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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內地向澳門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表1

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a.法律服務(CPC86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獨資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得辦理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內地執業律師。
2.與內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務限于:
 1)可由內地律師事務所向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執業律師擔任
   內地法律顧問,或由澳門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澳門律師擔任涉
   澳門或跨境法律顧問。
 2)內地律師事務所和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澳門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進行
   聯合經營的,在各自執業範圍、權限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3)在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與內地方以合夥方式聯營,聯營方式按照司法行政
     主管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定執行。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可在內地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須由內地居民持有,具體要求按照內地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擔任合夥人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於6個月。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c.稅收服務(CPC86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d.建築及設計服務(CPC867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在澳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e.工程服務(CPC867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在澳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2.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澳門服務提供者應是在澳門從事建設工程設計的企業或者註冊建築師、註冊工程師。
2.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g.城市規劃和園林建築服務(CPC867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城市總體規劃、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服務。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h.醫療和牙科服務(CPC93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須經省級衛生計生委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i.獸醫服務(CPC93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j.助産士、護士、理療醫師和護理員提供的服務(CPC9319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作承諾。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A.專業服務
  k.其他(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CPC8921-892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a.與計算機硬體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c.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d.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B.計算機及相關服務
  e.其他(CPC845+84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C.研究和開發服務
  a.自然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不得從事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2.不得從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研發、養殖、種植和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産,農
  作物、種畜禽、水産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産,以及原産于
  內地的國家保護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種的開發活動。
3.與內地方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
  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出國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請的省級畜牧
  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新發現的畜禽遺
  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不得合作研究利用。從事農業轉基因生
  物研究與試驗的,應當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C.研究和開發服務
  c.邊緣學科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限于自然科學跨學科的研究與實驗開發服務。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D.房地産服務
  a.涉及自有或租賃房地産的服務(CPC82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D.房地産服務
  b.基於收費或合同的房地産服務(CPC82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和內地承接的物業建築面積,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申請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依據。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a.船舶租賃(CPC8310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b.航空器租賃(CPC8310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c.個人車輛(CPC83101)、貨運車輛(CPC83102)及其他陸地運輸設備
   (CPC83105)的租賃服務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d.農業機械等設備租賃服務(CPC83106-8310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E.無操作人員的租賃服務
  e.個人和家用物品等其他租賃服務(CPC83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a.廣告服務(CPC87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b.市場調研和公共民意測驗服務(CPC86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提供市場調查服務限于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內地方控
  股)。
2.不得提供公共民意測驗服務和非市場調查的市場調研服務。
3.內地實行涉外調查機構資格認定制度和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審批制度。涉外市場調查
  需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資格的機構進行;涉外社會調查需通過取得涉外調查資格的內
  資機構報經批准後進行。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c.管理諮詢服務(CPC86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d.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為內地籍船舶提供船舶檢驗服務。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f.與農業、狩獵和林業有關的服務(CPC88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産,須由內地方控股。
2.不得從事國家保護的原産于內地的野生動、植物種資源開發。
3.不得從事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包括但不限于象牙、虎骨)的雕刻、加工、銷售。
4.不得從事森林火災損失評估以及其他森林評估。
5.不得獲得林權證。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g.與漁業有關的服務(CPC88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從事內地遠洋漁業和內地捕撈業。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h.與採礦業有關的服務(CPC883+511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i.與製造業有關的服務(CPC884+885,CPC88442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與禁止外商投資的製造業有關的服務。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j.與能源分配有關的服務(CPC887)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從事輸電網、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2.在廣東省以外50萬人口以上的內地城市及廣東省100萬人口以上的城市,從事城市
  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l.調查與保安服務(CPC87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不得從事調查服務。
2.不得提供經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關係國家安全、涉及國家秘密等治
  安保衛重點單位的保安服務。
3.不得設立或入股內地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的保安服務公司。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m.與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CPC867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不得從事:
 1)鎢、錫、銻、鉬、螢石的勘查。
 2)稀土的勘查、選礦。
 3)放射性礦産的勘查、選礦。
 4)與水利工程相關的科學和技術諮詢服務。
 5)大地測量;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海洋調查;地形圖、世界政區
    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
    和真三維地圖的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産地質、地球
    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2.不得以獨資形式從事:
 1)特殊和稀缺煤類的勘查(須由內地方控股)。
 2)貴金屬(金族)的勘查。
 3)石墨的勘查。
 4)鋰礦的選礦。
 5)設立測繪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n.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個人和家用物品的維修,與金屬製品、機械和設備有關
    的修理服務)(CPC633+8861-886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從事海洋工程裝備(含模塊)的修理須由內地方控股。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p.攝影服務(CPC87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q.包裝服務(CPC87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s.會議服務(CPC8790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商務服務
分部門: F.其他商務服務
  t.其他(CPC8790,光盤複製服務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從事印章刻製服務。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可在廣東省深圳市、廣州市試點設立商業保理企業。

 

部門: 2.通訊服務
分部門: A.郵政服務(CPC751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郵政服務。

 

部門: 2.通訊服務
分部門: B.速遞服務(CPC75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信件的內地境內快遞業務、國家機關公文寄遞業務。

 

部門: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A.建築物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以及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澳門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部門: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B.民用工程的總體建築工作(CPC51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從事綜合水利樞紐的總體建築服務須由內地方控股。
2.不得提供國境、國際河流航道建設工程、設施設備採購、航道及設施設備養護管理
  服務。
3.不得提供航道維護性疏浚服務。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建築業企業時,其在內地以及內地以外的工程承包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的依據;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澳門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部門: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C.安裝和組裝工作(CPC514+51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D.建築物的裝修工作(CPC517)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3.建築和相關的工程服務
分部門: E.其他(CPC511+515+51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4.分銷服務
分部門: A.佣金代理服務(CPC62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4.分銷服務
分部門: B.批發銷售服務(CPC622,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不得從事糧食收購以及糧食、棉花、植物油、食糖、農作物種子的批發銷售服務。
2.從事大型農産品批發市場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部門: 4.分銷服務
分部門: C.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
  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不得提供煙草的零售服務。
2.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超過30家分店、銷售來自多個供應商的不同種類和品牌成
  品油的連鎖加油站,須內地方控股。

 

部門: 4.分銷服務
分部門: D.特許經營服務(CPC892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4.分銷服務
分部門: E.其他分銷服務(文物拍賣除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設立、經營免稅商店應符合內地有關規定。
2.申請設立直銷企業,應當有3年以上在境外從事直銷活動的經驗,直銷企業及其分
  支機構不得招募境外人員為直銷員,境外人員不得從事直銷員業務培訓。

 

