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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部令


第 48 號


《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已經水利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陳 雷

                                            2016年8月1日


水利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


按照國務院的安排部署,水利部對現行有效的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決定廢止2件、修改4件。

一、廢止《黃河下游引黃灌溉管理規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農水〔1994〕516號發佈)。

二、廢止《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管理辦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號發佈)。

三、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試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號發佈,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號修改)第十條中的“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修改為“施工準備、初步設計”。

第十二條修改為:“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後,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

四、將《水利工程建設程序管理暫行規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號發佈,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號修改)第二條中的“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包括招標設計)”修改為“施工準備、初步設計”。

第六條改為第七條。

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施工準備階段

“1.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經批准,年度水利投資計劃下達後,項目法人即可開展施工準備工作,其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現場的徵地、拆遷;

“(2)完成施工用水、電、通信、路和場地平整等工程;

“(3)必須的生産、生活臨時建築工程;

“(4)實施經批准的應急工程、試驗工程等專項工程;

“(5)組織招標設計、諮詢、設備和物資採購等服務;

“(6)組織相關監理招標,組織主體工程招標準備工作;

“2.工程建設項目施工,除某些不適應招標的特殊工程項目外(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均須實行招標投標。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等規章規定執行。”

五、將《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號發佈,2010年3月12日水利部令第39號修改,2010年12月28日水利部令第42號第二次修改)第七條第三款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砂可行性論證報告由申請採砂的單位、個人按照要求自行或者委託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託特定仲介機構提供服務:

“(一)整修長江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長江河道;

“(二)整治長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刪去第七條第四款。

六、刪去《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號發佈,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號修改)第四十條。

同時,對相關規章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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