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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 第 89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市場採購貿易方式
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為規範統一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17日   

 

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範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的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進出口穩定增長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5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是指經國家批准的專業市場集聚區內的市場經營戶(以下簡稱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託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按照海關總署規定的市場採購貿易監管辦法辦理通關手續,並納入涵蓋市場採購貿易各方經營主體和貿易全流程的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管理的貨物(國家規定不適用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第三條 市場經營戶自營或委託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以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免徵增值稅。
  第四條 委託出口的市場經營戶應與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簽訂《委託代理出口貨物協議》。受託出口的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在貨物報關出口後,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第五條 市場經營戶或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應按以下要求時限,在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準確、及時錄入商品名稱、規格型號、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和金額等相關內容形成交易清單:
  (一)自營出口,市場經營戶應當於同外商簽訂採購合同時自行錄入;
  (二)委託出口,市場經營戶將貨物交付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時自行錄入,或由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錄入。
  第六條 市場經營戶應在貨物報關出口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市場採購貿易出口貨物免稅申報;委託出口的,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可以代為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第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利用海關相關數據和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相關信息,結合實際情況,加強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場經營戶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錄入商品名稱等相關內容、辦理免稅申報或簽訂《委託代理出口貨物協議》或者存在其他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主管國稅機關可以告知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其使用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
  第九條 市場採購貿易經營者未按規定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或未按本辦法規定在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中錄入商品名稱等相關內容,或者存在其他違反稅收管理行為的,主管國稅機關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進行處理外,可告知有關主管部門停止其使用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
  第十條 未納入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貨物出口事項,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國務院批准開展市場採購貿易方式試點的市場集聚區,其市場採購貿易綜合管理系統的免稅管理系統經國家稅務總局驗收後,出口貨物免稅管理事項執行本辦法規定,不實行免稅資料備查管理和備案單證管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浙江省義烏市市場採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試行辦法的批復》(稅總函〔2013〕54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