部門: 5.教育服務
分部門: A.初級教育服務(CPC92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
2.不得投資舉辦義務教育及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廣東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部門: 5.教育服務
分部門: B.中等教育服務(CPC92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⑩
2.不得投資舉辦義務教育及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為明晰起見,在廣東設立獨資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招生範圍除在內地持有居留證件的外籍人員的子女,可擴大至在廣東工作的海外華僑和歸國留學人才的子女。

 

部門: 5.教育服務
分部門: C.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設立以內地中國公民為主要招生對象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限于合作。
2.不得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部門: 5.教育服務
分部門: D.成人教育服務(CPC92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

 

部門: 5.教育服務
分部門: E.其他教育服務(CPC92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投資舉辦軍事、警察、政治、宗教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投資舉辦自費出國留學仲介服務機構限于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

 

部門: 6.環境服務
分部門: A.排污服務(CPC940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環境服務
分部門: 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環境服務
分部門: C.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940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環境服務
分部門: D.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環境服務
分部門: E.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環境服務
分部門: F.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6.環境服務
分部門: G.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7.金融服務
分部門: A.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CPC812)
  a.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保險輔助服務(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澳門保險公司及其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須滿足下列條
  件:
  1)集團總資産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澳門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
     且其中任何一家澳門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2)所在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
     局的有效監管;
  3)符合所在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4)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5)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風險管理體系穩健;
  6)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統有效;
  7)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保險公司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設立分支機構,對進
  入自貿試驗區的澳門保險公司分支機構視同內地保險機構,適用相同或相近的監管
  法規。
2.澳門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
  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20億美元;
  3)國際評級機構最近3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4)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3.境外保險公司與內地境內的公司、企業合資在內地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
  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可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境
  外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可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內地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可低於75%。
5.澳門保險代理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
  服務,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澳門本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2)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
    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受處罰記錄。
  澳門保險代理公司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可適用與
  內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6.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澳門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
     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澳門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可適用與
  內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7.澳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保險經紀公司,須滿足下列條件:
  1)總資産2億美元以上;
  2)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
  3)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澳門保險經紀公司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經紀服務,可適用與
  內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8.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不得設立保險公估機構。
  澳門保險公估機構進入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提供保險公估服務,可適用與
  內地保險仲介機構相同或相近的準入標準和監管法規。
9.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澳門資保險公司不可與其關聯企業從事下列交易活動:
  1)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2)資産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經批准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外資保險公司應提交中國保監會所規定的
  材料。

 

部門: 7.金融服務
分部門: B.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不含保險)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需償還的資金(CPC81115-81119)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和商業交易的融資(CPC8113)
  c.金融租賃(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貨幣匯兌服務(除清算所服務外)(CPC81339)
  e.擔保與承兌(CPC81199)
  f.在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其他場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貨幣市場票據(CPC81339)
    f2.外匯(CPC81333)
    f3.衍生産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貨和期權(CPC81339)
    f4.匯率和利率契約,包括掉期和遠期利、匯率協議(CPC81339)
    f5.可轉讓證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轉讓的票據和金融資産,包括金銀條塊(CPC81339)
  g.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CPC8132)
  h.貨幣經紀(CPC81339)
  i.資産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資産的結算和清算,包括證券、衍生産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CPC81339
    或81319)
  k.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的軟
    件(CPC813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為金融機構或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具體
  要求:
 1)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其中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應當為商業銀
    行;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澳門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且作為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東時應當為商業銀行;
 2)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
    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村鎮銀行的境外發起人
    或戰略投資者應為銀行;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5)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應為金融機構或融資租賃公司;
 6)消費金融公司的境外主要出資人應為金融機構;
 7)貨幣經紀公司的境外投資人應為貨幣經紀公司;
 8)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應為金融機構。
2.投資下列金融機構須經審批:
 1)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內地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
    銀行、城市商業銀行須經審批;
 2)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入股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
    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須經審批;
 3)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須經審
    批;
 4)外國銀行變更內地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須經審批;
 5)徵信機構經營徵信業務,應當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
 6)設立金融信息服務企業需經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商務部、工商總局批准,取
    得《外國機構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提供金融信息服務許可證》。
3.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符合總資産數量要求,具體包括:
 1)擬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
    東、外國銀行分行的外國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60億美元
    (在橫琴設立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
    主要股東、外國銀行分行的外國銀行,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40
    億美元);
 2)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的境外發起
    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
 3)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
    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60億美元。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的境外發起
    人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4)信託公司的境外出資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5)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成員單位以外的戰略投資者為境外金融機構的,其最近1年年
    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6)金融租賃公司的境外發起人,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億美元;
 7)金融資産管理公司的境外戰略投資者,最近1年年末總資産原則上不少於100億
    美元。
4.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下列銀行業金融機構,受單一股東持股和合計持股比例限制,
  具體如下:
 1)單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
    個中資商業銀行(包括: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中國
    郵政儲蓄銀行)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個境外金融機構及被其控制或共
    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比例合計不可超過25%。前款所稱
    投資入股比例是指境外金融機構所持股份佔中資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比例。境外
    金融機構關聯方的持股比例應當與境外金融機構的持股比例合併計算。
 2)單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向單個農
    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
    多個境外銀行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關聯方作為發起人或戰略投資者入股比例
    合計不可超過25%。
 3)單個境外機構向金融資産管理公司投資入股比例不可超過20%,多個境外機構投
    資入股比例合計不可超過25%。
5.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得經營下列外匯和人民幣業務:代理髮行、
  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代理收付款項;從事銀行卡業務。除可以吸收內地中國
  公民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定期存款外,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
  行不可以經營對內地中國公民的人民幣業務。不可以提供僅獨資銀行或合資銀行主
  體才能提供的業務。不可以提供證券、保險業務。
6.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
  其人民幣風險資産的比例不可低於8%。外國銀行分行應當由總行無償撥付不少於2
  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營運資金的30%應以指定的生息資
  産形式存在;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在的生息資産應當存放在內地3家或3家以下內地中
  資商業銀行。
7.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經營人民幣業
  務的,應當滿足審慎性條件,並經批准。
8.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不可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
  內法人金融機構。法規、規範性文件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外國銀行分行開展同業拆借業務,須經中國人民銀
  行批准具備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資格。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的最高拆入限
  額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實收資本的2倍,外國銀行分行的最高拆入限額
  和最高拆出限額均不超過該機構人民幣營運資金的2倍。
10.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不得從事代理國庫支庫業務。
11.澳門服務提供者投資貨幣經紀公司,應滿足從事貨幣經紀業務20年以上、申請前
   連續2年盈利、具有從事貨幣經紀服務所必需的全球機構網絡和資訊通信網絡的
   要求。
12.境外機構不可參與發起設立金融資産管理公司。
13.投資證券公司限於以下2種形式:
 1)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包括:與境內股東依法共同出資設立合資證券公司;
    依法受讓、認購內資證券公司股權,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為合資證券公司。
    (同一澳門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澳門資金融機構,入股
    兩地合資證券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2)境外投資者投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時,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
    內資證券公司股份,或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係並經中國證監會
    批准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經批准的業務範圍不變(在
    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可不受至少1名內資股東的持
    股比例不低於49%的限制)。
 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
 同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5%以上股份的,應當符合對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資質
 條件的規定。
 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
 可超過20%;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
 份的比例不可超過25%。
14.投資證券公司為合資形式時,除以下情形外,境外股東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
   證券公司中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不可超過49%。境
   內股東中應當至少有1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且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
   擁有的權益比例不低於49%:
 1)符合條件的澳門資金融機構可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兩地合資全
    牌照證券公司,澳門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
 2)符合條件的澳門資金融機構可按照內地有關規定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
    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各新設1家兩地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內地股
    東不限于證券公司,澳門資合併持股比例不超過49%,且取消內地單一股東須持
    股49%的限制。
15.除14(1)、14(2)情形外,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至少
   1名是具備合法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的機構;持續經營5年以上。
   在14(1)、14(2)情形下,合資證券公司的澳門資股東應當符合內地關於澳門
   資金融機構的認定標準。
16.除14(1)、14(2)情形外,合資證券公司的經營範圍限于:股票(包括人民幣
   普通股、外資股)和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承銷與保薦;外資股的
   經紀;債券(包括政府債券、公司債券)的經紀和自營。
17.澳門資金融機構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限于合資形式(允許入股兩地合資基金公司的
   家數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18.投資期貨公司限于合資形式,符合條件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合資期貨公司中擁有
   的權益比例不可超過49%(含關聯方股權)。(同一澳門資金融機構,或者受同
   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澳門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期貨公司的數量參照國民
   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應具備下列條件:依澳門地區法律設立、合
   法存續的金融機構;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及監管指標符合澳門地區法律的規定和監
   管機構的要求。
19.澳門資金融機構投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限于合資形式。(同一澳門資金融機構,
   或者受同一主體實際控制的多家澳門資金融機構,入股兩地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
   構的數量參照國民待遇實行“參一控一”。)
   允許符合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資質條件的澳門證券公司與內地具備設立子
   公司條件的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合資證券投資諮詢機構作為
   內地證券公司的子公司,專門從事證券投資諮詢業務,澳門證券公司持股比例最
   高可達到49%。
   在內地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試”的若干改革試驗區內,符合內地關於
   澳門資金融機構認定標準的澳門資證券公司持股比例可達50%以上。
20.澳門資股東入股兩地合資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諮詢
   機構,須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
為明晰起見,澳門銀行在廣東省設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若澳門銀行在內地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已在廣東省設立分行,則該分行可以參照內地相關申請設立支行的法規要求提出在廣東省內設立異地(不同於分行所在城市)支行的申請。

