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①
表1
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a.法律服務(CPC86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獨資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得辦理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內地執業律師。
2.與內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務限于:
1)可由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執業律師擔任內
地法律顧問,或由香港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香港律師擔任涉港或跨
境法律顧問。
2)內地律師事務所和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聯
合經營的,在各自執業範圍、權限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3)在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與內地方以合夥方式聯營,聯營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
管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定執行。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在內地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須由內地居民持有,具體要求按照內地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擔任合夥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於6個月。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c.稅收服務(CPC86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d.建築及設計服務(CPC867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是在香港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e.工程服務(CPC867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是在香港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2.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是在香港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2.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g.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CPC867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服務。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h.醫療和牙科服務(CPC93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須經省級衛生計生委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i.獸醫服務(CPC93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j.助産士、護士、理療醫師和護理員提供的服務(CPC9319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作承諾。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k.其他(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CPC8921-892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a.與計算機硬體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c.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d.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③)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e.其他(CPC845+84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C.研究和開發服務 |
|
a.自然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從事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2.不得從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研發、養殖、種植和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産,農作
物、種畜禽、水産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産,以及原産于內地
的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種的開發活動。
3.與內地方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
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省級畜牧獸醫
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
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不得合作研究利用。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
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C.研究和開發服務 |
|
c.邊緣學科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限于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D.房地産服務 |
|
a.涉及自有或租賃房地産的服務(CPC8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D.房地産服務 |
|
b.基於收費或合同的房地産服務(CPC82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a.船舶租賃(CPC8310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b.航空器租賃(CPC8310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c.個人車輛(CPC83101)、貨運車輛(CPC83102)及其他陸地運輸設備(CPC83105)
的租賃服務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d.農業機械等設備租賃服務(CPC83106-8310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e.個人和家用物品等其他租賃服務(CPC83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a.廣告服務(CPC87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b.市場調研和公共民意測驗服務(CPC86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提供市場調查④服務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內地方控股)。
2.不得提供公共民意測驗服務和非市場調查的市場調研服務。
3.內地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涉外市場調查需
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涉外社會調查需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資格的內資機
構報經批准後進行。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c.管理諮詢服務(CPC86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d.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為內地籍船舶提供船舶檢驗服務。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f.與農業、狩獵和林業有關的服務(CPC88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産,須由內地方控股。
2.不得從事國家保護的原産于內地的野生動、植物種資源開發。
3.不得從事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包括但不限于象牙、虎骨)的雕刻、加工、銷售。
4.不得從事森林火災損失評估以及其他森林評估。
5.不得獲得林權證。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g.與漁業有關的服務(CPC88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從事內地遠洋漁業和內地捕撈業。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h.與採礦業有關的服務(CPC883+511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i.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885,CPC88442除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與禁止外商投資的製造業有關的服務。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j.與能源分配有關的服務(CPC887)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輸電網、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2.在廣東省以外50萬人口以上的內地城市及廣東省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從事城市燃
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l.調查與保安服務(CPC87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從事調查服務。
2.不得提供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
保衛重點單位的保安服務。
3.不得設立或入股內地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m.與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CPC867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從事:
1)鎢、錫、銻、鉬、螢石的勘查。
2)稀土的勘查、選礦。
3)放射性礦産的勘查、選礦。
4)與水利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
5)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調查⑤;地形圖、世界政區地
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
真三維地圖的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産地質、地球物
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2.不得以獨資形式從事:
1)特殊和稀缺煤類的勘查(須由內地方控股)。
2)貴金屬(金族)的勘查。
3)石墨的勘查。
4)鋰礦的選礦。
5)設立測繪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n.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個人和家用物品的維修,與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有關的
修理服務)(CPC633+8861-886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從事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的修理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p.攝影服務(CPC87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q.包裝服務(CPC87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s.會議服務(CPC8790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t.其他(CPC8790,光盤複製服務除外⑥)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從事印章刻製服務。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
|
部門: |
2.通信服務 |
分部門: |
A.郵政服務(CPC75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郵政服務。
|
部門: |
2.通信服務 |
分部門: |
B.速遞服務(CPC75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信件的內地境內快遞業務、國家機關公文寄遞業務。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A.建築物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以及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B.民用工程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總體建築服務須由內地方控股。
2.不得提供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建設工程、設施設備採購、航道及設施設備養護管理服
務。
3.不得提供航道維護性疏浚服務。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以及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C.安裝和組裝工作(CPC514+51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D.建築物的裝修工作(CPC517)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E.其他(CPC511+515+51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A.佣金代理服務(CPC6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B.批發銷售服務(CPC622,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除外⑦)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從事糧食收購以及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農作物種子的批發銷售服務。
2.從事大型農産品批發市場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C.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除
外⑧)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提供煙草的零售服務。
2.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品
油的連鎖加油站,須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D.特許經營服務(CPC892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E.其他分銷服務(文物拍賣除外⑨)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經營免稅商店應符合內地有關規定。
2.申請設立直銷企業,應當有3年以上在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直銷企業及其分支
機構不得招募境外人員為直銷員,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A.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
2.不得投資舉辦義務教育及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廣東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B.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⑩
2.不得投資舉辦義務教育及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廣東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C.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
2.不得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D.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E.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投資舉辦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限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A.排污服務(CPC940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C.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940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D.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E.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F.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G.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7.金融服務 |
