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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 22 號

  《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畢井泉     
2016年2月26日   

 

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健食品的註冊與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保健食品的註冊與備案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保健食品註冊,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註冊申請人申請,依照法定程序、條件和要求,對申請註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等相關申請材料進行系統評價和審評,並決定是否准予其註冊的審批過程。
  保健食品備案,是指保健食品生産企業依照法定程序、條件和要求,將表明産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存檔、公開、備查的過程。
  第四條 保健食品的註冊與備案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循科學、公開、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保健食品註冊管理,以及首次進口的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備案管理,並指導監督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承擔的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相關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健食品備案管理,並配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開展保健食品註冊現場核查等工作。
  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註冊和備案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承擔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負責受理保健食品註冊和接收相關進口保健食品備案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相關保健食品備案材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保健食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審評機構)負責組織保健食品審評,管理審評專家,並依法承擔相關保健食品備案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審核查驗機構(以下簡稱查驗機構)負責保健食品註冊現場核查工作。
  第七條 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保健食品註冊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要求。
  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負責,並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或者備案人應當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與註冊或者備案相關的現場核查、樣品抽樣、復核檢驗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省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化建設,提高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實現電子化註冊與備案。

第二章 注  冊

  第九條 生産和進口下列産品應當申請保健食品註冊: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以外原料(以下簡稱目錄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除外)。
  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是指非同一國家、同一企業、同一配方申請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保健食品。
  第十條 産品聲稱的保健功能應當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功能目錄。
  第十一條 國産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應當是在中國境內登記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進口保健食品註冊申請人應當是上市保健食品的境外生産廠商。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註冊的,應當由其常駐中國代表機構或者由其委託中國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
  境外生産廠商,是指産品符合所在國(地區)上市要求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二條 申請保健食品註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註冊申請表,以及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
  (二)註冊申請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産品研發報告,包括研發人、研發時間、研製過程、中試規模以上的驗證數據,目錄外原料及産品安全性、保健功能、質量可控性的論證報告和相關科學依據,以及根據研發結果綜合確定的産品技術要求等。
  (四)産品配方材料,包括原料和輔料的名稱及用量、生産工藝、質量標準,必要時還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原料使用依據、使用部位的説明、檢驗合格證明、品種鑒定報告等。
  (五)産品生産工藝材料,包括生産工藝流程簡圖及説明,關鍵工藝控制點及説明。
  (六)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評價材料,包括目錄外原料及産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試驗評價材料,人群食用評價材料;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衛生學、穩定性、菌種鑒定、菌種毒力等試驗報告,以及涉及興奮劑、違禁藥物成分等檢測報告。
  (七)直接接觸保健食品的包裝材料種類、名稱、相關標準等。
  (八)産品標簽、説明書樣稿;産品名稱中的通用名與註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九)3個最小銷售包裝樣品。
  (十)其他與産品註冊審評相關的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首次進口保健食品註冊,除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産品生産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註冊申請人為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産廠商的資質證明文件;
  (二)産品生産國(地區)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法律服務機構出具的保健食品上市銷售1年以上的證明文件,或者産品境外銷售以及人群食用情況的安全性報告;
  (三)産品生産國(地區)或者國際組織與保健食品相關的技術法規或者標準;
  (四)産品在生産國(地區)上市的包裝、標簽、説明書實樣。
  由境外註冊申請人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註冊事務的,應當提交《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及其複印件;境外註冊申請人委託境內的代理機構辦理註冊事項的,應當提交經過公證的委託書原件以及受委託的代理機構營業執照複印件。
  第十四條 受理機構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註冊的,應當即時告知註冊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註冊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註冊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註冊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註冊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註冊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註冊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許可受理專用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五條 受理機構應當在受理後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一併送交審評機構。
  第十六條 審評機構應當組織審評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查驗機構開展現場核查,組織檢驗機構開展復核檢驗,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評工作,並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管理總局提交綜合審評結論和建議。
