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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


第 8 號


《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經2016年4月26日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蔡赴朝

                                              2016年5月4日


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決定修改以下5個規章。

1.《中外合作攝製電影片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1號)

刪去第九條第五項中的“底樣片沖洗及後期製作地點”。

刪去第十八條,相應調整之後各條序號。

將第四條中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以及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原第十九條中的“廣電總局”,修改為“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2.《廣播影視節(展)及節目交流活動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38號)

將第五條修改為:“國家鼓勵各相關單位依法與境外國家(地區)開展對等交流互辦電影展映等活動。

在京的中央單位及其直屬機構在境內舉辦上述活動須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准。其他單位在境內舉辦上述活動,如涉及多個國家(地區),該活動須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准;如只涉及單一國家(地區),須報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准,其擬展映的境外影片須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時應同時抄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第七條修改為:“在綜合性文化活動中舉辦涉外電影展映活動的,舉辦單位須持文化行政部門對該綜合性文化活動的批准文件,按照本規定的有關規定,報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或者相關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審查批准。”

第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獲准在境內參賽、參展的境外影片入出境,由節(展)等有關活動的舉辦單位持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或者相關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批准文件到海關辦理拷貝臨時入出境手續;赴境外參加電影節(展)並已備案的影片出入境,由參展單位持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相關文件到海關辦理拷貝臨時出入境手續。”

第二條中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以及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的“廣電總局”,修改為“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3.《廣播電影電視行業統計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47號)

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應當對廣播影視行業統計工作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定期進行考核評定,並根據考核評定結果進行表揚或者懲戒。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有關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廣播影視行業各單位應當依據本規定,建立統計工作獎懲制度。”

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中的“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中的“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修改為“國務院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地方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中的“上一級廣播影視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上一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

4.《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2號)

將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對在廣播電視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安全播出責任單位應當依據本規定,建立安全播出工作獎懲制度。”

第三十五條第六項修改為:“組織安全播出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進行表揚或者懲戒。”

5.《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廣電總局令第63號)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改為:“審查本行政區域內製作機構製作的國産劇。”

刪去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相應調整之後各項序號。

此前發佈的相關規範性文件,與國務院關於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關文件以及此次涉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規章清理結果不一致的內容,一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