分部門: |
A.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CPC812) |
|
a.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保險輔助服務(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香港保險公司及其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須滿足下列條件:
1)集團總資産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
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2)所在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
的有效監管;
3)符合所在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4)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5)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風險管理體系穩健;
6)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統有效;
7)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保險公司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對進入
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香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視同內地保險機構,適用相同或相近的監管
法規。
2.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
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20億美元;
3)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4)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3.境外保險公司與內地境內的公司、企業合資在內地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
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可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境外保
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可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內地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可低於75%。
5.香港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
務,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香港本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2)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
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受處罰記錄。
香港保險代理公司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可適用與內
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6.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
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香港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可適用與內
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7.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經紀公司,須滿足下列條件:
1)總資産2億美元以上;
2)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
3)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香港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可適用與內
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8.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不得設立保險公估機構。
香港保險公估機構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公估服務,可適用與內
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9.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港資保險公司不可與其關聯企業從事下列交易活動:
1)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2)資産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經批准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外資保險公司應提交中國保監會所規定的材料。
|
部門: |
7.金融服務 |
分部門: |
B.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不含保險) |
|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需償還的資金(CPC81115-81119)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和商業交易的融資(CPC8113)
c.金融租賃(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貨幣匯兌服務(除清算所服務外)(CPC81339)
e.擔保與承兌(CPC81199)
f.在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其他場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貨幣市場票據(CPC81339)
f2.外匯(CPC81333)
f3.衍生産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貨和期權(CPC81339)
f4.匯率和利率契約,包括掉期和遠期利、匯率協議(CPC81339)
f5.可轉讓證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轉讓的票據和金融資産,包括金銀條塊(CPC81339)
g.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CPC8132)
h.貨幣經紀(CPC81339)
i.資産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資産的結算和清算,包括證券、衍生産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CPC81339或
81319)
k.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的軟體
(CPC813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具體要求:
1)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為商業銀
行;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香港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作為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東時應當為商業銀行;
2)大型商業銀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
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的境外發起人
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銀行;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5)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6)消費金融公司的境外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7)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外投資人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8)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2.投資下列金融機構須經審批:
1)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內地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
行、城市商業銀行須經審批;
2)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村鎮銀行、貸款公司須經審批;
3)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須經審批;
4)外國銀行變更內地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須經審批;
5)徵信機構經營徵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6)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需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商務部、工商總局批准,取
得《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提供金融信息服務許可證》。
3.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符合總資産數量要求,具體包括:
1)擬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東、外國銀行分行的外國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60億美元;
2)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
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
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境外發起人
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5)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1年年末
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6)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7)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
元。
4.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下列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一股東持股和合計持股比例限制,具
體如下:
1)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
個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
郵政儲蓄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
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比例合計不可超過25%。前款所稱
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
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2)單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農
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
多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比例
合計不可超過25%。
3)單個境外機構向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個境外機構投資
入股比例合計不可超過25%。
5.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得經營下列外匯和人民幣業務:代理髮行、代
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從事銀行卡業務。除可以吸收內地中國公民
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可
以經營對內地中國公民的人民幣業務。不可以提供僅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主體才能提
供的業務。不可以提供證券、保險業務。
6.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
人民幣風險資産的比例不可低於8%。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付不少於2億元
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營運資金的30%應以指定的生息資産形式
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資産應當存放在內地3家或3家以下內地中資商業銀
行。
7.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
的,應當滿足審慎性條件,並經批准。
8.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不可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
法人金融機構。法規、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外國銀行分行開展同業拆借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
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
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
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10.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從事代理國庫支庫業務。
11.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應滿足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申請前連
續2年盈利、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的要求。
12.境外機構不可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13.投資證券公司限於以下2種形式:
1)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包括: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為合資證券公司。
(同一港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港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
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2)境外投資者投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時,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
內資證券公司股份,或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係並經中國證監會
批准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經批准的業務範圍不變(在
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可不受至少1名內資股東的持
股比例不低於49%的限制)。
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
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應當符合對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資質條件
的規定。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可
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
的比例不可超過25%。
14.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除以下情形外,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
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可超過49%。境內股
東中應當至少有1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且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
權益比例不低於49%:
