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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家 體 育 總 局 令

第 21 號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已于2015年7月1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10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劉 鵬    
2015年9月23日   

 

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體育競賽公平、公正、有序進行,規範體育競賽裁判員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監督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體育競賽裁判員(以下簡稱裁判員)實行分級認證、分級註冊、分級管理。
  第三條 國家體育總局(以下簡稱體育總局)對在我國(不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開展的體育運動項目裁判員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管。各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相應等級裁判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全國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全國單項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各級地方單項體育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單項協會)負責本項目、本地區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資格認證、培訓、考核、註冊、選派、處罰等(以下簡稱技術等級認證)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體育運動項目裁判員的技術等級分為國家級、一級、二級、三級。獲得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有關裁判技術等級認證者,統稱為國際級裁判員。
  第六條 全國單項協會負責本項目我國國際級裁判員註冊和日常管理工作,並對我國國際級裁判員在國內舉辦的體育競賽中的執裁工作進行監管。國際單項體育組織對所屬國際級裁判管理有其他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第七條 全國單項協會負責對本項目各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的管理,具體負責對本項目的國家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負責對本項目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八條 承接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職能的省級單項協會,可負責本地區相應運動項目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承接地(市)、縣級政府體育主管部門二、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工作職能的同級地方單項協會,可負責相應運動項目二級、三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
  第九條 地方有關單項協會組織不健全的,應由相應的地方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各項規定負責本地區相應項目的裁判員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 符合相應運動項目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條件的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全國性行業體育協會和體育專業高等院校可負責本系統、本單位相應運動項目的一級(含)以下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裁判員委員會

  第十一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應當成立裁判員委員會(以下簡稱裁委會)。裁委會在各單項協會領導下,具體負責本項目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等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裁委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2人至4人,常委(或執委)和委員若干人組成。裁委會成員由協會專職人員和註冊的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組成。全國單項協會專職人員在裁委會常委會(或執委會)任職人數不超過常委總數的1/5。每屆裁委會任期不超過4年。
  第十三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裁委會成員候選人由各省(區、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單項體育協會依據相應程序和條件推薦,由全國單項協會審核批准。裁委會常委會(或執委會)成員,由裁委會成員無記名投票選舉産生。裁委會主任、副主任由全國單項協會提名推薦候選人,由裁委會常委(或執委)無記名投票,2/3以上常委表決同意。裁委會主任、副主任、常委(或執委)人選需報經全國單項協會核準,名單須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裁委會負責制定本項目裁判員發展規劃;制定裁判員管理的相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組織裁判員培訓、考核;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註冊;對本項目裁判員的獎懲提出意見;翻譯並執行國際單項體育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研究制定國內單項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的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應當結合本地區運動項目開展情況參照本章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應當向全國單項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佈。本級裁委會應由不少於3名國家級或國際級裁判員組成;
  進行二級、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的地(市)、縣級地方單項協會也應參照本章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名單向上一級地方單項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佈。本級裁委會原則上應由不少於3名一級(含)以上技術等級的裁判員組成;
  進行一級(含以下)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管理工作的解放軍體育主管部門、全國性行業體育協會和體育專業高等院校應當參照本章的規定成立裁委會,裁委會應由不少於3名國家級、國際級裁判員組成。裁委會名單須向全國單項協會備案,並向社會公佈。

第三章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

  第十六條 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內容分別為:競賽規則、裁判法和臨場執裁考核和職業道德的考察。晉陞國家級裁判員應當加試英語或該運動項目的國際工作語言,作為資格認證的參考。根據各運動項目裁判工作的需要,晉陞國家級、一級裁判員的技術等級認證可增加專項體能的考核內容。
  第十七條 三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年滿18周歲中國公民,具備高中以上學歷,能夠掌握和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八條 二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經驗;任本項目三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能夠掌握和正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十九條 一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備擔任省級體育競賽裁判員的經歷,任本項目二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能夠掌握和準確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經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條 國家級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標準:具有較高的裁判理論水平和執裁全國性體育競賽經驗,能夠獨立組織和執裁本項目競賽的裁判工作;任本項目一級裁判員滿一定年限,經全國單項協會培訓並考核合格者。
  第二十一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負責制定本項目各技術等級裁判員培訓、考核和技術等級認證的具體標準,以及報考國際裁判員人選的考核推薦辦法,具體標準和考核推薦辦法須經公佈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級、各類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單位,不得跨地區、跨部門、跨運動項目認證裁判員技術等級。裁判員由於工作調動,可持本人註冊證明和裁判員證書到所在地方相應的註冊單位申請變更註冊單位。國家級裁判員變更註冊單位,應當報全國單項協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同級地方單項協會可根據本項目、本地區開展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的條件,組織一級(含)以下的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級裁判員資格認證單位應當至少每2年舉辦1次裁判員技術等級認證考核。合格者授予相應的裁判員技術等級稱號。
  第二十五條 不符合裁判員資格認證條件的各級體育主管部門或各級單項協會不得對相應等級的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應當統一製作併發放本項目各技術等級裁判員證書。
  第二十七條 對各等級裁判員進行技術等級認證,不得收取費用。

