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7
WTO成員的保留
阿根廷:對自中國進口産品維持的限制 |
阿根廷希望在中國加入後維持下列對原産于中國的某些産品的限制,例如紡織品和服裝、非體育專用鞋和玩具: |

配額(862/1999決定):將於2002年7月31日前取消。 |
從量稅:將按下列方法逐步取消: |
1. 從量稅的基礎水平將為在中國加入之時實施的水平及對每一稅號實施的每一從量稅的從價稅等值。 |
2. 過渡期將為自中國加入之日起的5年,此後將實施35%的從價稅。 |
3. 超過35%的關稅將按下列方法逐步取消: |
- 第一年:削減超過35%部分的10% |
- 第二年:削減20% |
- 第三年:削減40% |
- 第四年:削減60% |
- 第五年:削減80% |
- 第六年:自第六年1月1日起,將實施等於最小從量進口關稅(DIEMs)的35%上限水平。 |
歐洲共同體:對自中國進口産品實行的工業品(非紡織品)配額逐步取消時間表 ![]() 3不包括特殊工藝的鞋靴:到岸價不低於9歐元/雙的體育專用鞋,單層或多層非注射模製鞋底,由合成材料製成,具有可吸收垂直或橫向運動的衝擊力的技術特性,例如:充有氣體或液體的密封墊,含有可吸收或抵消衝擊力的機織物,或材料為低密度聚合物。 4不包括: (a) 用非注射模法制的帶有或可裝鞋底釘、止滑柱、夾鉗馬蹄掌或類似品的體育專用鞋靴; (b) 特殊工藝的鞋靴:到岸價不低於9歐元/雙的體育專用鞋,單層或多層非注射模製鞋底,由合成材料製成,具有可吸收垂直或橫向運動的衝擊力的技術特性,例如:充有氣體或液體的密封墊,含有可吸收或抵消衝擊力的機織物,或材料為低密度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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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對自中國進口産品維持的反傾銷措施 |
儘管有本議定書任何其他條款的規定,但是在中國加入後6年內,墨西哥下列現行措施不受《WTO協定》條款或本議定書反傾銷條款的約束。 |

波蘭:對自中國進口産品的反傾銷措施和保障措施 |
波蘭希望在中國加入後繼續實施下述措施。 |
1.
反傾銷稅: |
PCN
961310000(一次性袖珍氣體打火機) |
PCN
961320900(可充氣袖珍氣體打火機) |
將在2002年年底前使這些措施符合《WTO協定》5。 |
(5《中國加入議定書》第1條第2款定義的《WTO協定》。) |
2.
保障措施: |
PCN
6402(橡膠或塑料制外底及鞋面的其他鞋靴) |
PCN
6403(橡膠、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皮革製鞋面的鞋靴) |
PCN
6404(橡膠、塑料、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外底,用紡織材料製鞋面的鞋靴) |
PCN 6405(其他鞋靴) |
PCN
851640100(蒸汽電熨斗) |
PCN
851640900(其他電熨斗) |
將在2004年年底前逐步取消這些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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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共和國:對自中國進口産品維持的數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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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共和國已結束與中國就稅號為6401,6402,6403,6404及6405的進口鞋靴數量限制的雙邊會談。 |

土耳其:對自中國進口産品實行的非紡織品數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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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對下列貨物維持數量限制。土耳其承諾在2005年1月1日前取消這些限制。 |

(1)不包括特殊工藝的鞋靴:到岸價不低於11.5美元/雙的體育專用鞋,單層或多層非注射模製鞋底,由合成材料製成,具有可吸收垂直或橫向運動的衝擊力的技術特性,例如:充有氣體或液體的密封墊,含有可吸收或抵消衝擊力的機織物,或材料為低密度聚合物。 |
(2)不包括: |
(a)用非注射模法制的帶有或可裝鞋底釘、止滑柱、夾鉗馬蹄掌或類似品的體育專用鞋靴; |
(b)特殊工藝的鞋靴:到岸價不低於11.5美元/雙的體育專用鞋,單層或多層非注射模製鞋底,由合成材料製成,具有可吸收垂直或橫向運動的衝擊力的技術特性,例如:充有氣體或液體的密封墊,含有可吸收或抵消衝擊力的機織物,或材料為低密度聚合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