1)符合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可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
證券公司,港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
2)符合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可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
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
限于證券公司,港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
限制。
15.除14(1)、14(2)情形外,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至少1名
是具備合法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持續經營5年以上。
在14(1)、14(2)情形下,合資證券公司的港資股東應當符合內地關於港資金融
機構的認定標準。
16.除14(1)、14(2)情形外,合資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幣普
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與保薦;外資股的經紀;
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
17.港資金融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限于合資形式(允許入股兩地合資基金公司的家數
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18.投資期貨公司限于合資形式,符合條件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合資期貨公司中擁有的
權益比例不可超過49%(含關聯方股權)。(同一港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
實際控制的多家港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期貨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實行
“參一控一”。)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應具備下列條件:依香港地區法律設立、合法
存續的金融機構;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香港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
構的要求。
19.港資金融機構投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限于合資形式。(同一港資金融機構,或者受
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港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參
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香港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
司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作為內地
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香港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
到49%。
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符合內地關於港
資金融機構認定標準的港資證券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20.港資股東入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
為明晰起見,香港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
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若香港銀
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
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
部門: |
7.金融服務 |
分部門: |
C.其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分部門: |
A.醫院服務(CPC93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須經省級衛生計生委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
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分部門: |
B.其他人類健康服務(CPC93192+93193+9319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開展基因信息、血液採集、病理數據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服務。
|
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分部門: |
C.社會服務(CPC93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災民社會救助服務。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A.飯店和餐飲服務(CPC641-64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服務(CPC747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獨資設立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台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限于5家。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C.導遊服務(CPC747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D.其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分部門: |
D.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2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2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c.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1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沿海水路運輸的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d.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e.拖駁服務(CPC721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f.海運支持服務(CPC74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可從事的海洋運輸支持服務限于:
1)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熏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3)與內地方打撈人成立合作打撈企業,實施打撈活動。內地方打撈人為具有實施打
撈作業資格的專業打撈機構,其資格由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家規定的專業打撈機構
的條件予以審定。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2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22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c.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2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內水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d.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e.拖駁服務(CPC722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f.內水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可從事的內水運輸支持服務限于:
1)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熏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3)與內地方打撈人成立合作打撈企業,實施打撈活動。內地方打撈人為具有實施打撈
作業資格的專業打撈機構,其資格由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家規定的專業打撈機構的
條件予以審定。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3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經營公共航空客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香港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企
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2.設立經營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須由內地方控股;
設立經營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限于與內地方合資、合作。通用航
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為中國籍公民。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3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設立經營公共航空貨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香港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c.帶乘務員的飛機租賃服務(CPC73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d.飛機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e.空運支持服務(CPC74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投資和管理內地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2.投資民用機場,應由內地方相對控股。
3.提供中小機場委託管理服務的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不允許以獨資形式提供大型機
場委託管理服務。
4.可獨資提供的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不包括與安保有關的項目。
5.投資航空油料項目,須由內地方控股。
6.投資計算機訂座系統項目,應與內地的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提供者合資,且內地方在
合資企業中控股。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可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香港銀行作擔保,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D.航天運輸服務(CPC73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航天運輸服務。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1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設立經營鐵路旅客運輸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1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c.推車和拖車服務(CPC711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d.鐵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e.鐵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從事鐵路幹線路網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121+712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12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c.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d.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8867)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e.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G.管道運輸 |
|
a.燃料傳輸(CPC713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G.管道運輸 |
|
b.其他貨物的管道運輸(CPC713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a.裝卸服務(CPC74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b.倉儲服務(CPC74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c.貨運代理服務(CPC74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提供的海洋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限于:
1.設立的獨資船務公司可從事的業務限于:
1)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
及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2)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包括
報關和報檢;使用商業通用的提單或多式聯運單證,開展多式聯運服務。
3)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經營香港與內地開放港口之間的駁船、拖船
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
4)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可為該香港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香港至內地開放
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
常業務服務。
2.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為內地開放港口至港澳航線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
服務。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限于合資、合作,所持股權比例不超過51%。
3.將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
儲業務登記下放至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僅限于廣東省)。將香港服務提
供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僅
限于廣東省)。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d.其他(CPC74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提供外輪理貨服務限于合資、合作。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獨立註冊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可作為其在內地申請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條件。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I.其他運輸服務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2.沒有包括的其他服務 |
分部門: |
A.成員組織服務(CPC95)
B.其他服務(CPC97)
C.家政服務(CPC98)
D.國外組織和機構提供的服務(CPC9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提供工會、少數民族團體、宗教、政治等成員組織的服務。
2.不得在內地設立境外組織和機構的代表機構。
|
表2
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A.專業服務 |
i.獸醫服務(CPC932) |
具體承諾
|
允許取得國家執業獸醫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執業。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B.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a.與計算機硬體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c.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d.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