 

部門: 7.金融服務
分部門: C.其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分部門: A.醫院服務(CPC931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申請設立醫療機構須經省級衛生計生委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規定審批和登記。

 

部門: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分部門: B.其他人類健康服務(CPC93192+93193+9319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開展基因信息、血液採集、病理數據及其他可能危害公共衛生安全的服務。

 

部門: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分部門: C.社會服務(CPC93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災民社會救助服務。

 

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分部門: A.飯店和餐飲服務(CPC641-64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分部門: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服務(CPC747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獨資設立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台灣)的團隊出境遊業務限于5家。

 

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分部門: C.導遊服務(CPC747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分部門: D.其他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分部門: D.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A.海洋運輸服務
  a.客運服務(CPC721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
  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A.海洋運輸服務
  b.貨運服務(CPC72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
  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A.海洋運輸服務
  c.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1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沿海水路運輸的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A.海洋運輸服務
  d.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A.海洋運輸服務
  e.拖駁服務(CPC721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從事沿海水路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
  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A.海洋運輸服務
  f.海運支持服務(CPC74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可從事的海洋運輸支持服務限于:
  1)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熏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3)與內地方打撈人成立合作打撈企業,實施打撈活動。內地方打撈人為具有實施打
     撈作業資格的專業打撈機構,其資格由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家規定的專業打撈機構
     的條件予以審定。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B.內水運輸服務
  a.客運服務(CPC722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
  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B.內水運輸服務
  b.貨運服務(CPC722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
  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B.內水運輸服務
  c.船舶和船員的租賃(CPC722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內水船舶和船員租賃服務。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B.內水運輸服務
  d.船舶維修和保養(CPC886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B.內水運輸服務
  e.拖駁服務(CPC722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從事內水運輸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在擬經營的範圍內,內地水路運輸經營者無法滿足需求。
  2)應當具有經營水路運輸業務的良好業績和運營記錄。
  3)限于合資、合作,且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出資額低於50%。
2.經批准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或其投資股比等事項發生
  變化的,應當報原許可機關批准。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B.內水運輸服務
  f.內水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5)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可從事的內水運輸支持服務限于:
  1)設立獨資公司,提供除燃料及水以外的物料供應服務。
  2)為進港或拋錨的船舶提供清潔、消毒、熏蒸、滅害蟲及船舶封存和儲存服務。
  3)與內地方打撈人成立合作打撈企業,實施打撈活動。內地方打撈人為具有實施
     打撈作業資格的專業打撈機構,其資格由交通運輸部按照國家規定的專業打撈
     機構的條件予以審定。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C.航空運輸服務
  a.客運服務(CPC73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設立經營公共航空客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澳門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
  企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2.設立經營從事公務飛行、空中游覽、為工業服務的通用航空企業,須由內地方控股;
  設立經營從事農、林、漁業作業的通用航空企業,限于與內地方合資、合作。通用
  航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為中國籍公民。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C.航空運輸服務
  b.貨運服務(CPC73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設立經營公共航空貨運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一家澳門服務提供者(包括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可超過25%,公司法定代表人須為中國籍公民。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C.航空運輸服務
  c.帶乘務員的飛機租賃服務(CPC73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C.航空運輸服務
  d.飛機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C.航空運輸服務
  e.空運支持服務(CPC746)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不得投資和管理內地空中交通管制系統。
2.投資民用機場,應由內地方相對控股。
3.提供中小機場委託管理服務的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不允許以獨資形式提供大型
  機場委託管理服務。
4.可獨資提供的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不包括與安保有關的項目。
5.投資航空油料項目,須由內地方控股。
6.投資計算機訂座系統項目,應與內地的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提供者合資,且內地方
  在合資企業中控股。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可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澳門銀行作擔保,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D.航天運輸服務(CPC73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不得提供航天運輸服務。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E.鐵路運輸服務
  a.客運服務(CPC711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設立經營鐵路旅客運輸公司,須由內地方控股。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E.鐵路運輸服務
  b.貨運服務(CPC711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E.鐵路運輸服務
  c.推車和拖車服務(CPC711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E.鐵路運輸服務
  d.鐵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886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E.鐵路運輸服務
  e.鐵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從事鐵路幹線路網的建設、經營須由內地方控股。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F.公路運輸服務
  a.客運服務(CPC7121+712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F.公路運輸服務
  b.貨運服務(CPC7123)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F.公路運輸服務
  c.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F.公路運輸服務
  d.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8867)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F.公路運輸服務
  e.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G.管道運輸
 a.燃料傳輸(CPC713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G.管道運輸
  b.其他貨物的管道運輸(CPC713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a.裝卸服務(CPC741)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b.倉儲服務(CPC74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c.貨運代理服務(CPC74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澳門服務提供者可提供的海洋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限于:
1.設立的獨資船務公司可從事的業務限于:
 1)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
    及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2)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包括
    報關和報檢;使用商業通用的提單或多式聯運單證,開展多式聯運服務。
 3)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經營澳門與內地開放港口之間的駁船、拖船
    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
 4)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可為該澳門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澳門至內地開放
    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
    常業務服務。
2.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為內地開放港口至港澳航線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
  理服務。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限于合資、合作,所持股權比例不超過51%。
3.將澳門服務提供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國際貨物
  倉儲業務登記下放至省地級以上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僅限于廣東省)。將澳門服
  務提供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下放至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
  門(僅限于廣東省)。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d.其他(CPC74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提供外輪理貨服務限于合資、合作。
為明晰起見,澳門服務提供者在澳門獨立註冊從事檢驗鑒定業務3年以上,可作為其在內地申請設立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機構的條件。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I.其他運輸服務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實行國民待遇。

