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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

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

                                           國辦發〔2017〕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我國畜牧業持續穩定發展,規模化養殖水平顯著提高,保障了肉蛋奶供給,但大量養殖廢棄物沒有得到有效處理和利用,成為農村環境治理的一大難題。抓好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關係畜産品有效供給,關係農村居民生産生活環境改善,是重大的民生工程。為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保供給與保環境並重,堅持政府支持、企業主體、市場化運作的方針,堅持源頭減量、過程控制、末端利用的治理路徑,以畜牧大縣和規模養殖場為重點,以沼氣和生物天然氣為主要處理方向,以農用有機肥和農村能源為主要利用方向,健全制度體系,強化責任落實,完善扶持政策,嚴格執法監管,加強科技支撐,強化裝備保障,全面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加快構建種養結合、農牧循環的可持續發展新格局,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有力支撐。

(二)基本原則。

統籌兼顧,有序推進。統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畜産品供給保障能力和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能力,協同推進生産發展和環境保護,獎懲並舉,疏堵結合,加快畜牧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保障畜産品供給穩定。

因地制宜,多元利用。根據不同區域、不同畜種、不同規模,以肥料化利用為基礎,採取經濟高效適用的處理模式,宜肥則肥,宜氣則氣,宜電則電,實現糞污就地就近利用。

屬地管理,落實責任。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由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健全工作機制,督促指導畜禽養殖場切實履行主體責任。

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建立企業投入為主、政府適當支持、社會資本積極參與的運營機制。完善以綠色生態為導向的農業補貼制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培育發展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産業。

(三)主要目標。到2020年,建立科學規範、權責清晰、約束有力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制度,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全國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75%以上,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5%以上,大型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提前一年達到100%。畜牧大縣、國家現代農業示範區、農業可持續發展試驗示範區和現代農業産業園率先實現上述目標。

二、建立健全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制度

(四)嚴格落實畜禽規模養殖環評制度。規範環評內容和要求。對畜禽規模養殖相關規劃依法依規開展環境影響評價,調整優化畜牧業生産佈局,協調畜禽規模養殖和環境保護的關係。新建或改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應突出養分綜合利用,配套與養殖規模和處理工藝相適應的糞污消納用地,配備必要的糞污收集、貯存、處理、利用設施,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加強畜禽規模養殖場建設項目環評分類管理和相關技術標準研究,合理確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登記表的畜禽規模養殖場規模標準。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畜禽規模養殖場,環保部門予以處罰。(環境保護部、農業部牽頭)

(五)完善畜禽養殖污染監管制度。建立畜禽規模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系統,構建統一管理、分級使用、共享直聯的管理平臺。健全畜禽糞污還田利用和檢測標準體系,完善畜禽規模養殖場污染物減排核算制度,制定畜禽養殖糞污土地承載能力測算方法,畜禽養殖規模超過土地承載能力的縣要合理調減養殖總量。完善肥料登記管理制度,強化商品有機肥原料和質量的監管與認證。實施畜禽規模養殖場分類管理,對設有固定排污口的畜禽規模養殖場,依法核發排污許可證,依法嚴格監管;改革完善畜禽糞污排放統計核算方法,對畜禽糞污全部還田利用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將無害化還田利用量作為統計污染物削減量的重要依據。(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牽頭,質檢總局參與)

(六)建立屬地管理責任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負總責,要結合本地實際,依法明確部門職責,細化任務分工,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強化日常監管,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統籌畜産品供給和畜禽糞污治理,落實“菜籃子”市長負責制。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于2017年底前制定並公佈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細化分年度的重點任務和工作清單,並抄送農業部備案。(農業部牽頭,環境保護部參與)

(七)落實規模養殖場主體責任制度。畜禽規模養殖場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切實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並保持正常運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進行糞污處理,確保糞污資源化利用。畜禽養殖標準化示範場要帶頭落實,切實發揮示範帶動作用。(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牽頭)

(八)健全績效評價考核制度。以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有機肥還田利用、沼氣和生物天然氣使用等指標為重點,建立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績效評價考核制度,納入地方政府績效評價考核體系。農業部、環境保護部要聯合製定具體考核辦法,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開展考核。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開展考核,定期通報工作進展,層層傳導壓力。強化考核結果應用,建立激勵和責任追究機制。(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牽頭,中央組織部參與)