e.其他(CPC845+849)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D.房地産服務 |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産服務(CPC822)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d.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0)
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CPC86601)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請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時,無須申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仲介機構資格。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直接申請設立獨資海員外派機構並僅向中國香港籍船舶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無須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p.攝影服務(CPC875)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t.其他(CPC8790)
複製服務(CPC87904)
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部門或
分部門
|
4.分銷服務 |
B.批發銷售服務(CPC622)
C.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5.教育服務 |
C.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
具體承諾
|
允許廣東省對本省普通高校招收香港學生實施備案。
|
部門或
分部門
|
6.環境服務
(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排污服務(CPC9401)
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9403)
D.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E.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F.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G.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社會福利服務(CPC93311)和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社會福利服務(CPC93323)。
|
部門或
分部門
|
12.沒有包括的其他服務 |
B.其他服務(CPC97) |
殯葬設施(CPC9703)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表3
電信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
分部門
|
2.通訊服務 |
C.電信服務 |
a.語音電話服務
b.集束切換(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c.線路切換(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d.電傳服務
e.電報服務
f.傳真服務
g.專線電路租賃服務
h.電子郵件服務
i.語音郵件服務
j.在線信息和數據調用服務
k.電子數據交換服務
l.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調用
m.編碼和規程轉換服務
n.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傳輸處理)
o.其他(尋呼、遠程電信會議、移動遠洋通信及空對地通信等)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下列電信服務,對港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于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2)內地境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3)存儲轉發類業務;
4)呼叫中心業務;
5)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于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
6)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于應用商店)。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電信服務,港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 :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除外);
2)內地境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3)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除外);
5)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除外)。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只在香港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星移動電話卡) 。
4.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下列電信服務 :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于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2)呼叫中心業務;
3)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
表4
文化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
分部門
|
4.分銷服務 |
B.批發銷售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批發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雜
志。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部門或
分部門
|
4.分銷服務 |
C.零售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雜
志。
2.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從事圖書、報紙、雜誌的零售服務。
3.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4.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C.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
具體承諾
|
1.進一步密切內地與香港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為圖書館提供專業服務。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專業服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産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 內地在此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尚不存在商業存在模式。
③ “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3(電信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④ 市場調查是指,旨在獲得關於一組織的産品在市場中的前景和表現的信息的調查服務,包括市場分析(市場的規模和其他特點)及對消費者態度和喜好的分析。
⑤ 海洋調查指海洋水體調查及海洋測繪等。
⑥ “光盤複製服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⑦ “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⑧ “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⑨ “文物拍賣”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⑩ 允許在內地獨資舉辦非學歷中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允許在內地獨資舉辦非學歷高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為本條目之目的,大型商業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
在跨境服務模式下,內地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本協議附件1表2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跨境服務模式下的全部開放措施(電信服務、文化服務除外)。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産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香港法律執業者是指香港大律師和律師,其執業年限須按照香港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中顯示的該律師或大律師在香港的實際執業年限計算。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八、《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本協議附件中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僱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及集中工程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根據香港法例的規定,12類香港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註冊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香港執業前,必須向有關管理局或委員會註冊。當中包括醫生、中醫、牙醫、藥劑師、護士、助産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具體實施辦法由衛生主管部門(衛生計生委)頒布。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醫院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醫院服務;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商標代理。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3(電信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軟體執行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含“中國”字頭的展覽會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準後審批。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 (CPC87909)。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複製服務、筆譯和口譯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
涵蓋範圍僅限于為外國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在本部門中,專業人員是指持有香港證監會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內地49 個城市包括:全廣東省21 個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南京、蘇州、無錫(江蘇省)、杭州、寧波、台州(浙江省)、福州(市直轄區)、廈門、泉州(福建省)、成都(四川省)、濟南(山東省)、大連、瀋陽(遼寧省)、南昌(江西省)、長沙(湖南省)、南寧(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口(海南省)、貴陽(貴州省)、昆明(雲南省)、石家莊(河北省)、鄭州(河南省)、長春(吉林省)、合肥(安徽省)及武漢(湖北省)。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在本部門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貨物裝卸服務、集裝箱堆場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的定義。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直通車”業務是指內地與香港間的直達道路運輸。在本部門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道路客貨運站(場)。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清單中所列考試項目可能根據國家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有關要求發生變化,具體項目以國務院公告為準。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對於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內地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全部開放承諾按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2011)以正面清單形式列舉。
開展油茶、核桃、油橄欖、杜仲、油用牡丹、長柄扁桃等木本油料經濟林種植業需經當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汽車、摩托車修理與維護。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對電信服務部門(分部門)的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內地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本協議附件1表3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電信服務部門(分部門)下的全部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須符合內地與香港電信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在廣東省銷售香港電話卡備忘錄的規定。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對文化服務部門(分部門)的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內地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本協議附件1表4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文化服務部門(分部門)下的全部開放措施。
在本協議及其附件中,文化領域包括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2)、印刷和出版服務(CPC88442)、其他商務服務(CPC8790)中的光盤複製服務、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發行服務(CPC9611)、電影放映服務(CPC9612)、廣播和電視服務(CPC9613)、廣播和電視傳輸服務(CPC7524)、錄音服務、其他視聽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CPC622)、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其他分銷服務中的文物拍賣服務、文娛服務(CPC9619)、新聞社服務(CPC962)、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等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包括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新聞、出版、視聽節目、音像、遊戲等文化信息服務、文物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指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體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主要工作人員組別包括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監製、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以及原創音樂。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主創人員是指導演、編劇、攝影和主要演員,主要演員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體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涵蓋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221.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附件1
內地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①
表1
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a.法律服務(CPC86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獨資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得辦理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內地執業律師。
2.與內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務限于:
1)可由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執業律師擔任內
