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保監會關於取消一批

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16〕21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根據《國務院關於第二批清理規範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11號)要求,中國保監會將取消15項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中國保監會及各保監局不再將取消的15項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取消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其後續措施按照國發〔2016〕11號文件有關決定執行。

二、請各保監局收到本通知後,及時轉發至轄區內各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仲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國外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行業協會,按照要求做好行政審批有關工作。

                                             保 監 會

                                               2016年3月3日


中國保監會取消的行政審批仲介服務事項表

序號

仲介服務事項名稱

涉及的審批事項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仲介服務設定依據

仲介服務實施機構

處理決定

1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計(驗資)

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關於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計(驗資)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銀行入資單、銀行賬單等註冊資本證明文件及法人股東財務報告等材料

2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計(驗資)

設立保險公估機構審批

保監會

《關於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計(驗資)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銀行入資單、銀行賬單等註冊資本證明文件及法人股東財務報告等材料

3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計(驗資)

保險代理機構設立審批

保監會

《關於貫徹落實〈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有關事宜的通知》(保監發〔2009130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計(驗資)報告

會計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審計(驗資)報告;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的銀行入資單、銀行賬單等註冊資本證明文件及法人股東財務報告等材料

4

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相關材料公證

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保險公司終止(解散、破産)審批

保監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保監會令2004年第4號)

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相關材料公證,保留申請人相關材料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要求

5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相關材料公證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年第5號)《中國保監會關於適用〈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保監發〔2008101號)

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依法設立的公證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設立及重大事項變更相關材料公證,保留申請人相關材料需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要求

6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材料中文譯本公證

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審批

保監會

《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保監會令2014年第1號)

中國的公證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中文譯本公證

7

出具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會計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與重大事項變更相關的股東的審計報告

8

出具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律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公司章程、決定等文書的合法性、合規性

9

保險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資産評估

保險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專業評估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國有股權轉讓資産評估報告;國有股權轉讓審批、備案等工作依法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開展

10

出具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會計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財務意見;審批部門嚴格審核與重大事項變更相關的股東的審計報告

11

出具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律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重大事項變更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公司章程、決議等文書的合法性、合規性

12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國有股權轉讓資産評估

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重大事項變更審批

保監會

《保險公司收購合併管理辦法》(保監發〔201426號)

專業評估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國有股權轉讓資産評估報告;國有股權轉讓審批、備案等工作依法由國有資産監督管理、財政等部門開展

13

出具保險公司發行私募次級債法律意見書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保監會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1年第2號)

律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發行私募次級債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加強對申請人發債合規性的事後檢查

14

出具保險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債法律意見書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公告〔2015〕第3

律師事務所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開發行次級債法律意見書;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加強對申請人發債合規性的事後檢查

15

保險公司公開發行次級債信用評級

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發行審批

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公告〔2015〕第3

信用評級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公開發行次級債信用評級材料;審批部門嚴格審核申請人發債條款,通過系統內部信息核查申請人有關信用情況,防範信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