(九)構建種養循環發展機制。畜牧大縣要科學編制種養循環發展規劃,實行以地定畜,促進種養業在佈局上相協調,精準規劃引導畜牧業發展。推動建立畜禽糞污等農業有機廢棄物收集、轉化、利用網絡體系,鼓勵在養殖密集區域建立糞污集中處理中心,探索規模化、專業化、社會化運營機制。通過支持在田間地頭配套建設管網和儲糞(液)池等方式,解決糞肥還田“最後一公里”問題。鼓勵沼液和經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水作為肥料科學還田利用。加強糞肥還田技術指導,確保科學合理施用。支持採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調動社會資本積極性,形成畜禽糞污處理全産業鏈。培育壯大多種類型的糞污處理社會化服務組織,實行專業化生産、市場化運營。鼓勵建立受益者付費機制,保障第三方處理企業和社會化服務組織合理收益。(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參與)

三、保障措施

(十)加強財稅政策支持。啟動中央財政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試點,實施種養業循環一體化工程,整縣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以果菜茶大縣和畜牧大縣等為重點,實施有機肥替代化肥行動。鼓勵地方政府利用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對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裝備實行敞開補貼。開展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和大中型沼氣工程建設。落實沼氣發電上網標桿電價和上網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降低單機發電功率門檻。生物天然氣符合城市燃氣管網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的企業應當接收其入網。落實沼氣和生物天然氣增值稅即徵即退政策,支持生物天然氣和沼氣工程開展碳交易項目。地方財政要加大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投入,支持規模養殖場、第三方處理企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建設糞污處理設施,積極推廣使用有機肥。鼓勵地方政府和社會資本設立投資基金,創新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建設和運營模式。(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農業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國家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等負責)

(十一)統籌解決用地用電問題。落實畜禽規模養殖用地,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完善規模養殖設施用地政策,提高設施用地利用效率,提高規模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和有機肥生産積造設施用地佔比及規模上限。將以畜禽養殖廢棄物為主要原料的規模化生物天然氣工程、大型沼氣工程、有機肥廠、集中處理中心建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年度用地計劃中優先安排。落實規模養殖場內養殖相關活動農業用電政策。(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牽頭,農業部參與)

(十二)加快畜牧業轉型升級。優化調整生豬養殖佈局,向糧食主産區和環境容量大的地區轉移。大力發展標準化規模養殖,建設自動喂料、自動飲水、環境控制等現代化裝備,推廣節水、節料等清潔養殖工藝和幹清糞、微生物發酵等實用技術,實現源頭減量。加強規模養殖場精細化管理,推行標準化、規範化飼養,推廣散裝飼料和精準配方,提高飼料轉化效率。加快畜禽品種遺傳改良進程,提升母畜繁殖性能,提高綜合生産能力。落實畜禽疫病綜合防控措施,降低發病率和死亡率。以畜牧大縣為重點,支持規模養殖場圈舍標準化改造和設備更新,配套建設糞污資源化利用設施。以生態養殖場為重點,繼續開展畜禽養殖標準化示範創建。(農業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質檢總局參與)

(十三)加強科技及裝備支撐。組織開展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先進工藝、技術和裝備研發,制修訂相關標準,提高資源轉化利用效率。開發安全、高效、環保新型飼料産品,引導礦物元素類飼料添加劑減量使用。加強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技術集成,根據不同資源條件、不同畜種、不同規模,推廣糞污全量收集還田利用、專業化能源利用、固體糞便肥料化利用、異位發酵床、糞便墊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污水達標排放等經濟實用技術模式。集成推廣應用有機肥、水肥一體化等關鍵技術。以畜牧大縣為重點,加大技術培訓力度,加強示範引領,提升養殖場糞污資源化利用水平。(農業部、科技部牽頭,質檢總局參與)

(十四)強化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按照職責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抓緊制定和完善具體政策措施。農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本意見落實情況進行定期督查和跟蹤評估,並向國務院報告。(農業部牽頭)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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