地法律顧問,或由香港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香港律師擔任涉港或跨
境法律顧問。
2)內地律師事務所和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聯
合經營的,在各自執業範圍、權限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3)在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與內地方以合夥方式聯營,聯營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
管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定執行。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可在內地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須由內地居民持有,具體要求按照內地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擔任合夥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於6個月。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c.稅收服務(CPC86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d.建築及設計服務(CPC867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是在香港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e.工程服務(CPC867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是在香港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2.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香港服務提供者應是在香港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2.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g.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CPC867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服務。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h.醫療和牙科服務(CPC93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須經省級衛生計生委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i.獸醫服務(CPC93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j.助産士、護士、理療醫師和護理員提供的服務(CPC9319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作承諾。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
|
k.其他(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CPC8921-892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a.與計算機硬體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c.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d.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③)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
|
e.其他(CPC845+84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C.研究和開發服務 |
|
a.自然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從事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2.不得從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研發、養殖、種植和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産,農作
物、種畜禽、水産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産,以及原産于內地
的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種的開發活動。
3.與內地方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
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省級畜牧獸醫
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
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不得合作研究利用。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
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C.研究和開發服務 |
|
c.邊緣學科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限于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D.房地産服務 |
|
a.涉及自有或租賃房地産的服務(CPC8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D.房地産服務 |
|
b.基於收費或合同的房地産服務(CPC82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a.船舶租賃(CPC8310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b.航空器租賃(CPC8310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c.個人車輛(CPC83101)、貨運車輛(CPC83102)及其他陸地運輸設備(CPC83105)
的租賃服務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d.農業機械等設備租賃服務(CPC83106-8310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
|
e.個人和家用物品等其他租賃服務(CPC83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a.廣告服務(CPC87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b.市場調研和公共民意測驗服務(CPC86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提供市場調查④服務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內地方控股)。
2.不得提供公共民意測驗服務和非市場調查的市場調研服務。
3.內地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涉外市場調查需
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涉外社會調查需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資格的內資機
構報經批准後進行。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c.管理諮詢服務(CPC86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d.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為內地籍船舶提供船舶檢驗服務。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f.與農業、狩獵和林業有關的服務(CPC88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産,須由內地方控股。
2.不得從事國家保護的原産于內地的野生動、植物種資源開發。
3.不得從事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包括但不限于象牙、虎骨)的雕刻、加工、銷售。
4.不得從事森林火災損失評估以及其他森林評估。
5.不得獲得林權證。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g.與漁業有關的服務(CPC88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從事內地遠洋漁業和內地捕撈業。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h.與採礦業有關的服務(CPC883+511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i.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885,CPC88442除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與禁止外商投資的製造業有關的服務。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j.與能源分配有關的服務(CPC887)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輸電網、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2.在廣東省以外50萬人口以上的內地城市及廣東省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從事城市燃
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l.調查與保安服務(CPC87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從事調查服務。
2.不得提供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安
保衛重點單位的保安服務。
3.不得設立或入股內地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m.與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CPC867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從事:
1)鎢、錫、銻、鉬、螢石的勘查。
2)稀土的勘查、選礦。
3)放射性礦産的勘查、選礦。
4)與水利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
5)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調查⑤;地形圖、世界政區地
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
真三維地圖的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産地質、地球物
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2.不得以獨資形式從事:
1)特殊和稀缺煤類的勘查(須由內地方控股)。
2)貴金屬(金族)的勘查。
3)石墨的勘查。
4)鋰礦的選礦。
5)設立測繪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n.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個人和家用物品的維修,與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有關的
修理服務)(CPC633+8861-886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從事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的修理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p.攝影服務(CPC87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q.包裝服務(CPC87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s.會議服務(CPC8790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F.其他商務服務 |
|
t.其他(CPC8790,光盤複製服務除外⑥)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從事印章刻製服務。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可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
|
部門: |
2.通信服務 |
分部門: |
A.郵政服務(CPC75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郵政服務。
|
部門: |
2.通信服務 |
分部門: |
B.速遞服務(CPC75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信件的內地境內快遞業務、國家機關公文寄遞業務。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A.建築物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以及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B.民用工程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總體建築服務須由內地方控股。
2.不得提供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建設工程、設施設備採購、航道及設施設備養護管理服
務。
3.不得提供航道維護性疏浚服務。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以及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香港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C.安裝和組裝工作(CPC514+51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D.建築物的裝修工作(CPC517)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
分部門: |
E.其他(CPC511+515+51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A.佣金代理服務(CPC6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B.批發銷售服務(CPC622,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除外⑦)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從事糧食收購以及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農作物種子的批發銷售服務。
2.從事大型農産品批發市場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C.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除
外⑧)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提供煙草的零售服務。
2.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品
油的連鎖加油站,須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D.特許經營服務(CPC892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4.分銷服務 |
分部門: |
E.其他分銷服務(文物拍賣除外⑨)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經營免稅商店應符合內地有關規定。
2.申請設立直銷企業,應當有3年以上在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直銷企業及其分支
機構不得招募境外人員為直銷員,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A.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
2.不得投資舉辦義務教育及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廣東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B.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⑩
2.不得投資舉辦義務教育及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廣東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C.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
2.不得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D.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
部門: |
5.教育服務 |
分部門: |
E.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投資舉辦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限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A.排污服務(CPC940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C.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940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D.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E.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F.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6.環境服務 |
分部門: |
G.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7.金融服務 |
