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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督查問責

典型案例的通報

                                           國辦發〔2017〕5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督促檢查、嚴肅責任追究的決策部署,根據李克強總理關於嚴厲整肅庸政懶政怠政行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2017年2月至5月,國務院辦公廳會同監察部等有關部門,對國務院第三次大督查、審計署跟蹤審計及部門專項督查發現的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進展遲緩、財政資金閒置沉澱、涉企亂收費、落實“放管服”改革政策不到位、公租房大量空置、醫保基金管理使用不到位以及套取挪用侵佔保障性住房資金、扶貧資金等方面突出問題,組織開展了核查問責工作。各有關地方和部門經認真核查,依法依規對117個問題涉及的1089人進行了問責和處理。為進一步嚴肅紀律,發揮負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作用,經國務院同意,現將其中16個典型案例通報如下:

一、北京市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涉企亂收費問題。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北京市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違反《社會組織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國評組發〔2012〕2號)關於社會組織“不得在評選前後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的規定,在開展北京市建築長城杯工程評審過程中,要求參評建築企業按照建築規模繳納諮詢服務費,共收取202.1萬元。北京市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協會會長、北京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工程師馮躍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主任溫慶雲、北京市人民政府軍隊離休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副主任郭保國(時任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北京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副處長許晨龍(時任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社團編制處副處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二、河北省唐山市3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嚴重拖期問題。2012年10月,河北省唐山市孫家莊保障性住房項目廉租住房工程(一期)、孫家莊保障性住房項目廉租住房工程(一期)配套基礎設施和女織寨保障性住房項目廉租住房工程配套基礎設施3個項目獲批立項,截至2016年9月底尚未開工,涉及中央預算內投資7223萬元。唐山市政府被責令作出檢查,唐山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管委會主任龐秋原(時任唐山市發展改革委主任)、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李再東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唐山市發展改革委副主任徐光亮、唐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調研員張金池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三、山西省方山縣1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嚴重拖期問題。2012年7月,山西省方山縣水泥廠棚戶區改造項目獲批立項,截至2016年9月底尚未開工,涉及中央預算內投資5655萬元。方山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劉林梅(時任方山縣副縣長)受到誡勉談話處理,方山縣發展改革局局長穆天新(時任方山縣城鄉建設局局長)、時任方山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李喜照(已免職)受到行政警告處分,時任方山縣水泥廠廠長牛繼醜(已退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其他3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通報批評。

四、遼寧省開原市財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問題。2012年至2015年,遼寧省開原市財政局挪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專項資金1390.51萬元,用於補充行政辦公經費。開原市副市長劉長宏(時任開原市財政局局長)、開原市財政局副局長玄昌林、開原市財政局國庫股股長高晶悅受到行政記過處分,時任開原市常務副市長康樹柏(已免職)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五、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有關單位對藥店違規利用醫保個人賬戶刷卡銷售日用品監管不到位問題。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由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醫保中心等單位監管不到位,哈爾濱市人民同泰醫藥連鎖店142家分店違規利用醫保個人賬戶刷卡銷售日用品,共計1490.75萬元。哈爾濱市醫保中心黨組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哈爾濱市醫保中心主任楊林、哈爾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巡視員任曉鵬(時任哈爾濱市醫保中心主任)、哈爾濱市醫保中心副主任徐軍、哈爾濱市醫保中心調研員李延明(時任哈爾濱市醫保中心副主任)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哈爾濱市醫保中心醫療監督科科長陳桂艷、副科長羅英雨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六、安徽省亳州市人民醫院違規收取醫療費用問題。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醫院通過超標準收費、自立項目收費、重復收費等方式,違規收取醫療費用2314.08萬元。亳州市衛生計生委計生家庭發展科科長王文禮受到行政警告處分,亳州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價格監督檢查分局局長徐紅俠、副局長詹晶晶受到誡勉談話處理,亳州市人民醫院院長杜運志、副院長閆良、財務部主任尹輝、財務部副主任王靖受到記過處分,亳州市人民醫院副院長李含君、藥學部主任楊亞輝、設備科科長李敏、護理部主任程亞艷受到警告處分,其他13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通報批評。

七、江西省南昌市發展改革委涉企亂收費問題。2014年6月至2016年9月,江西省南昌市發展改革委違反《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1號)關於“評估費用由委託評估的項目核準機關承擔”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放開建設項目專業服務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99號)關於“有關評估評審費用等由委託評估評審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承擔”的規定,將應由自身承擔的評估評審費轉嫁給項目單位,造成項目單位多繳納政府核準項目評估評審費共計578.92萬元。南昌市新建區委書記(時任南昌市發展改革委主任)李偉被約談,時任南昌市發展改革委黨組成員、總經濟師柳華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南昌市發展改革委規劃法規處處長肖先禮受到行政警告處分。

