會應用平臺運行機構對商業機構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核查及人口數據統計分析服務)收費,徵信服務(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行機構提供的信用報告查詢服務和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服務)收費,暫按現行辦法管理,相關執收機構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由中央編辦批復明確其事業單位類別後,及時調整收費管理方式。
  6.國家行政機關收費不作為服務價格管理,其收費項目和標準的審批轉為政府內部審批事項,繼續按現行辦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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