分部門: |
A.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CPC812) |
|
a.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保險輔助服務(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香港保險公司及其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須滿足下列條件:
1)集團總資産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
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2)所在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
的有效監管;
3)符合所在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4)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5)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風險管理體系穩健;
6)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統有效;
7)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保險公司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對進入
自由貿易試驗區的香港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視同內地保險機構,適用相同或相近的監管
法規。
2.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
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20億美元;
3)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4)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3.境外保險公司與內地境內的公司、企業合資在內地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
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可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境外保
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可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內地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可低於75%。
5.香港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
務,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香港本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2)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
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受處罰記錄。
香港保險代理公司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可適用與內
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6.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
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香港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可適用與內
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7.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經紀公司,須滿足下列條件:
1)總資産2億美元以上;
2)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
3)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香港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可適用與內
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8.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不得設立保險公估機構。
香港保險公估機構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公估服務,可適用與內
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9.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港資保險公司不可與其關聯企業從事下列交易活動:
1)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2)資産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經批准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外資保險公司應提交中國保監會所規定的材料。
|
部門: |
7.金融服務 |
分部門: |
B.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不含保險) |
|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需償還的資金(CPC81115-81119)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和商業交易的融資(CPC8113)
c.金融租賃(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貨幣匯兌服務(除清算所服務外)(CPC81339)
e.擔保與承兌(CPC81199)
f.在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其他場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貨幣市場票據(CPC81339)
f2.外匯(CPC81333)
f3.衍生産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貨和期權(CPC81339)
f4.匯率和利率契約,包括掉期和遠期利、匯率協議(CPC81339)
f5.可轉讓證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轉讓的票據和金融資産,包括金銀條塊(CPC81339)
g.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CPC8132)
h.貨幣經紀(CPC81339)
i.資産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資産的結算和清算,包括證券、衍生産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CPC81339或
81319)
k.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的軟體
(CPC813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具體要求:
1)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為商業銀
行;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香港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作為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東時應當為商業銀行;
2)大型商業銀行 、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
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的境外發起人
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銀行;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5)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6)消費金融公司的境外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7)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外投資人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8)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2.投資下列金融機構須經審批:
1)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內地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
行、城市商業銀行須經審批;
2)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
村鎮銀行、貸款公司須經審批;
3)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須經審批;
4)外國銀行變更內地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須經審批;
5)徵信機構經營徵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6)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需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商務部、工商總局批准,取
得《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提供金融信息服務許可證》。
3.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符合總資産數量要求,具體包括:
1)擬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東、外國銀行分行的外國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60億美元;
2)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
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
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境外發起人
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5)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1年年末
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6)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7)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0億美
元。
4.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下列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一股東持股和合計持股比例限制,具
體如下:
1)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
個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
郵政儲蓄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
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比例合計不可超過25%。前款所稱
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
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2)單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農
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
多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比例
合計不可超過25%。
3)單個境外機構向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個境外機構投資
入股比例合計不可超過25%。
5.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得經營下列外匯和人民幣業務:代理髮行、代
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從事銀行卡業務。除可以吸收內地中國公民
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可
以經營對內地中國公民的人民幣業務。不可以提供僅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主體才能提
供的業務。不可以提供證券、保險業務。
6.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
人民幣風險資産的比例不可低於8%。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付不少於2億元
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營運資金的30%應以指定的生息資産形式
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資産應當存放在內地3家或3家以下內地中資商業銀
行。
7.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經營人民幣業務
的,應當滿足審慎性條件,並經批准。
8.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不可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
法人金融機構。法規、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外國銀行分行開展同業拆借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行
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
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和最高
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10.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從事代理國庫支庫業務。
11.香港服務提供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應滿足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申請前連
續2年盈利、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的要求。
12.境外機構不可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13.投資證券公司限於以下2種形式:
1)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包括: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為合資證券公司。
(同一港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港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
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2)境外投資者投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時,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
內資證券公司股份,或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係並經中國證監會
批准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經批准的業務範圍不變(在
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可不受至少1名內資股東的持
股比例不低於49%的限制)。
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
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應當符合對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資質條件
的規定。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可
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
的比例不可超過25%。
14.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除以下情形外,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
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可超過49%。境內股
東中應當至少有1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且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擁有的
權益比例不低於49%:
1)符合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可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
證券公司,港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
2)符合條件的港資金融機構可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
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東不