 

部門: 12.沒有包括的其他服務
分部門: A.成員組織服務(CPC95)
B.其他服務(CPC97)
C.家政服務(CPC98)
D.國外組織和機構提供的服務(CPC99)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 商業存在
措施:

1.不得提供工會、少數民族團體、宗教、政治等成員組織的服務。
2.不得在內地設立境外組織和機構的代表機構。

 

表2

跨境服務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A.專業服務
  a.法律服務(CPC861)

具體承諾

1.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澳門執業律師,被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的澳門執業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
2.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按照《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
3.允許第2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4.澳門律師因個案接受內地律師事務所請求提供業務協助,可不必申請澳門法律顧問證。
5.獲准在內地執業的澳門居民,只能在一個內地律師事務所執業,不得同時受聘于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或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
6.允許取得內地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並獲得內地律師執業證書的澳門居民,以內地律師身份從事涉澳民事訴訟代理業務,具體可從事業務按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7.允許澳門律師以公民身份擔任內地民事訴訟的代理人。
8.允許具有5年(含5年)以上執業經驗並通過內地司法考試的澳門執業律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參加內地律師協會組織的不少於1個月的集中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後,可申請內地律師執業。
9.對澳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的代表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作要求。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A.專業服務
    b.會計、審計和簿記服務(CPC862)

具體承諾

1.對已持有內地註冊會計師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澳門核數師、會計師(包括合夥人)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實行。
2.允許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在內地設立的符合內地《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定的仲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應取得內地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應當具有內地會計師以上(含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3.澳門核數師和會計師在申請內地執業資格時,已在澳門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4.澳門核數公司和核數師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申請的《臨時執行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延長至5年。
5.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註冊會計師考試考點。
6.適當簡化對澳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的申報材料要求。
7.取得內地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澳門永久居民申請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已在澳門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A.專業服務
  d.建築設計服務(CPC8671)
  e.工程服務(CPC8672)
  f.集中工程服務(CPC8673)
  g.城市規劃和風景園林設計服務(城市總體規劃服務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
   劃除外)(CPC8674)
  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具體承諾

1.放寬澳門專業及技術人員在內地居留期限的規定,將其居澳時間,亦計算為內地居留。
2.允許取得內地監理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廣西、福建省內監理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3.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建築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對合夥企業中澳門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澳門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4.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建築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廣西、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5.允許取得內地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作為合夥人,按相應資質標準要求在內地設立建築工程設計事務所。對合夥企業中澳門與內地合夥人數量比例、出資比例、澳門合夥人在內地居留時間沒有限制。
6.允許通過考試取得內地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資格的澳門專業人士在廣東、廣西、福建註冊執業,不受在澳門註冊執業與否的限制,按照內地有關規定作為廣東、廣西、福建省內工程設計企業申報企業資質時所要求的註冊執業人員予以認定。
7.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設立的建設工程設計企業聘用澳門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在尚未取得內地專業資格的情況下),可以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考核,不能作為資質標準要求的註冊人員進行考核。
8.對於註冊建築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9.對於在廣東省內,外商獨資、合資城鄉規劃企業申報資質時,通過互認取得內地註冊規劃師資格,在上述企業工作的澳門人士,在審查時可以作為必需的註冊人員予以認定。
10.對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澳門完成或由內地派師資授課,選修課繼續教育方案須經內地認可。
11.對於監理工程師繼續教育中選修課部分,澳門服務提供者可以在深圳市統一完
成。

1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A.專業服務
    h.醫療及牙醫服務(CPC9312)
    j.分娩及其有關服務、護理服務、理療及輔助候療服務(CPC93191)
    包括藥劑服務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除專業服務中所列以外)
  A.醫院服務
  B.其他人類衛生服務
    醫院服務(CPC9311)
    療養院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人員來內地短期執業。
2.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為3年,期滿需要延期的,應重新辦理短期執業手續。
3.具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短期執業不需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
4.允許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澳門執照行醫1年後,報名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不含中醫)。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5.允許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在澳門執業滿5年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執業醫師)後在內地開設診所。診所申辦和登記註冊等事宜按內地有關規定辦理。
6.允許取得內地醫學(西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醫院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或者取得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滿1年以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7.允許取得內地口腔(牙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醫院執業醫師指導下不間斷實習滿1年並考核合格的,或者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8.允許澳門科技大學的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的澳門永久性居民,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澳門已經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9.允許具有內地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全日制高等學校中醫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取得澳門合法行醫權並執照行醫1年以上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內地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10.澳門永久性居民可申請參加內地醫師資格考試的類別為臨床、中醫、口腔。
11.允許符合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通過認定方式申請獲得內地《醫師資格證書》
12.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並符合內地《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9〕34號)報考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執業藥師資格證書》。
13.允許具備澳門藥劑師執照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取得內地《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後,按照內地《執業藥師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國藥管人〔2000〕156號)等相關文件規定辦理註冊。
14.對澳門永久性居民申請註冊內地執業藥師按內地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15.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16.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A.專業服務
    i.獸醫服務(CPC932)