  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審評時間的,經審評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20個工作日,延長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審評機構應當組織對申請材料中的下列內容進行審評,並根據科學依據的充足程度明確産品保健功能聲稱的限定用語:
  (一)産品研發報告的完整性、合理性和科學性;
  (二)産品配方的科學性,及産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
  (三)目錄外原料及産品的生産工藝合理性、可行性和質量可控性;
  (四)産品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的科學性和復現性;
  (五)標簽、説明書樣稿主要內容以及産品名稱的規範性。
  第十八條 審評機構在審評過程中可以調閱原始資料。
  審評機構認為申請材料不真實、産品存在安全性或者質量可控性問題,或者不具備聲稱的保健功能的,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註冊的建議。
  第十九條 審評機構認為需要註冊申請人補正材料的,應當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註冊申請人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材料;審評機構收到補充材料後,審評時間重新計算。
  註冊申請人逾期未提交補充材料或者未完成補正,不足以證明産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審評機構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註冊的建議。
  第二十條 審評機構認為需要開展現場核查的,應當及時通知查驗機構按照申請材料中的産品研發報告、配方、生産工藝等技術要求進行現場核查,並對下線産品封樣送復核檢驗機構檢驗。
  查驗機構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並將核查報告送交審評機構。
  核查報告認為申請材料不真實、無法溯源復現或者存在重大缺陷的,審評機構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註冊的建議。
  第二十一條 復核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申請材料中的測定方法以及相關説明進行操作,對測定方法的科學性、復現性、適用性進行驗證,對産品質量可控性進行復核檢驗,並應當自接受委託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檢驗,將復核檢驗報告送交審評機構。
  復核檢驗結論認為測定方法不科學、無法復現、不適用或者産品質量不可控的,審評機構應當終止審評,提出不予註冊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 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境外現場核查和復核檢驗時限,根據境外生産廠商的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保健食品審評涉及的試驗和檢驗工作應當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選擇的符合條件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
  第二十四條 審評機構認為申請材料真實,産品科學、安全、具有聲稱的保健功能,生産工藝合理、可行和質量可控,技術要求和檢驗方法科學、合理的,應當提出予以註冊的建議。
  審評機構提出不予註冊建議的,應當同時向註冊申請人發出擬不予註冊的書面通知。註冊申請人對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審評機構提出書面復審申請並説明復審理由。復審的內容僅限于原申請事項及申請材料。
  審評機構應當自受理復審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審決定。改變不予註冊建議的,應當書面通知註冊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審評機構作出綜合審評結論及建議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第二十六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審評程序和結論的合法性、規範性以及完整性進行審查,並作出准予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現場核查、復核檢驗、復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評和註冊決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八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准予註冊或者不予註冊的決定後,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受理機構向註冊申請人發出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或者不予註冊決定。
  第二十九條 註冊申請人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作出不予註冊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書面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 保健食品註冊人轉讓技術的,受讓方應當在轉讓方的指導下重新提出産品註冊申請,産品技術要求等應當與原申請材料一致。
  審評機構按照相關規定簡化審評程序。符合要求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為受讓方核發新的保健食品註冊證書,並對轉讓方保健食品註冊予以登出。
  受讓方除提交本辦法規定的註冊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轉讓合同。
  第三十一條 保健食品註冊證書及其附件所載明內容變更的,應當由保健食品註冊人申請變更並提交書面變更的理由和依據。
  註冊人名稱變更的,應當由變更後的註冊申請人申請變更。
  第三十二條 已經生産銷售的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保健食品註冊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申請延續。
  獲得註冊的保健食品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保健食品註冊人申請變更註冊,或者期滿申請延續註冊的,應當按照備案程序辦理。
  第三十三條 申請變更國産保健食品註冊的,除提交保健食品註冊變更申請表(包括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註冊申請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保健食品註冊證書及其附件的複印件外,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交材料:
  (一)改變註冊人名稱、地址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該註冊人名稱、地址變更的證明材料;
  (二)改變産品名稱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擬變更後的産品通用名與已經註冊的藥品名稱不重名的檢索材料;
  (三)增加保健食品功能項目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所增加功能項目的功能學試驗報告;
  (四)改變産品規格、保質期、生産工藝等涉及産品技術要求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證明變更後産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與原註冊內容實質等同的材料、依據及變更後3批樣品符合産品技術要求的全項目檢驗報告;
  (五)改變産品標簽、説明書的變更申請,還應當提供擬變更的保健食品標簽、説明書樣稿。
  第三十四條 申請延續國産保健食品註冊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延續註冊申請表,以及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
  (二)註冊申請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保健食品註冊證書及其附件的複印件;
  (四)經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的註冊證書有效期內保健食品的生産銷售情況;
  (五)人群食用情況分析報告、生産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的自查報告以及符合産品技術要求的檢驗報告。
  第三十五條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變更註冊或者延續註冊的,除分別提交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一)、(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六條 變更申請的理由依據充分合理,不影響産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予以變更註冊;變更申請的理由依據不充分、不合理,或者擬變更事項影響産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的,不予變更註冊。
  第三十七條 申請延續註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符合要求的,予以延續註冊。
  申請延續註冊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質量可控性依據不足或者不再符合要求,在註冊證書有效期內未進行生産銷售的,以及註冊人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延續申請的,不予延續註冊。
  第三十八條 接到保健食品延續註冊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准予延續註冊。
  第三十九條 准予變更註冊或者延續註冊的,頒發新的保健食品註冊證書,同時登出原保健食品註冊證書。
  第四十條 保健食品變更註冊與延續註冊的程序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本辦法關於保健食品註冊的相關規定。

