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國人民銀行令


2016〕 第 1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全面清理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等要求,現決定:

一、廢止《關於進行外匯(轉)貸款登記的通知》(銀發〔1989〕284號)和《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6號)2件規章。

二、對《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4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標題修改為《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

(二)刪除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二款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三)將第一條中“為規範流通人民幣經營、裝幀行為”的表述修改為“為規範流通人民幣裝幀行為”。

(四)將第二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流通人民幣經營、裝幀活動適用本辦法”的表述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流通人民幣裝幀活動適用本辦法”。

(五)刪除第四條中“本辦法所稱經營流通人民幣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買賣流通人民幣的行為”的內容。

(六)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申請裝幀流通人民幣1萬枚(套)以上的申請人,應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法人,且連續經營三年以上”。

(七)將第十六條中“獲得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未按本辦法規定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的”的表述修改為“獲得裝幀流通人民幣許可的法人,未按本辦法規定裝幀流通人民幣的”。

(八)在第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買賣流通人民幣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非法買賣流通人民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九)將第十七條“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的表述修改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裝幀流通人民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作為第十七條第二款。

三、將《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4號)第八條修改為“辦理假幣收繳業務的人員,應掌握貨幣防偽知識,具備熟練挑剔和收繳假幣的業務能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負責組織金融機構有關業務人員進行貨幣防偽和反假培訓、考試”。

                                             行 長  周小川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