具體承諾

允許取得國家執業獸醫資格的澳門居民在內地執業。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A.專業服務
    k.其他(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等)(CPC8921-8923)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2.允許符合條件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的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
3.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在內地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中執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加入成為在內地已經批准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合夥人或者股東。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B.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
   a.與計算機硬體安裝有關的諮詢服務(CPC841)
    b.軟體執行服務(CPC842)
    c.數據處理服務(CPC843)
    d.數據庫服務(CPC844,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除外
    e.其他(CPC845+849)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前海、橫琴試點提供跨境數據庫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D.房地産服務
    b.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産服務(CPC822)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F.其他商務服務
    d.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CPC8660)
      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CPC86601)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提供與管理諮詢相關的服務中除建築外的項目管理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F.其他商務服務
    e.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

具體承諾

1.在內地強制性産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內地強制性産品認證制度相關産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現行所有需CCC認證的澳門本地加工的(即産品加工場所在澳門境內)産品的CCC檢測任務。具體合作安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2.在強制性産品認證(CCC)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內地強制性産品認證制度相關産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與內地指定機構開展合作,承擔在澳設計定型且在廣東省加工或生産的音視頻設備類産品的CCC檢測任務。
3.在自願性認證領域,允許經澳門特區政府認可機構認可的具備相關産品檢測能力的澳門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機構合作,對澳門本地或內地生産或加工的産品進行檢測。
4.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試行粵港澳認證及相關檢測業務互認制度,實行“一次認證、一次檢測、三地通行”。
5.在互信互利的基礎上,允許在澳門的認證檢測機構與內地認證檢測機構開展檢測數據(結果)的接受合作。具體合作安排另行商定。
6.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F.其他商務服務
    k.人員提供與安排服務(CPC872)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合資或合作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在申請外派海員類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時,無須申請外商投資職業介紹機構或人才仲介機構資
格。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直接申請設立獨資海員外派機構並僅向中國澳門籍船舶提供船員派遣服務,無須事先成立船舶管理公司。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F.其他商務服務
    o.建築物清潔服務(CPC874)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F.其他商務服務
    p.攝影服務(CPC875)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F.其他商務服務
    s.會議和展覽服務(CPC87909)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方式,在廣東省、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慶市、浙江省、江蘇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四川省、貴州省及雲南省試點舉辦展覽
2.委託廣東省審批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主辦展覽面積1000平方米以上的對外經濟技術展覽會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F.其他商務服務
    t.其他(CPC8790)
      複製服務(CPC87904)
      筆譯和口譯服務(CPC87905)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3.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CPC511+512+513+514+515+516+517+518

具體承諾

1.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其經資質管理部門認可的項目經理人數中,澳門永久性居民所佔比例可不受限制。
2.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建築業企業中,出任工程技術人員和經濟管理人員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在內地的居留時間不受限制。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4.分銷服務
  B.批發銷售服務(CPC622)
  C.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5.教育服務
  C.高等教育服務(CPC923)

具體承諾

允許廣東省對本省普通高校招收澳門學生實施備案。

 

 

部門或
分部門

6.環境服務
  (不包括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檢查)
  A.排污服務(CPC9401)
  B.固體廢物處理服務(CPC9402)
  C.公共衛生及類似服務(CPC9403)
  D.廢氣清理服務(CPC9404)
  E.降低噪音服務(CPC9405)
  F.自然和風景保護服務(CPC9406)
  G.其他環境保護服務(CPC9409)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7.金融服務
  A.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服務(CPC812)
   a.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保險輔助服務(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內地精算師資格後,無需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2.允許澳門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並受聘于內地的保險營業機構後,從事相關的保險業務。
3.同意在澳門設立內地保險仲介資格考試考點。
4.鼓勵內地的保險公司以人民幣結算分保到澳門的保險或再保險公司。

 

 

部門或
分部門

7.金融服務
  B.銀行和其他金融服務(不含保險)
   a.接受公眾存款和其他需償還的資金(CPC81115-81119)
    b.所有類型的貸款,包括消費信貸、抵押貸款、保理和商業交易的融資
      (CPC8113)
    c.金融租賃(CPC8112)
    d.所有支付和貨幣匯兌服務(除清算所服務外)(CPC81339)
    e.擔保與承兌(CPC81199)
    f.在交易市場、公開市場或其他場所自行或代客交易
      f1.貨幣市場票據(CPC81339)
      f2.外匯(CPC81333)
      f3.衍生産品,包括,但不限于期貨和期權(CPC81339)
      f4.匯率和利率契約,包括掉期和遠期利、匯率協議(CPC81339)
      f5.可轉讓證券(CPC81321)
      f6.其他可轉讓的票據和金融資産,包括金銀條塊(CPC81339)
      g.參與各類證券的發行(CPC8132)
      h.貨幣經紀(CPC81339)
      i.資産管理(CPC8119+81323)
      j.金融資産的結算和清算,包括證券、衍生産品和其他可轉讓票據
        (CPC81339或81319)
      k.諮詢和其他輔助金融服務(CPC8131或8133)
      l.提供和傳輸其他金融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和相關的
        軟體(CPC8131)

具體承諾

1.允許符合下列條件的澳門銀行在內地註冊的法人銀行將數據中心設在澳門:
  (1)2008年6月30日前在內地註冊成立;
  (2)註冊成立時,其母行已在澳門設有數據中心;
  (3)數據中心應獨立運行並應包括客戶信息、賬戶信息以及産品信息等核心繫統;
  (4)其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具有數據中心最高管理權;
  (5)設立的數據中心,須符合內地有關監管要求並經內地相關部門認可。
2.建立更多元化的離岸人民幣産品市場,增加資金雙向流動渠道。
3.澳門證券期貨專業人員中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可在內地依據相關程序申請從業資
格。
4.支持符合條件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類金融機構根據相關要求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及依法開展業務,內地證券公司完成澳門註冊程序的時限,由6個月延長至1年。
5.允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內地基金管理公司在澳門設立分支機構,經營相關業
務。
6.允許符合條件的內地期貨公司到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在澳門依法開展業務。
7.研究進一步降低QDII、QFII和RQFII資格門檻,擴大投資額度。
8.深化內地與澳門金融服務及産品開發的合作,允許以人民幣境外合格機構投資者(RQFII)方式投資境內證券市場;允許澳門資證券公司申請QFII資格時,按照集團管理的證券資産規模計算。
9.研究推動符合條件的澳門公司在內地交易所市場發行人民幣債券。
10.在總結其他地區相關試點經驗、完善宏觀審慎管理機制基礎上,研究適時允許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企業在一定範圍內進行跨境人民幣融資、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與澳門同業機構開展跨境人民幣借款等業務。
11.支持符合條件的澳門金融機構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人民幣進行新設、增資或參股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金融機構等直接投資活動。

 

 

部門或
分部門

8.與健康相關的服務和社會服務
  C.社會服務
    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11)
    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的社會福利(CPC93323)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通過住宅機構向老年人和殘疾人提供社會福利服務(CPC93311)和非通過住宅機構提供社會福利服務(CPC93323)。