第三章 註冊證書管理

  第四十一條 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應當載明産品名稱、註冊人名稱和地址、註冊號、頒發日期及有效期、保健功能、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含量、産品規格、保質期、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注意事項。
  保健食品註冊證書附件應當載明産品標簽、説明書主要內容和産品技術要求等。
  産品技術要求應當包括産品名稱、配方、生産工藝、感官要求、鑒別、理化指標、微生物指標、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含量及檢測方法、裝量或者重量差異指標(凈含量及允許負偏差指標)、原輔料質量要求等內容。
  第四十二條 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有效期為5年。變更註冊的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有效期與原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有效期相同。
  第四十三條 國産保健食品註冊號格式為:國食健注G+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進口保健食品註冊號格式為:國食健注J+4位年代號+4位順序號。
  第四十四條 保健食品註冊有效期內,保健食品註冊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的,保健食品註冊人應當向受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説明理由。因遺失申請補發的,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上發佈遺失聲明;因損壞申請補發的,應當交回保健食品註冊證書原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補發的保健食品註冊證書應當標注原批准日期,並註明“補發”字樣。

第四章 備  案

  第四十五條 生産和進口下列保健食品應當依法備案:
  (一)使用的原料已經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進口的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
  首次進口的屬於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其營養物質應當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的物質。
  第四十六條 國産保健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是保健食品生産企業,原註冊人可以作為備案人;進口保健食品的備案人,應當是上市保健食品境外生産廠商。
  第四十七條 備案的産品配方、原輔料名稱及用量、功效、生産工藝等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以及保健食品原料目錄技術要求的規定。
  第四十八條 申請保健食品備案,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五)、(六)、(七)、(八)項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健食品備案登記表,以及備案人對提交材料真實性負責的法律責任承諾書;
  (二)備案人主體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産品技術要求材料;
  (四)具有合法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符合産品技術要求全項目檢驗報告;
  (五)其他表明産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第四十九條 申請進口保健食品備案的,除提交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一)、(二)、(三)、(四)項和第二款規定的相關材料。
  第五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成備案信息的存檔備查工作,併發放備案號。對備案的保健食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的格式製作備案憑證,並將備案信息表中登載的信息在其網站上公佈。
  國産保健食品備案號格式為:食健備G+4位年代號+2位省級行政區域代碼+6位順序編號;進口保健食品備案號格式為:食健備J+4位年代號+00+6位順序編號。
  第五十二條 已經備案的保健食品,需要變更備案材料的,備案人應當向原備案機關提交變更説明及相關證明文件。備案材料符合要求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情況登載于變更信息中,將備案材料存檔備查。
  第五十三條 保健食品備案信息應當包括産品名稱、備案人名稱和地址、備案登記號、登記日期以及産品標簽、説明書和技術要求。

