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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中華人民共和國


服務貿易具體承諾減讓表

第2條最惠國豁免清單


本減讓表僅以英文為準






附件1

 

參考文件

 

範圍

 

   下列內容為關於基礎電信服務監管框架的定義和原則。

  

 

定義

 

   用戶指服務消費者和服務供應者。

 

   基本設施指公眾電信傳輸網路設施或下列服務:

 

   (a)  由單獨一個或有限數量的供應者專門或主要提供的;及

 

   (b)  替代一種服務的提供在經濟上或技術上不可行。

 

   主要供應者指由於下列原因,具有實質性地影響基礎電信業務相關市場的參與條件(涉及價格和提供)能力的供應者:

 

   (a)  控制基本設施;或

 

   (b)  利用其在市場上的地位。

 

  

1.    競爭性保障措施

 

1.1  防止電信業的限制競爭做法

 

   應維持適當措施以防止單獨或聯合作為主要供應者的供應者從事或繼續實行限制競爭做法。

 

  

1.2  保障措施

 

   上述限制競爭做法應特別包括:

 

   (a)  從事限制競爭性交叉補貼,

 

   (b)  使用從競爭者處獲得的信息用於限制競爭性結果;及

 

 

(c)

不能及時使其他服務供應者獲得關於基本設施的技術信息和其提供服務所必需的相關商業信息。

 

  

2.    互連

 

2.1  本節適用於,在作出具體承諾的情況下,與提供公眾電信傳輸網路或服務的供應者進行連接,以允許一個供應者的用戶同另一供應者的用戶進行通信,並使用另一供應者提供的服務。

  

 

2.2  需要保證的互連

 

   將保證在網絡上任何一技術可行點與主要供應者互連。此種互連應:

 

 

  (a)

以非歧視的條款、條件(包括技術標準和規格)、費率及質量提供,此種質量應不低於提供給自己同類服務、或提供給非附屬服務提供者的同類服務或提供給其分支機構或其他附屬機構的質量;

 

 

  (b)

及時提供,其條款、條件(包括技術標準和規格)和以成本為導向的費率應透明、合理,考慮到經濟可行性,並應進行充分的分類定價,以便供應者不需為其提供服務所不需的網路組成部分或設施付費;及

 

 

  (c)

應請求,在提供給大多數用戶的網絡終端點之外的網絡點提供,其收費應反映必要的附加設施的建設成本。

 

  

2.3  互連談判程序的公開可獲性

 

   應使適用於主要供應者的互連程序可公開獲得。

 

  

2.4  互連安排的透明度

 

   應保證主要供應者可使其互連協議或參考性互連出價可公開獲得。

 

  

2.5  互連:爭端解決

 

   要求與主要供應者進行互連的服務供應者可在:

 

   (a)  任何時候;或

 

   (b)  在已公開的一段合理時間後

 

訴諸一獨立的國內機構,該機構可以是以下第5款提及的管理機構,以便在合理時間內解決關於互連的適當條款、條件和費率的爭端,條件是這些內容以往未確定。

 

  

3.    普遍服務

 

   任何成員均有權定義其所希望維持的普遍服務義務。此類義務本身將不被視為具有限制競爭性,只要它們是以透明、非歧視和競爭中立的方式進行管理的,且不比該成員定義的普遍服務義務更難以負擔。

 

  

4.    許可標準的公開可獲性

 

   如需要許可,則下列內容將可公開獲得:

 

 

(a)

所有許可標準和作出有關許可申請的決定通常需要的時間;及

 

(b)

單個許可的條款和條件

 

   應請求,將向申請人告知拒絕頒發許可的原因

 

  

5.     獨立的管理者

 

   管理機構與基礎電信服務的任何供應者分離,且不對其負責。管理者使用的決定和程序對於所有市場參與者應是公正的。

 

6.    稀缺資源的分配和使用

 

   分配和使用稀缺資源的任何程序,包括頻率、號碼和通行權,均應以客觀、及時、透明和非歧視的方式進行。將使已分配的頻段的現狀可公開獲得,但不要求提供供政府具體使用的分配頻率的詳細標識。

 

 

 

世界貿易組織

S/GBT/W/2/Rev.1  

1997年1月16日       

(97-0173)            



基礎電信小組

  

  

主席説明

 

修改版

 

  許多代表團建議,如能制定一份適用於編制基礎電信承諾減讓表的簡要説明可能會有所幫助。所附説明的目的是幫助各代表團保證其承諾的透明度,並促進更好地理解承諾的含義。本説明無意擁有或獲得任何法律約束力。

 

關於編制基礎電信服務承諾減讓表的説明


 

1.   除非在部門欄下另有説明,否則列在部門欄下的任何基礎電信服務:

 

      (a)  包括供公眾和非公眾使用的本地、長途和國際服務;

 

      (b)  可在設施基礎上或通過轉售提供;及

 