 

 

部門或
分部門

9.旅遊和與旅遊相關的服務
  A.飯店(包括公寓樓)和餐館(CPC641-643)
  B.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CPC7471)
  C.導遊(CPC7472)
  其他

具體承諾

1.允許北京市等內地49個城市的居民個人赴澳旅遊,並不遲于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2.優化現有的廣東省“144小時便利簽證”政策,放寬預報出境口岸的規定,適時研究調整成團人數規定要求。
3.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導遊人員資格考試,考試合格者依照相關規定領取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及註冊取得導遊證;取得內地導遊證的,依照有關規定可取得內地出境遊領隊證(不含赴臺領隊證)。
4.經營赴臺旅遊的內地組團社可組織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旅遊簽注(簽注字頭為L)的遊客以過境方式在澳門停留,以便利內地及澳門旅遊業界推出“一程多站”式旅遊産品。
5.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D.體育和其他娛樂服務(CPC964)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A.海運服務
    國際運輸(貨運和客運)(CPC7211+7212,不包括沿海和內水運輸服務)
    集裝箱堆場服務
    其他
  H.輔助服務
    b.倉儲服務(CPC742)
    c.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具體承諾

1.將廣東、廣西、福建、海南至澳門普通貨物運輸,以及在航澳門航線船舶變更船舶數據後繼續從事澳門航線運輸的審批權下放至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應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部門或
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C.航空運輸服務
    機場管理服務(不包括貨物裝卸)(CPC74610)
    其他空運支持性服務(CPC74690)
    計算機訂座系統(CRS)服務
    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形式提供中小機場委託管理服務,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或境外消費形式提供機場管理培訓、諮詢服
務。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的方式為內地提供國際航線或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航線機票銷售代理服務。
4.允許澳門的航空公司在內地的辦公地點或通過官方網站自行銷售機票及酒店套票,無需通過內地銷售代理。
5.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提供空運服務的銷售和營銷服務(僅限于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但不符合經營主體資格的不得從事此類服務活

 

 

部門或
分部門

11.運輸服務
  F.公路運輸服務
   a.客運服務(CPC7121+7122)
    b.貨運服務(CPC7123)
    c.商用車輛和司機的租賃(CPC7124)
    d.公路運輸設備的維修和保養服務(CPC6112+8867)
    e.公路運輸的支持服務(CPC744)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經營澳門至內地各省、市及自治區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

2.為澳門司機參加內地機動車駕駛證考試設立計算機考試繁體字試題,併為澳門司機在珠海設立一個指定考試場地方便應試。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2.沒有包括的其他服務
  B.其他服務(CPC97)
    殯葬設施(CPC9703)

具體承諾

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具體承諾

1.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居民參加內地以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岩土)、監理工程師、造價工程師、註冊城市規劃師、房地産經紀人、註冊消防工程師、註冊安全工程師、註冊核安全工程師、建造師、註冊公用設備工程師、註冊化工工程師、註冊土木工程師(港口與航道)、註冊設備監理師、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價格鑒證師、企業法律顧問、棉花質量檢驗師、拍賣師、公共衛生類別醫師、執業藥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房地産估價師、註冊電氣工程師、註冊稅務師、註冊資産評估師、假肢與矯形器製作師、礦業權評估師、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國際商務、土地登記代理人、珠寶玉石質量檢驗師;質量、翻譯、計算機技術與軟體、審計、衛生、經濟、統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2.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內地的《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
3.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參加內地測繪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資格證書。
4.允許符合相關規定的澳門居民在廣東省報名參加全國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考試成績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資格證書。
 

 

其他

個體工商戶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在內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需經過外資審批,不包括特許經營。營業範圍為:穀物種植;蔬菜、食用菌等園藝作物種植;水果種植;堅果種植;香料作物種植;中藥材種植;林業;牲畜飼養;家禽飼養;水産養殖;灌溉服務;農産品初加工服務(不含籽棉加工);其他農業服務;林業服務業;畜牧服務業;漁業服務業(需要水産苗種生産許可);穀物磨制(不含大米、麵粉加工);肉製品及副産品加工具體承諾(3000噸/年及以下的西式肉製品加工項目除外);水産品冷凍加工;魚糜製品及水産品幹腌制加工(冷凍海水魚糜生産線除外);蔬菜、水果和堅果加工;澱粉及澱粉製品製造(年加工玉米30萬噸以下、絕幹收率在98%以下玉米澱粉濕法生産線除外);豆製品製造;蛋品加工;焙烤食品製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餞製造;方便食品製造;乳製品製造〔日處理原料乳能力(兩班)20噸以下濃縮、噴霧乾燥等設施及200千克/小時以下的手動及半自動液體乳罐裝設備除外〕;罐頭食品製造;味精製造;醬油、食醋及類似製品製造;其他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食鹽除外);營養食品製造;冷凍飲品及食用冰製造;啤酒製造(生産能力小于1.8萬瓶/時的啤酒灌裝生産線除外);葡萄酒製造;碳酸飲料製造〔生産能力150瓶/分鐘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飲料生産線除外〕;瓶(罐)裝飲用水製造;果菜汁及果菜飲料製造;含乳飲料和植物蛋白飲料製造;固體飲料製造;茶飲料及其他飲料製造;紡織業;窗簾布藝製品製造;紡織服裝、服飾業;皮革、毛皮、羽毛及其製品和製鞋業;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製品業;傢具製造業;造紙和紙製品業(宣紙生産除外);文教辦工用品製造;樂器製造;工藝美術製造(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雕刻、加工、脫胎漆器生産、琺瑯製品生産、墨錠生産除外);體育用品製造;玩具製造;遊藝器材及娛樂用品製造;日用化學産品製造;塑料製品業;日用玻璃製品製造;日用陶瓷製品製造;金屬工具製造;搪瓷日用品及其他搪瓷製品製造;金屬制日用品製造;自行車製造;非公路休閒車及零配件製造;電池製造;家用電力器具製造;非電力家用器具製造;照明器具製造;鐘錶與計時儀器製造;眼鏡製造;日用雜品製造;林業産品批發;紡織、服裝及家庭用品批發;文具用品批發;體育用品批發;其他文化用品批發;貿易代理;其他貿易經紀與代理;貨物、技術進出口;零售業(煙草製品零售除外,並且不包括特許經營);圖書報刊零售;音像製品及電子出版物零售;工藝美術品及收藏品零售(文物收藏品零售除外);道路貨物運輸;其他水上運輸輔助活動,具體指港口貨物裝卸、倉儲,港口供應(船舶物料或生活品),港口設施、設備和港口機械的租賃、維修;裝卸搬運和運輸代理業(不包括航空客貨運代理服務和國內水路運輸代理業);倉儲業;餐飲業;軟體開發;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諮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僅限于線下的數據處理服務業務);租賃業;社會經濟諮詢中的經濟貿易諮詢和企業管理諮詢;廣告業;知識産權服務(商標代理服務、專利代理服務除外);包裝服務;辦公服務中的以下項目:標誌牌、銅牌的設計、製作服務,獎盃、獎牌、獎章、錦旗的設計、製作服務;辦公服務中的翻譯服務;其他未列明商務服務業中的2個項目:公司禮儀服務:開業典禮、慶典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禮儀服務,個人商務服務:個人形象設計服務、個人活動安排服務、其他個人商務服務;研究和試驗發展(社會人文科學研究除外);專業技術服務業;質檢技術服務(動物檢疫服務、植物檢疫服務、檢驗檢測和認證相關服務、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服務除外);工程管理服務(工程監理服務除外);攝影擴印服務;科技推廣和應用服務業;技術推廣服務;科技仲介服務;水污染治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大氣污染治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固體廢物治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其他污染治理中的降低噪音服務和其他環境保護服務(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市政設施管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環境衛生管理(除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檢查服務);洗染服務;理髮及美容服務;洗浴服務;居民服務中的婚姻服務(不含婚介服務);其他居民服務業;機動車維修;計算機和輔助設備修理;家用電器修理;其他日用産品修理業;建築物清潔服務;其他未列明服務業:寵物服務(僅限在城市開辦);門診部(所);體育;其他室內娛樂活動中的以休閒、娛樂為主的動手製作活動(陶藝、縫紉、繪畫等);文化娛樂經紀人;體育經紀人;食品、飲料批發;一般旅館;其他住宿業;房地産仲介服務;自有房地産經營活動。
2.允許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取消從業人員人數、經營面積限制。
3.澳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設立個體工商戶時,取消其身份核證要求。