八、湖南省耒陽市礦産品稅費徵收管理局涉企亂收費問題。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湖南省耒陽市礦産品稅費徵收管理局受耒陽市林業局、水利局、地稅局委託,違規向煤炭企業徵收森林植被恢復費、育林基金、耕地佔用稅和水土流失防治費等4項稅費,金額共計1092.33萬元。時任耒陽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劉革生,耒陽市林業局副局長劉躍華,耒陽市水利局副局長鄧曉軍,耒陽市政府法制辦主任伍琦偉,耒陽市礦産品稅費徵收管理局綜合股股長劉小林受到黨內警告處分;衡山縣委副書記段曉賽(時任耒陽市常務副市長)、衡陽市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地稅局局長胡夢麟(時任耒陽市地稅局局長)、耒陽市礦産品稅費徵收管理局局長周紹武、耒陽市廣播電視臺臺長王和雲(時任耒陽市物價局局長)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其他2名相關責任人受到批評教育。

九、海南省海口市實行“先照後證”改革後有關工商部門履行“雙告知”職責不到位問題。2016年1月至5月,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海口市龍華區工商局和海口市保稅區工商局按照“先照後證”辦理註冊登記的藥品企業中,有19家藥品企業的部分經營活動需要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藥品生産或經營許可,而工商部門未按規定履行“雙告知”職責,未及時告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以上企業註冊登記情況。海南省工商局、海口市工商局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海口市工商局副局長鄧劍雄受到誡勉談話處理,海口市工商局企業註冊局局長吳新霞、海口市工商局信息統計辦公室主任劉順玉、海口市龍華區工商局局長文昭徽、海口市保稅區工商局局長段樹文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並受到通報批評。

十、重慶市美麗陽光家園公租房項目大量已建公租房空置問題。2014年9月,重慶市美麗陽光家園公租房項目一期工程竣工公租房5183套,由於項目周邊部分道路尚未開工或建成,截至2015年底未分配。重慶市沙坪壩區副區長陳登烈、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副巡視員陳建明(時任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房建設處處長)、重慶市地産集團建設管理部副部長田剛(時任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住房建設處副處長)、重慶渝富集團總經理何志明、重慶渝富集團紀委書記朱旌(時任重慶渝富集團副總經理)、重慶商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覃偉(時任重慶渝富集團副總經理)受到誡勉談話處理,重慶渝富地産有限公司董事長黃亮(時任重慶市沙坪壩區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重慶市沙坪壩區城鄉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張繼熊被約談。

十一、四川省宣漢縣部分鄉鎮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問題。2010年至2014年,四川省宣漢縣部分鄉鎮以重復申請或者編造虛假檔案等方式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財政補助資金216.7萬元。達州市公安局副縣級幹部楊旭東(時任宣漢縣副縣長)、宣漢縣審計局局長彭衛東(時任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局長)、宣漢縣廟安鄉正科級幹部武正洪(時任宣漢縣廟安鄉人大主席)、宣漢縣天寶鄉副鄉長崔進(時任宣漢縣東林鄉副鄉長)、宣漢縣天臺鄉政府工作人員符必友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宣漢縣明月鄉鄉長向涵域、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李權、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機關黨委書記郎馬濤(時任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村鎮股股長)、宣漢縣紅嶺鄉財政所工作人員杜勝利受到行政警告處分,宣漢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村鎮股副股長王顯斌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宣漢縣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牟科昌(時任宣漢縣紅嶺鄉鄉長)、宣漢縣廟安鄉八廟村村委會主任羅仁權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宣漢縣東林鄉政府工作人員劉東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十二、雲南省元陽縣扶貧資金被套取及大量閒置問題。2013年至2016年,由於雲南省元陽縣扶貧辦、農業局等主管部門未嚴格履行審核職責,元陽縣現代農業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等單位通過虛報種植面積、虛報工程量等方式,套取扶貧貸款貼息等財政補助資金156.64萬元。截至2016年8月底,元陽縣部分扶貧項目推進緩慢,983.4萬元扶貧資金閒置,未及時發揮效益。元陽縣委、縣政府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元陽縣委書記李維、元陽縣縣長和愛紅、元陽縣委統戰部部長葉秉明(時任元陽縣財政局局長)、元陽縣沙拉托鄉人大主席張玉勇、元陽縣牛角寨鄉鄉長白川濤、元陽縣上新城鄉副鄉長楊學信受到誡勉談話處理,元陽縣副縣級幹部龍正福(時任元陽縣副縣長)、元陽縣農業局主任科員馬正福(時任元陽縣農業局局長)、元陽縣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局長陳進忠、元陽縣攀枝花鄉黨委書記朱生明(時任元陽縣新街鎮鎮長)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元陽縣國土資源局局長葉茂生(時任元陽縣扶貧辦主任)、元陽縣上新城鄉人大主席普志鑫(時任元陽縣新街鎮副鎮長)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元陽縣農業局副局長馬志學、元陽縣扶貧辦小額信貸股股長王建平受到黨內嚴重警告、免職處分,元陽縣民族宗教事務管理局經濟科負責人白武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其他3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通報批評。