      (c)  可通過任何技術手段提供(如有線9、無線、衛星)

 

 

 

  (9包括所有類型的電纜。)

 

 

 

2.   分部門(g)-專線服務-涉及服務提供者向列入其他任何基礎電信服務分部門的服務的提供出售或出租任何類型的網絡容量的能力,除非在部門欄中另有説明。這將包括電纜、衛星和無線網絡的容量。

 

 

3.   鋻於上述第1點和第2點,不必將蜂窩或移動服務列為一單獨的分部門,但是,許多成員已經這樣做了,且許多出價僅在這些分部門有承諾。因此,為避免對減讓表的大量變更,對這些分部門保留單獨的條目似乎是適當的。

 


世界貿易組織

S/GBT/W/3        

1997年2月3日      

(97-0415)          


 

原文:英文        

基礎電信小組

  

  

主席説明

 

關於頻譜可獲性的市場準入限制

 

  許多成員在其減讓表中的市場準入欄中均列有條目,標明承諾“取決於頻譜/頻率的可獲性或類似措辭。考慮到頻率的物理特性及其使用中固有的局限性,各成員可能已尋求依賴這些文字以充分地保護合法的頻率管理政策,這一點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對於使用列入許多成員減讓表中市場準入欄的諸如取決於頻譜/頻率的可獲性的措辭能否實現這一目標,存在疑慮。

 

 

  頻譜/頻率管理本身並不是一項需要列在第16條下的措施。此外,在GATS項下,每一成員有權進行可能影響服務提供者的數量的頻譜/頻率管理,只要這一點是依照GATS第6條和其他相關條款進行的。這一點包括分配頻率的能力,同時考慮現有和未來的需要。同樣,已根據《參考文件》對管理原則作出額外承諾的成員也受第6款的約束。

 

 

    因此,諸如“取決於頻譜/頻率的可獲性的措辭是不必要的,應從各成員的減讓表中刪除。



附件2

 

分銷服務

 

    分銷貿易服務由下列4個主要分部門組成:

 

    -  佣金代理服務;

 

    -  批發;

 

    -  零售;及

 

    -  特許經營。

 

    每一分部門提供的主要服務的特點可以歸納為轉售商品,附有多種相關分部門服務,包括存貨管理;整批貨物的集中、分類和分級;整批貨物的拆包和拆零;送貨服務;冷藏、存貯、倉儲和泊車服務;促銷、營銷和廣告、安裝及包括維修和培訓服務在內的售後服務。分銷服務一般涵蓋在CPC 61、62、63和8929下。

 

 

    佣金代理服務由貨物/商品的代理商、經紀人或拍賣人或其他批發商在費用或合同基礎上進行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組成。

 

 

    批發由對零售商和工業、商業、機構或其他專業商業用戶或其他批發商的貨物/商品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組成。

 

 

    零售由從固定地點(如商店、小貨攤等)或無固定地點,對供個人或家庭消費使用的貨物/商品的銷售及相關附屬服務組成。

 

 

    特許經營由為換取報酬或特許使用費而對一種産品的使用、商號或特定商業方式體系的銷售組成。産品和商號特許經營涉及使用商號以換取報酬或特許使用費,且可包括該商號産品的專有銷售義務。商業方式特許經營涉及使用全部的商業概念以換取報酬和特許使用費,且可包括商號、商業計劃和培訓材料的使用及相關附屬服務。



附件3

 

保險:“統括保單”定義

 

    “統括保單”指對同一法人位於不同地點的財産和責任進行統一承保的保單。統括保單只能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省級分公司的業務部門出具。其他分支機構不允許出具統括保單。

 

 

    對於保險標的為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統括保單業務。如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每年列名和公佈的項目)的投資者符合下列要求之一,則投資者可向位於投資者法人所在地相同地點的保險公司購買統括保單。

 

 

    保險標的的投資全部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且投資者的投資額佔總投資額的15%以上。

 

 

    部分投資來自國外、部分投資來自中國(包括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再投資),且中國投資者的投資額佔國內總投資的15%以上。

 

 

    對於全部投資取自國外的項目,每個保險公司均可以統括保單的形式提供保險。

 

 

    對於涵蓋同一法人的不同保險標的的統括保單。對於位於不同地點、由同一法人擁有的保險標的(不包括金融、鐵路和郵電行業和企業),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可出具統括保單。

 

 

    出於支付保費稅的考慮,允許在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所在地設立的保險公司出具統括保單。

 

 

    如保險標的50%以上的保險金額來自一大中型城市,則位於該城市的保險公司可被允許出具統括保單,無論該投保人的法人或核算單位是否位於該城市內。

 

 

    機動車險、信用險、僱主責任險、法定保險和中國保險監督委員會排除在外的其他保險業務不能由保險標的所在地以外的保險公司承保或分保,或由統括保單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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