限于證券公司,港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股49%的
限制。
15.除14(1)、14(2)情形外,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至少1名
是具備合法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持續經營5年以上。
在14(1)、14(2)情形下,合資證券公司的港資股東應當符合內地關於港資金融
機構的認定標準。
16.除14(1)、14(2)情形外,合資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幣普
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與保薦;外資股的經紀;
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
17.港資金融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限于合資形式(允許入股兩地合資基金公司的家數
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18.投資期貨公司限于合資形式,符合條件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合資期貨公司中擁有的
權益比例不可超過49%(含關聯方股權)。(同一港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
實際控制的多家港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期貨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實行
“參一控一”。)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應具備下列條件:依香港地區法律設立、合法
存續的金融機構;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香港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管機
構的要求。
19.港資金融機構投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限于合資形式。(同一港資金融機構,或者受
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港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數量參
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香港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公
司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作為內地
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香港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高可達
到49%。
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符合內地關於港
資金融機構認定標準的港資證券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20.港資股東入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
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
為明晰起見,香港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
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若香港銀
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
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
部門: |
7.金融服務 |
分部門: |
C.其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分部門: |
A.醫院服務(CPC93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須經省級衛生計生委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
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分部門: |
B.其他人類健康服務(CPC93192+93193+9319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開展基因信息、血液採集、病理數據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服務。
|
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分部門: |
C.社會服務(CPC93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災民社會救助服務。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A.飯店和餐飲服務(CPC641-64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服務(CPC747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獨資設立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台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限于5家。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C.導遊服務(CPC747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
分部門: |
D.其他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分部門: |
D.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2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2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c.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1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沿海水路運輸的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d.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e.拖駁服務(CPC721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A.海洋運輸服務 |
|
f.海運支持服務(CPC74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可從事的海洋運輸支持服務限于:
1)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熏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3)與內地方打撈人成立合作打撈企業,實施打撈活動。內地方打撈人為具有實施打
撈作業資格的專業打撈機構,其資格由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家規定的專業打撈機構
的條件予以審定。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22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22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c.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2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內水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d.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e.拖駁服務(CPC722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變
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B.內水運輸服務 |
|
f.內水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5)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可從事的內水運輸支持服務限于:
1)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熏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3)與內地方打撈人成立合作打撈企業,實施打撈活動。內地方打撈人為具有實施打撈
作業資格的專業打撈機構,其資格由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家規定的專業打撈機構的
條件予以審定。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3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設立經營公共航空客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香港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企
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2.設立經營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須由內地方控股;
設立經營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限于與內地方合資、合作。通用航
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為中國籍公民。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3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設立經營公共航空貨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香港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c.帶乘務員的飛機租賃服務(CPC73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d.飛機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
|
e.空運支持服務(CPC74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投資和管理內地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2.投資民用機場,應由內地方相對控股。
3.提供中小機場委託管理服務的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不允許以獨資形式提供大型機
場委託管理服務。
4.可獨資提供的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不包括與安保有關的項目。
5.投資航空油料項目,須由內地方控股。
6.投資計算機訂座系統項目,應與內地的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提供者合資,且內地方在
合資企業中控股。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可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香港銀行作擔保,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D.航天運輸服務(CPC73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不得提供航天運輸服務。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11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設立經營鐵路旅客運輸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11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c.推車和拖車服務(CPC711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d.鐵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E.鐵路運輸服務 |
|
e.鐵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從事鐵路幹線路網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a.客運服務(CPC7121+712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b.貨運服務(CPC7123)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c.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d.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8867)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F.公路運輸服務 |
|
e.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G.管道運輸 |
|
a.燃料傳輸(CPC713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G.管道運輸 |
|
b.其他貨物的管道運輸(CPC713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a.裝卸服務(CPC74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b.倉儲服務(CPC742)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c.貨運代理服務(CPC748)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提供的海洋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限于:
1.設立的獨資船務公司可從事的業務限于:
1)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
及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2)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包括
報關和報檢;使用商業通用的提單或多式聯運單證,開展多式聯運服務。
3)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經營香港與內地開放港口之間的駁船、拖船
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
4)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可為該香港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香港至內地開放
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
常業務服務。
2.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為內地開放港口至港澳航線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
服務。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限于合資、合作,所持股權比例不超過51%。
3.將香港服務提供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倉
儲業務登記下放至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僅限于廣東省)。將香港服務提
供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僅
限于廣東省)。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
|
d.其他(CPC74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提供外輪理貨服務限于合資、合作。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在香港獨立註冊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可作為其在內地申請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條件。
|
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I.其他運輸服務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實行國民待遇。
|
部門: |
12.沒有包括的其他服務 |
分部門: |
A.成員組織服務(CPC95)
B.其他服務(CPC97)
C.家政服務(CPC98)
D.國外組織和機構提供的服務(CPC99)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 |
商業存在 |
措施: |
|
|
1.不得提供工會、少數民族團體、宗教、政治等成員組織的服務。
2.不得在內地設立境外組織和機構的代表機構。
|
表2
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A.專業服務 |
i.獸醫服務(CPC932) |
具體承諾
|
允許取得國家執業獸醫資格的香港居民在內地執業。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B.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
a.與計算機硬體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c.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d.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