第四章 裁判員註冊管理

  第二十八條 裁判員實行註冊管理制度。各全國單項協會應當根據本項目的特點確定裁判員的註冊年齡限制、註冊時限、停止註冊和取消註冊等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按年度向各全國單項協會進行註冊;各全國單項協會可視本項目裁判員隊伍狀況對一級裁判員進行註冊或備案。一級(含)以下裁判員註冊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做出規定。
  第三十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應當建立裁判員註冊信息庫,並公佈以下主要信息:
  (一)裁判員姓名、年齡、技術等級、註冊申報單位;
  (二)裁判員獲得相應技術等級資格認證的時間以及參加相應等級競賽裁判工作記錄;
  (三)裁委會對裁判員裁判工作的考評意見;
  (四)參賽單位對註冊裁判員的評價意見。
  第三十一條 裁判員必須持有註冊有效期內的相應裁判員技術等級證書方能參加各級體育競賽的執裁工作。

第五章 裁判員選派

  第三十二條 全國性體育競賽的臨場技術代表、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主裁判員須由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擔任,其他裁判員的技術等級應為一級以上。
  第三十三條 在國內舉辦的國際性體育競賽,按照國際單項體育組織的要求選派裁判員;國際單項體育組織未對競賽的裁判員技術等級做出要求的,應當選派國際級、國家級裁判員擔任臨場裁判。
  第三十四條 全國單項體育協會選派裁判員參加全國性、國際性體育競賽的裁判工作,應向裁判員註冊申報單位所在的省級體育行政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備案。
  第三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的同級以下的各類體育競賽的臨場技術代表、仲裁、裁判長、副裁判長、主裁判員、其他裁判員的選派條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做出規定。
  第三十六條  全國性和地方性體育競賽的裁判員選派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的原則;
  (二)擇優的原則;
  (三)中立的原則。
  第三十七條 全國綜合運動會和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的裁判員,由各全國單項協會提出裁判員的選派條件、標準和程序,公開、公正進行選派。全國綜合性運動會選派的裁判員,由體育總局統一公示名單。
  第三十八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應對全國綜合運動會和全國單項體育競賽臨場裁判員的選派採取回避、中立或抽籤等方式進行。

第六章 裁判員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九條 各級裁判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相應等級的體育競賽裁判工作;
  (二)參加裁判員的學習和培訓;
  (三)監督本級裁委會的工作開展;對於不良現象進行舉報;
  (四)享受參加體育競賽時的相關待遇;
  (五)對做出的有關處罰,有申訴的權利。
  第四十條 各級裁判員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一)自覺遵守有關紀律和規定,廉潔自律,公正、公平執法;
  (二)主動學習研究並熟練掌握運用本項目競賽規則和裁判法;
  (三)主動參加培訓,並服從安排指導培訓其他裁判員;
  (四)主動承擔並參加各類裁判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相關情況調查;
  (五)主動服從管理,並參加相應技術等級裁判員的註冊。

第七章 裁判員考核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應至少每2年對本單位註冊裁判員進行工作考核。
  第四十二條 對違規違紀裁判員的處罰:
  處罰分為:警告、取消若干場次裁判執裁資格、取消裁判執裁資格1至2年、降低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撤銷裁判員技術等級資格、終身禁止裁判員執裁資格。
  第四十三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各地方單項協會負責對相應等級的違規違紀裁判員做出處罰。地方單項協會不健全的,由當地政府體育主管部門向上級單項協會提出處罰意見,由上級單項協會對違規違紀裁判員進行處罰。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各全國單項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體育主管部門或地方單項協會應當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裁判員管理辦法的實施細則,並向社會公佈與實施。
  開展全國性職業聯賽的全國單項協會可參照本辦法制定職業聯賽裁判員的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體競字〔1999〕153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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