 

 

表3

電信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
分部門

2.通訊服務
  C.電信服務
   a.語音電話服務
    b.集束切換(分組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c.線路切換(電路交換)數據傳輸服務
    d.電傳服務
    e.電報服務
    f.傳真服務
    g.專線電路租賃服務
    h.電子郵件服務
    i.語音郵件服務
    j.在線信息和數據調用服務
    k.電子數據交換服務
    l.增值傳真服務,包括儲存和發送、儲存和調用
    m.編碼和規程轉換服務
    n.在線信息和/或數據處理(包括傳輸處理)
    o.其他(尋呼、遠程電信會議、移動遠洋通信及空對地通信等)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或獨資企業,提供下列電信服務,對澳門資股
  權比例不設限制: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于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2)內地境內多方通信服務業務;
  3)存儲轉發類業務;
  4)呼叫中心業務;
  5)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僅限于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
  6)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于應用商店)。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企業,提供下列電信服務,澳門資股權比例不
  得超過50%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除外);
  2)內地境內因特網虛擬專用網業務;
  3)因特網數據中心業務;
  4)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為上網用戶提供因特網接入服務除外);
  5)信息服務業務(應用商店除外)。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省銷售只能在澳門使用的固定/移動電話卡(不包括衛
  星移動電話卡)。
4.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下列電
  信服務
  1)在線數據處理與交易處理業務(僅限于經營性電子商務網站);
  2)呼叫中心業務;
  3)因特網接入服務業務。

 

 

表4

文化領域開放措施(正面清單)

部門或
分部門

1.商務服務
  F.其他商務服務
    r.印刷和出版服務(CPC88442)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合資、合作企業,從事出版物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業務,合資企業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49%,合作企業中內地方投資者應當佔主導地位。其中,在前海、橫琴試點設立合資企業,澳門服務提供者擁有的股權比例不超過70%。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提供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和裝訂服務。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排校製作服務公司,從事圖書的校對、設計、排版等印前工作。
4.簡化澳門圖書進口審批程序,建立澳門圖書進口綠色通道。
5.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4.分銷服務
  B.批發銷售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批發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雜
志。
2.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部門或
分部門

4.分銷服務
  C.零售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經營圖書、報紙、雜
志。
2.對於同一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累計開設店舖超過30家的,如經營商品包括圖書、報紙、雜誌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屬於不同品牌,來自不同供應商的,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合資形式從事圖書、報紙、雜誌的零售服務。
3.對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從事出版物分銷的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4.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2.通訊服務
  D.視聽服務
    錄像分銷服務(CPC83202),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電影院服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CPC96112)
    其他

具體承諾

錄像、錄音製品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合資形式提供音像製品(含後電影産品)的分銷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企業,從事音像製品製作業
務。
3.允許澳門影片因劇情需要,在影片中如有方言,可以原音呈現,但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4.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電影院服務
5.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的獨資公司,在多個地點新建或改建多間電影院,經營電影放映業務。
華語影片和合拍影片
6.澳門拍攝的華語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由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統一進口,由擁有《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的發行公司在內地發行,不受進口配額限制。
7.澳門拍攝的華語影片是指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條例設立或建立的製片單位所拍攝的,擁有50%以上的影片著作權的華語影片。該影片主要工作人員組別中澳門居民應佔該組別整體員工數目的50%以上。
8.澳門與內地合拍的影片視為國産影片在內地發行。該影片以普通話為標準譯製的其他中國民族語言及方言的版本可在內地發行。
9.澳門與內地合拍的影片,澳門方主創人員所佔比例不受限制,但內地主要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對故事發生地無限制,但故事情節或主要人物應與內地有關。
10.允許內地與澳門合拍的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以外的地方沖印。
11.允許國産影片及合拍片在澳門進行沖印作業。
1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試點設立獨資公司,發行國産影片。
13.允許澳門與內地合拍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在內地發行放映,但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14.允許澳門影片的方言話版本,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由中國電影集團公司統一進口,由擁有《電影發行經營許可證》的發行公司在內地發行,但均須加注標準漢語字幕。
15.允許國産影片(含合拍片)由內地第一齣品單位提出申請並經國家廣電總局批准後,在澳門進行後期製作。
16.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具體開放承諾的服務。
有線電視技術服務
17.允許澳門經營有線電視網絡的公司經內地主管部門批准後,在內地提供有線電視網絡的專業技術服務。
合拍電視劇
18.內地與澳門合拍的電視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視為國産電視劇播出和發行。
19.允許內地與澳門合拍電視劇集數與國産劇標準相同。
20.國家廣電總局將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所屬製作機構生産的有澳門演職人員參與拍攝的國産電視劇完成片的審查工作,交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
21.內地與澳門節目製作機構合拍電視劇立項的分集梗概,調整為每集不少於1500
字。

 

部門或
分部門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A.文娛服務(除視聽服務以外)(CPC9619)