e.其他(CPC845+849)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D.房地産服務 |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産服務(CPC822)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d.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0)
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CPC86601)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請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時,無須申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仲介機構資格。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直接申請設立獨資海員外派機構並僅向中國香港籍船舶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無須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p.攝影服務(CPC875)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商務服務 |
F.其他商務服務 |
t.其他(CPC8790)
複製服務(CPC87904)
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
部門或
分部門
|
4.分銷服務 |
B.批發銷售服務(CPC622)
C.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5.教育服務 |
C.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
具體承諾
|
允許廣東省對本省普通高校招收香港學生實施備案。
|
部門或
分部門
|
6.環境服務
(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
A.排污服務(CPC9401)
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9403)
D.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E.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F.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G.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
C.社會服務 |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社會福利服務(CPC93311)和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社會福利服務(CPC93323)。
|
部門或
分部門
|
12.沒有包括的其他服務 |
B.其他服務(CPC97) |
殯葬設施(CPC9703) |
具體承諾
|
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表3
電信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
分部門
|
2.通訊服務 |
C.電信服務 |
a.語音電話服務
b.集束切換(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c.線路切換(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d.電傳服務
e.電報服務
f.傳真服務
g.專線電路租賃服務
h.電子郵件服務
i.語音郵件服務
j.在線信息和數據調用服務
k.電子數據交換服務
l.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調用
m.編碼和規程轉換服務
n.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傳輸處理)
o.其他(尋呼、遠程電信會議、移動遠洋通信及空對地通信等)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下列電信服務,對港資股權比例不設限制 :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于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2)內地境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3)存儲轉發類業務;
4)呼叫中心業務;
5)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于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
6)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于應用商店)。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電信服務,港資股權比例不得超過50% :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除外);
2)內地境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3)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除外);
5)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除外)。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只在香港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星移動電話卡) 。
4.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下列電信服務 :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于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2)呼叫中心業務;
3)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
表4
文化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
分部門
|
4.分銷服務 |
B.批發銷售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批發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雜
志。
2.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
部門或
分部門
|
4.分銷服務 |
C.零售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 |
具體承諾
|
1.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雜
志。
2.對於同一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從事圖書、報紙、雜誌的零售服務。
3.對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4.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
部門或
分部門
|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
C.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
具體承諾
|
1.進一步密切內地與香港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2.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為圖書館提供專業服務。
3.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專業服務。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①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産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 內地在此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尚不存在商業存在模式。
③ “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3(電信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④ 市場調查是指,旨在獲得關於一組織的産品在市場中的前景和表現的信息的調查服務,包括市場分析(市場的規模和其他特點)及對消費者態度和喜好的分析。
⑤ 海洋調查指海洋水體調查及海洋測繪等。
⑥ “光盤複製服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⑦ “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⑧ “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⑨ “文物拍賣”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⑩ 允許在內地獨資舉辦非學歷中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允許在內地獨資舉辦非學歷高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為本條目之目的,大型商業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
在跨境服務模式下,內地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本協議附件1表2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跨境服務模式下的全部開放措施(電信服務、文化服務除外)。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 (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産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香港法律執業者是指香港大律師和律師,其執業年限須按照香港律師會或大律師公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中顯示的該律師或大律師在香港的實際執業年限計算。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八、《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本協議附件中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僱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及集中工程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根據香港法例的規定,12類香港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註冊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香港執業前,必須向有關管理局或委員會註冊。當中包括醫生、中醫、牙醫、藥劑師、護士、助産士、醫務化驗師、職業治療師、視光師、放射技師、物理治療師、脊醫。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具體實施辦法由衛生主管部門(衛生計生委)頒布。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醫院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醫院服務;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商標代理。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3(電信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軟體執行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含“中國”字頭的展覽會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準後審批。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 (CPC87909)。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複製服務、筆譯和口譯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
涵蓋範圍僅限于為外國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在本部門中,專業人員是指持有香港證監會牌照的香港永久性居民。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內地49 個城市包括:全廣東省21 個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南京、蘇州、無錫(江蘇省)、杭州、寧波、台州(浙江省)、福州(市直轄區)、廈門、泉州(福建省)、成都(四川省)、濟南(山東省)、大連、瀋陽(遼寧省)、南昌(江西省)、長沙(湖南省)、南寧(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口(海南省)、貴陽(貴州省)、昆明(雲南省)、石家莊(河北省)、鄭州(河南省)、長春(吉林省)、合肥(安徽省)及武漢(湖北省)。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在本部門中,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貨物裝卸服務、集裝箱堆場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的定義。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直通車”業務是指內地與香港間的直達道路運輸。在本部門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香港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道路客貨運站(場)。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清單中所列考試項目可能根據國家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有關要求發生變化,具體項目以國務院公告為準。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對於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內地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全部開放承諾按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2011)以正面清單形式列舉。
開展油茶、核桃、油橄欖、杜仲、油用牡丹、長柄扁桃等木本油料經濟林種植業需經當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汽車、摩托車修理與維護。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對電信服務部門(分部門)的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內地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本協議附件1表3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電信服務部門(分部門)下的全部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須符合內地與香港電信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在廣東省銷售香港電話卡備忘錄的規定。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對文化服務部門(分部門)的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內地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本協議附件1表4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文化服務部門(分部門)下的全部開放措施。
在本協議及其附件中,文化領域包括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2)、印刷和出版服務(CPC88442)、其他商務服務(CPC8790)中的光盤複製服務、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發行服務(CPC9611)、電影放映服務(CPC9612)、廣播和電視服務(CPC9613)、廣播和電視傳輸服務(CPC7524)、錄音服務、其他視聽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CPC622)、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其他分銷服務中的文物拍賣服務、文娛服務(CPC9619)、新聞社服務(CPC962)、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等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包括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新聞、出版、視聽節目、音像、遊戲等文化信息服務、文物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指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體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主要工作人員組別包括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監製、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以及原創音樂。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主創人員是指導演、編劇、攝影和主要演員,主要演員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體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涵蓋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221.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