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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87 號

  修訂後的《煤礦安全規程》已經2015年12月22日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第13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4年11月3日公佈的《煤礦安全規程》,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2006年10月25日公佈的《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六十八條和第一百五十八條的決定》,2009年4月22日公佈的《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的決定》,2010年1月21日公佈的《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部分條款的決定》,2011年1月25日公佈的《關於修改〈煤礦安全規程〉第二編第六章防治水部分條款的決定》同時廢止。

2016年2月25日   

  (修訂後的《煤礦安全規程》請登錄安全監管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