具體承諾

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場所。
2.允許澳門演藝經紀公司在內地設立分支機構。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演出經紀機構。
4.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合資、合作方式,設立內地方控股的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或內地方佔主導權益的合作互聯網文化經營單位。
5.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以獨資、合資、合作方式,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或設立內地方佔主導權益的合作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6.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合資、合作經營的畫廊、畫店、藝術品展覽單位機構。
7.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內地方控股的合資演出團體。
8.允許澳門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經廣東省、上海市主管部門批准,以跨境交付方式試點在該省、市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來內地舉辦演出的演出經紀機構或文藝表演團體應事先報文化部核準。
9.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廣東設立獨資娛樂場所。
10.在申請材料齊全的情況下,對進口澳門研發的網絡遊戲産品進行內容審查(包括專家審查)的工作時限為2個月。
11.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從事遊戲遊藝設備的銷售服務。
1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雇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本部門或分部門分類項下的服務。

 

部門或
分部門

10.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C.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

具體承諾

1.進一步密切內地與澳門圖書館業的合作,探索合作開展圖書館服務。
2.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為圖書館提供專業服務。
3.允許澳門服務提供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博物館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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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産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② 內地在此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尚不存在商業存在模式。  
③ “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3(電信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④ 市場調查是指,旨在獲得關於一組織的産品在市場中的前景和表現的信息的調查服務,包括市場分析(市場的規模和其他特點)及對消費者態度和喜好的分析。 
⑤ 海洋調查指海洋水體調查及海洋測繪等。 
⑥ “光盤複製服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⑦ “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⑧ “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⑨ “文物拍賣”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4(文化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⑩ 允許在內地獨資舉辦非學歷中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允許在內地獨資舉辦非學歷高等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範圍比照內地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執行。

 為本條目之目的,大型商業銀行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交通銀行。 
 在跨境服務模式下,內地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本協議附件1表2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跨境服務模式下的全部開放措施(電信服務、文化服務除外)。部門分類使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服務部門分類(GNS/W/120),部門的內容參考相應的聯合國中央産品分類(CPC,United Nations Provisional Central Product Classification)。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澳門律師執業年限須按照澳門律師公會出具的相關證明中顯示的該律師在澳門的實際執業年限計算。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八、《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本協議附件中的“合同服務提供者”,是為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進入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的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文件的自然人。其僱主為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澳門服務提供者。合同服務提供者在內地期間報酬由僱主支付。合同服務提供者應具備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學歷和技術(職業)資格。在內地停留期間不得從事與合同無關的服務活動。 
 建築設計服務、工程服務及集中工程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根據澳門法例的規定,12類澳門具有合法執業資格的醫療專業人員包括醫生、中醫生、中醫師、牙科醫生、牙科醫師、藥劑師、藥房技術助理、護士、治療師、按摩師、針灸師、診療輔助技術員。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具體實施辦法由衛生主管部門(衛生計生委)頒布。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醫院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醫院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商標代理。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網絡運營服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屬於本協議附件1表3(電信領域正面清單)涵蓋範疇。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軟體執行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技術測試和分析服務(CPC8676)及(CPC749)涵蓋的貨物檢驗服務,不包括貨物檢驗服務中的法定檢驗服務。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須按照內地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報商務部審批。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含“中國”字頭的展覽會由廣東省商務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準後審批。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會議服務和展覽服務(CPC87909)。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複製服務、筆譯和口譯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包括與基礎設施建設有關的疏浚服務。 
 涵蓋範圍僅限于為外國建築企業在其提供服務過程中所擁有和所使用的配有操作人員的建築和拆除機器的租賃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內地49個城市包括:全廣東省21個城市、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南京、蘇州、無錫(江蘇省)、杭州、寧波、台州(浙江省)、福州(市直轄區)、廈門、泉州(福建省)、成都(四川省)、濟南(山東省)、大連、瀋陽(遼寧省)、南昌(江西省)、長沙(湖南省)、南寧(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口(海南省)、貴陽(貴州省)、昆明(雲南省)、石家莊(河北省)、鄭州(河南省)、長春(吉林省)、合肥(安徽省)及武漢(湖北省)。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旅行社和旅遊經營者。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體育服務(CPC96411+96412+96413)。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在本部門中,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貨物裝卸服務、集裝箱堆場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CPC748+749,不包括貨檢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適用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空運服務的附件〉》的定義。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直通車”業務是指內地與澳門間的直達道路運輸。在本部門中,提供“直通車”服務的澳門服務提供者應為企業法人。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公路卡車和汽車貨運、城市間定期旅客服務、道路客貨運站(場)。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清單中所列考試項目可能根據國家減少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工作有關要求發生變化,具體項目以國務院公告為準。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對於個體工商戶組織形式,內地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全部開放承諾按新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GB/T4754-2011)以正面清單形式列舉。 
 開展油茶、核桃、油橄欖、杜仲、油用牡丹、長柄扁桃等木本油料經濟林種植業需經當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審批。 
 汽車、摩托車修理與維護。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補充協議六、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八、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對電信服務部門(分部門)的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內地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本協議附件1表3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電信服務部門(分部門)下的全部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須符合內地與澳門電信監管部門簽訂的關於在廣東省銷售澳門電話卡備忘錄的規定。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已有開放措施。 
 對文化服務部門(分部門)的商業存在和跨境服務模式,內地對澳門服務提供者的開放承諾沿用正面清單形式列舉開放措施。本協議附件1表4涵蓋《安排》及其所有補充協議、《廣東協議》在文化服務部門(分部門)下的全部開放措施。
在本協議及其附件中,文化領域包括社會科學和人文科學的研究和開發服務(CPC852)、印刷和出版服務(CPC88442)、其他商務服務(CPC8790)中的光盤複製服務、電影和錄像的製作和發行服務(CPC9611)、電影放映服務(CPC9612)、廣播和電視服務(CPC9613)、廣播和電視傳輸服務(CPC7524)、錄音服務、其他視聽服務、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批發銷售服務(CPC622)、圖書、報紙、雜誌、文物的零售服務(CPC631+632+6111+6113+6121)、其他分銷服務中的文物拍賣服務、文娛服務(CPC9619)、新聞社服務(CPC962)、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和其他文化服務(CPC963)等服務貿易部門、分部門(包括通過互聯網提供的新聞、出版、視聽節目、音像、遊戲等文化信息服務、文物服務)。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九、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補充協議五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指印刷及其輔助服務;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體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主要工作人員組別包括導演、編劇、男主角、女主角、男配角、女配角、監製、攝影師、剪接師、美術指導、服裝設計、動作/武術指導以及原創音樂。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主創人員是指導演、編劇、攝影和主要演員,主要演員是指主角和主要配角。 
 涵蓋《安排》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電影或錄像帶製作服務、電影或錄像的分銷服務,包括娛樂軟體及錄音製品分銷服務;涵蓋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二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三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七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七、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四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九、《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六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廣東協議》中已有開放措施及本協議新增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十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涵蓋《安排》補充協議八中已有開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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