第五章 標簽、説明書

  第五十四條 申請保健食品註冊或者備案的,産品標簽、説明書樣稿應當包括産品名稱、原料、輔料、功效成分或者標誌性成分及含量、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保健功能、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規格、貯藏方法、保質期、注意事項等內容及相關制定依據和説明等。
  第五十五條 保健食品的標簽、説明書主要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並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五十六條 保健食品的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組成。
  商標名,是指保健食品使用依法註冊的商標名稱或者符合《商標法》規定的未註冊的商標名稱,用以表明其産品是獨有的、區別於其他同類産品。
  通用名,是指表明産品主要原料等特性的名稱。
  屬性名,是指表明産品劑型或者食品分類屬性等的名稱。
  第五十七條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虛假、誇大或者絕對化的詞語;
  (二)明示或者暗示預防、治療功能的詞語;
  (三)庸俗或者帶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詞語;
  (四)人體組織器官等詞語;
  (五)除“”之外的符號;
  (六)其他誤導消費者的詞語。
  保健食品名稱不得含有人名、地名、漢語拼音、字母及數字等,但註冊商標作為商標名、通用名中含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含字母及數字的原料名除外。
  第五十八條 通用名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已經註冊的藥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稱命名或者保健食品註冊批准在先的除外;
  (二)保健功能名稱或者與表述産品保健功能相關的文字;
  (三)易産生誤導的原料簡寫名稱;
  (四)營養素補充劑産品配方中部分維生素或者礦物質;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使用的其他詞語。
  第五十九條 備案保健食品通用名應當以規範的原料名稱命名。
  第六十條 同一企業不得使用同一配方註冊或者備案不同名稱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稱註冊或者備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及時制定並公佈保健食品註冊申請服務指南和審查細則,方便註冊申請人申報。
  第六十二條 承擔保健食品審評、核查、檢驗的機構和人員應當對出具的審評意見、核查報告、檢驗報告負責。
  保健食品審評、核查、檢驗機構和人員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按照食品安全標準、技術規範等對保健食品進行審評、核查和檢驗,保證相關工作科學、客觀和公正。
  第六十三條 參與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管理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保守在註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商業秘密。
  屬於商業秘密的,註冊申請人和備案人在申請註冊或者備案時應當在提交的資料中明確相關內容和依據。
  第六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舉報的保健食品註冊受理、審評、核查、檢驗、審批等工作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後,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十五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註冊或者備案工作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職責在網站公佈已經註冊或者備案的保健食品目錄及相關信息。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保健食品註冊證書: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註冊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註冊申請人准予註冊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其他情形。
  註冊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註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予以撤銷。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應當依法辦理保健食品註冊登出手續:
  (一)保健食品註冊有效期屆滿,註冊人未申請延續或者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不予延續的;
  (二)保健食品註冊人申請登出的;
  (三)保健食品註冊人依法終止的;
  (四)保健食品註冊依法被撤銷,或者保健食品註冊證書依法被吊銷的;
  (五)根據科學研究的發展,有證據表明保健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依法被撤回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登出保健食品註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消保健食品備案:
  (一)備案材料虛假的;
  (二)備案産品生産工藝、産品配方等存在安全性問題的;
  (三)保健食品生産企業的生産許可被依法吊銷、登出的;
  (四)備案人申請取消備案的;
  (五)依法應當取消備案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保健食品註冊與備案違法行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條 註冊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註冊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註冊,並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該保健食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一條 註冊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撤銷保健食品註冊證書,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被許可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轉讓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
  (二)偽造、塗改、倒賣、出租、出借保健食品註冊證書的。
  第七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註冊,或者超越法定職權准予註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註冊審評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申請首次進口保健食品註冊和辦理進口保健食品備案及其變更的,應當提交中文材料,外文材料附後。中文譯本應當由境內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確保與原文內容一致;申請註冊的産品質量標準(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保健食品質量標準的格式。境外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應當經生産國(地區)的公證機構公證和中國駐所在國使領館確認。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30日公佈的《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令第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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