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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體育總局令


第 22 號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決定》已于2016年4月29日經國家體育總局第8次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局 長  劉 鵬

                                               2016年5月9日



國家體育總局關於廢止和

修改部分規章和政策性文件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體育總局對不利於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經清理,決定廢止2件規章和19件政策性文件,修改1件規章。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全國體育運動單項競賽制度(試行)

(1989年6月1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令第1號發佈)

(二)全國體育競賽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3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3號發佈)

二、廢止的政策性文件

(一)仲裁委員會條例

(1982年7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佈,〔82〕體政研字8號)

(二)關於優秀運動員、教練員自費出國留學的審批原則

(1985年7月17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佈,〔85〕體幹字582號)

(三)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佈,〔86〕體綜辦字13號)

(四)違犯《全國體育競賽賽區工作條例》的紀律規定

(1986年2月2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佈,〔86〕體綜辦字14號)

(五)授予優秀運動員、教練員體育運動獎章的暫行辦法

(1987年4月1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佈,〔87〕體綜辦字23號)

(六)教練員管理工作暫行辦法

(1988年2月29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佈〔88〕體幹字103號)

(七)對在重大國際比賽中做出突出貢獻單位的獎勵試行辦法

(1989年3月30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發佈,〔89〕體訓競綜字21號)

(八)關於加強城市社區體育工作的意見

(1997年4月2日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民政部、建設部、文化部發佈,體群字〔1997〕50號)

(九)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暫行辦法

(1998年9月1日國家體育總局、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佈,體經字〔1998〕365號)

(十)國家體育訓練基地(中心)命名暫行辦法

(1999年9月28日國家體育總局發佈,體競字〔1999〕130號)

(十一)體育彩票財務管理暫行規定

(1999年11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佈,體經字〔1999〕444號)

(十二)體育競賽裁判員管理辦法(試行)

(1999年11月2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佈,體競字〔1999〕153號)

(十三)關於公開水域開展游泳活動管理辦法(試行)

(2000年12月4日,國家體育總局辦公廳發佈,體遊字〔2000〕304號)

(十四)全國汽車運動管理規定

(2001年10月12日國家體育總局發佈,體汽聯字〔2001〕122號)

(十五)《普通人群體育鍛鍊標準》施行辦法(試行)

(2003年5月13日國家體育總局、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女聯合會發佈,體群字〔2003〕42號)

(十六)全國城市體育先進社區評定辦法

(2004年1月16日國家體育總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發佈,體群字〔2004〕10號)

(十七)國家體育總局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2005年5月30日國家體育總局發佈,體經字〔2005〕210號)

(十八)運動員保障專項資金實施細則

(2008年8月15日國家體育總局發佈,體人字〔2008〕460號)

(十九)國家高水平體育後備人才基地認定辦法

(2012年3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發佈,體青字〔2012〕18號)

三、修改《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許可管理辦法》(2013年2月21日國家體育總局令第17號發佈)

(一)第二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是指企業、個體工商戶從事按照《全民健身條例》規定公佈的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經營活動。”

(二)原第七條改為第八條,並刪去第(一)項中的“擬成立經營機構的名稱、地址、經營場所等內容”。

原第七條增加一項:“工商營業執照”,列為第(六)項;原第(六)項改為第(七)項。

(三)原第八條改為第七條,並修改為“企業、個體工商戶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後,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四)刪去第十二條全文“申請人在獲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體育主管部門行政許可後,應當持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五)刪去第十三條最後一句“經營者持換發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六)刪去第十四條最後一句“經營者持換發的許可證到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續期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