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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 商務部 科技部關於
印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環發〔2015〕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保廳(局)、商務廳和科技廳,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命名、監督等管理工作,環境保護部、商務部、科學技術部聯合組織修訂了《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參照執行。《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07〕188號)同時廢止。

環境保護部        
商 務 部        
科 技 部        
2015年12月16日   

 

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促進工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推動工業園區實行生態工業生産組織方式和發展模式,促進工業園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規範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工業是指綜合運用技術、經濟和管理等措施,將生産過程中剩餘和産生的能量和物料,傳遞給其他生産過程使用,形成企業內或企業間的能量和物料高效傳輸與利用的協作鏈網,從而在總體上提高整個生産過程的資源和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廢物和污染物産生量的工業生産組織方式和發展模式。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是指依據循環經濟理念、工業生態學原理和清潔生産要求,符合《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和其他相關要求,並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查,被授予相應稱號的新型工業園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命名、監督等管理工作。
  省級生態工業園區創建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 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協調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和科學技術部組成。領導小組負責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以下簡稱:示範園區)的批准建設、命名和綜合協調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由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商務部外國投資管理司和科學技術部高新技術發展及産業化司組成,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部科技標準司,負責示範園區建設管理工作。適時召開領導小組工作會議,定期召開辦公室年度工作會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商務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轄區內示範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創建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示範園區是具有法定邊界和明確的區域範圍,具備統一的區域管理機構或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園區管理機構),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類工業園區。
  商務、科技等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工業園區創建和申報示範園區,應分別符合相應部門的管理要求。
  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示範園區的申報、創建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示範園區的創建活動實行自願申報、自主創建、注重過程、注重實效的原則。
  重點推進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發展水平較高的省級工業園區或其他特色園區,積極開展示範園區創建活動。
  第八條 開展創建活動的工業園區應編制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以下統稱“建設規劃”)。建設規劃應參照《生態工業園區建設規劃編制指南》(HJ/T409-2007)編寫。園區管理機構可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編制建設規劃。建設規劃應對照《標準》明確園區驗收考核指標,以及重點支撐項目。
  所有考核指標所需基礎數據,在建設規劃中註明數據合法來源,基礎數據在建設規劃論證時備查並作為驗收依據存檔。
  第九條 擬開展示範園區創建工作的工業園區,向園區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商務、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示範園區創建申請,經三部門同意後,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辦公室,創建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園區創建推薦書(格式見附1)。
  (二)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示範園區創建申請。
  (三)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環境守法承諾書。
  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承諾有效貫徹執行了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及各項政策,未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二是承諾重點污染源穩定排放達標;三是承諾所有企業完成國家或地方重點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四是承諾具有完善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和環境應急保障措施。承諾時間段為申請創建之日前3年內。
  (四)工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證明:提交符合工業園區規劃範圍的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審查意見。對於申請時規劃範圍的規劃環評已經超過5年的,應提交跟蹤評價的相關文件。
  (五)示範園區建設規劃和技術報告。
  第十條 辦公室每半年集中組織開展示範園區建設規劃的專家論證工作。
  第十一條 示範園區建設規劃通過論證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合發文批准工業園區開展示範園區建設。
  通過論證的建設規劃原則上應由工業園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審議後頒布實施。建設規劃未通過論證的園區管理機構可對建設規劃修改完善後重新申請論證。
  第十二條 在創建工作中,建設規劃內容發生重大調整的,管理機構應及時做出調整説明,並通過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辦公室報告。辦公室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工業園區停止創建工作,並重新申請論證。
  需要説明並報備的建設規劃調整情況包括:
  (一)建設規劃指標及預期指標值調整;
  (二)建設規劃重點支撐項目調整(項目內容、建設期限、投資方式等);
  (三)園區管理機構調整(機構性質、管轄範圍等)。
  第十三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強檔案管理,創建工作相關資料將作為技術核查、考核驗收和復查的基本依據。

