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令


第 12 號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已經2016年4月26日國家版權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蔡赴朝

                                              2016年4月29日


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16〕12號)的要求,國家版權局對涉及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相關規定,決定廢止以下1個規章和7個規範性文件。

一、規章

1.《報刊轉載、摘編法定許可付酬標準暫行規定》(國權〔1993〕41號)

二、規範性文件

1.對《關於以少數民族文字翻譯使用外國作品中有關著作權問題的報告》的答覆(權辦〔1996〕35號)

2.關於貫徹實施《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意見(國權〔1999〕28號)

3.關於印發《著作權行政處罰文書示範格式》的通知(國權〔1999〕39號)

4.關於同意調整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報刊轉載作品付酬標準的復函(國權〔2000〕8號)

5.計算機軟體登記證書更換(國家版權局第8號公告)

6.關於適用《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的復函(國權辦〔2007〕27號)

7.關於《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第16條適用問題的復函(國權辦〔2008〕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