十三、甘肅省甘肅經濟日報社借宣傳報道扶貧工作之機收費問題。2013年1月至2016年9月,甘肅經濟日報社在報道甘肅省扶貧工作典型事例和經驗做法時,借機按照自行制定的“廣告”收費標準,向30個市縣的扶貧管理部門收取費用125.4萬元。甘肅日報社副社長、甘肅日報報業集團公司總經理孫加震,甘肅日報社紀委書記王向陽受到誡勉談話處理;時任甘肅經濟日報社總編輯、甘肅經濟日報分公司經理韓鳳彪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時任甘肅經濟日報社副總編輯馬赟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行政撤職處分;甘肅經濟日報社副總編輯、經營管理中心主任張鶴受到記過處分;時任甘肅經濟日報社經營管理中心副主任劉延海受到撤職處分。

十四、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部分鄉鎮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資金問題。2015年,寧夏回族自治區中寧縣寧安鎮、舟塔鄉、余丁鄉3個鄉鎮採取編造虛假檔案資料的方式,套取農村危房改造財政補助資金3.6萬元,用於鄉鎮其他項目建設。中寧縣寧安鎮、舟塔鄉、余丁鄉政府受到通報批評;中寧縣新堡鎮鎮長劉永華(時任中寧縣寧安鎮副鎮長)受到行政記過處分,中寧縣新堡鎮副主任科員葉維東(時任中寧縣余丁鄉副鄉長)、中寧縣余丁鄉黨委副書記王新錄(時任中寧縣舟塔鄉副鄉長)受到行政警告處分,中寧縣舟塔鄉國土資源所所長田生定、中寧縣余丁鄉政府工作人員朱佔存受到警告處分,中寧縣寧安鎮民生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秦學芳受到記過處分。

十五、國土資源部所屬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資金閒置沉澱問題。截至2016年9月底,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項目”結余資金954.31萬元,資金閒置超過2年未及時清理。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領導班子被責令作出檢查,中國土地勘測規劃院副總工程師孫毅受到通報批評。

十六、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QC小組活動診斷師”職業資格未實際取消問題。2014年,國務院取消了“QC小組活動診斷師”職業資格。2015年,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仍繼續對“全國機械工業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診斷師”(實際為“QC小組活動診斷師”)職業資格進行續證登記,對新申報該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培訓,“QC小組活動診斷師”職業資格未實際取消。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黨支部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中國機械工業質量管理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王建和、副會長郭學俊受到誡勉談話處理。

以上16個典型案例説明,一些地方和單位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況,少數幹部漠視群眾利益,在工作中虛作為、慢作為、不作為、亂作為。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政策效力和改革紅利充分釋放,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利益,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公信力。對庸政懶政怠政突出問題進行嚴肅處理,依法依規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嚴肅問責,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維護政令暢通、狠抓貫徹落實的堅定決心。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從中深刻汲取教訓,舉一反三,引以為戒。

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勝階段、新舊動能轉換和經濟結構升級的關鍵時期,改革發展穩定任務艱巨繁重。各地區、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服從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要把確保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貫徹落實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對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必須不折不扣堅決貫徹執行,絕不允許陽奉陰違、做選擇、搞變通。要建立健全常態化督查機制,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層層傳導責任壓力,以釘釘子精神狠抓工作落實,切實發揮督查抓落實、促發展的“利器”作用,確保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地生效。要加大督查問責力度,嚴厲整肅庸政懶政怠政行為。對執行政策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的,堅決糾正,督促整改;對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嚴肅追責,絕不遷就。要堅持以獎懲並舉促勤政有為,進一步完善督查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廣泛調動和激發各方面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形成幹事創業、競相發展的良好局面,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以優異成績迎接黨的十九大勝利召開。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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