第三章 驗收與命名

  第十四條 按照建設規劃完成創建工作,符合本辦法各項要求,達到《標準》和《建設規劃》目標的工業園區,由園區管理機構按要求編制示範園區驗收申請材料(格式見附2),報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向辦公室提出驗收申請。
  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徵求省級商務、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五條 對符合要求的申請,辦公室于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組織核查組到工業園區進行技術核查。核查內容為:
  (一)示範園區批准建設以來是否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
  (二)評價指標數據支撐材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實;
  (三)指標計算方法正確性和結果的準確性;
  (四)示範園區創建重點支撐項目的真實性與運行有效性;
  (五)年度評價報告內容、數據與驗收申請材料的一致性;
  (六)已報備的建設規劃調整説明的合理性。
  第十六條 辦公室在技術核查結束後向工業園區反饋核查意見;對技術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工業園區應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後向辦公室提交整改後的驗收材料以及對整改內容的説明。
  辦公室在6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組對通過技術核查的工業園區進行驗收。工業園區所在地環保、商務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參與驗收工作。
  對於建設成效較為突出且驗收材料準備較完善的工業園區,可將技術核查與驗收合併開展。
  第十七條 驗收工作結束後,辦公室在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等媒體公示通過驗收、擬命名的工業園區相關信息,同時公佈舉報電話和郵箱,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公示時間為15個自然日。
  公示期間若收到與示範園區創建相關舉報信息,由辦公室委託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調查核實。經核實,舉報信息屬實且導致示範園區建設驗收結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第十八條 辦公室將公示結果無異議的工業園區名單及相關材料報領導小組審批。通過審批的工業園區,由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聯合發文予以命名。
  獲得命名的工業園區按規範的規格樣式自行製作標牌(要求見附3)。
  第十九條 未通過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審查的工業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認真整改後按照第十四條規定向辦公室重新申請驗收。自獲得批准建設起滿5年沒有通過驗收的工業園區視為創建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設園區名單。如繼續創建,應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請創建。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獲得命名的工業園區應採取有效措施,在建設和發展過程中,保持生態工業發展水平,保證評價指標數據統計、分析體系正常運行。
  獲批開展示範園區建設和獲得命名的工業園區每年應對生態工業建設績效進行自評價,形成年度評價報告,內容要求見附4,于次年5月底前報送辦公室。年度評價報告中應按本辦法和《標準》中的各項要求填寫對照考核表。
  第二十一條 自獲得示範園區命名之日起,每3年開展一次復查。復查採取抽查方式,由辦公室組織實施,提出擬復查名單併發布。
  第二十二條 復查工作主要包括:
  (一)聽取園區管理機構對示範園區建設工作彙報;
  (二)審核示範園區建設達標情況;
  (三)檢查示範園區建設工作的檔案資料;
  (四)現場評估,對重點企業和重點內容進行現場走訪,核實相關數據和情況;
  (五)形成並通報復查意見。
  第二十三條 復查結果由辦公室統一發佈。對通過復查的示範園區,予以確認;未通過復查的,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條 領導小組對有以下情況的示範園區撤銷稱號;處於建設階段的園區,從批准建設園區中除名。出現下列(一)和(二)情形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創建。
  (一)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
  (二)存在數據、資料弄虛作假的;
  (三)復查未通過,且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
  (四)不能按時按要求提交年度評價報告的;
  (五)發生重大變化,不再符合《標準》及相關要求,園區管理機構主動提出申請的;
  (六)其他經核實並認定有必要的。
  第二十五條 園區管理機構應指定或專門設立職能部門承擔示範園區創建、申報和示範階段的相關工作,形成長效機制,確保示範園區穩定運行。
  第二十六條 辦公室向社會公眾公開示範園區名單和獲批開展示範園區建設的工業園區名單、基本信息、論證結果、驗收結果、年度評價報告、示範園區撤銷通報以及相關信息動態等。
  獲批開展示範園區建設的工業園區應向社會公眾公開建設目標、任務、內容、進展及成效,污染減排成效和環境質量改善狀況等相關信息。同時積極配合環保、商務和科技等三部門推廣園區創建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發佈相關數據和信息;積極參加相關培訓、交流、産業對接活動,加強園區間的交流、合作和互鑒。

第五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辦公室負責徵集、遴選專家,組建示範園區工作專家庫。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更新,為示範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辦公室成員單位可推薦有關專家充實到專家庫,推動專家組成更加多元化。
  專家應認真履責,嚴格把關,並提出建設性意見。來自承擔工業園區第三方機構的專家應回避該園區的各項論證檢查工作。
  第二十八條 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探索建立和完善促進園區生態化發展的激勵機制和政策體系。鼓勵批准建設的園區探索購買第三方服務為園區驗收、復查和監督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機構在相關技術諮詢工作中對數據、資料弄虛作假的,在環境保護部網站公開該機構名稱,且該機構3年內不得參與示範園區相關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第三十條 辦公室工作人員和相關專家在示範園區管理過程中,應廉潔自律,遵守廉政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辦公室開展示範園區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並按相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出臺具有針對性的扶持政策,對處於建設階段的工業園區和已命名的示範園區建設污染防治基礎設施、資源能源綜合利用項目、生態工業鏈項目等優先審批立項,並設立專項基金給予補貼或實施稅收優惠。加大示範園區科技創新扶持力度,鼓勵建立有利於循環經濟、節能環保産業發展等方面技術創新平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原辦法廢止。
  附:1.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創建推薦書
    2.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驗收申請表(格式)
    3.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標牌規格
    4.國家生態工業示範園區建設年度評價報告體例
  (以上附略,詳情請登錄環境保護部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