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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620


現公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證 監 會

                                           2016年9月11日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2號

——基金中基金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證券投資基金的創新發展,規範基金中基金的運作,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基金管理人開展基金中基金業務,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第三條 基金中基金是指,將80%以上的基金資産投資于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份額的基金。

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以下簡稱ETF聯接基金)是指,將絕大部分基金資産投資于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的ETF(以下簡稱目標ETF),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ETF聯接基金是一種特殊的基金中基金。

第四條 基金中基金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得高於基金中基金資産凈值的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金中基金。

ETF聯接基金持有目標ETF的市值,不得低於該聯接基金資産凈值的90%。

(二)除ETF聯接基金外,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持有單只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凈資産的20%,被投資基金凈資産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三)基金中基金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中國證監會認可或批准的特殊基金中基金除外。

(四)除ETF聯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投資其他基金時,被投資基金的運作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凈資産應當不低於1億元。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做好基金中基金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對於運用基金中基金財産投資于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應當合理設置投資比例,制定專門的風險管理制度。

(六)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中基金財産投資于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投資品種和比例應當符合基金中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七)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殊基金中基金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五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財産中持有的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費。

基金託管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財産中持有的自身託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託管費。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中基金財産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應當通過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説明書約定應當收取,並記入基金財産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第六條 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基金中基金的管理人應當代表其份額持有人的利益,根據基金合同的約定參與所持有基金的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在遵循基金中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行使相關投票權利。基金中基金管理人需將表決意見事先徵求基金託管人的意見,並將表決意見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

目標ETF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ETF聯接基金持有人應當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參加ETF持有人大會表決。

第七條 基金中基金的投資風格應當清晰、鮮明。基金名稱應當表明基金類別和投資特徵。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被投資基金的選擇標準,定期報告和招募説明書等文件中應當設立專門章節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關情況,並揭示相關風險:

(一)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凈值披露時間等。

(二)交易及持有基金産生的費用,包括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管理費、託管費等,招募説明書中應當列明計算方法並舉例説明。

(三)基金中基金持有的基金髮生的重大影響事件,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終止基金合同以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

(四)基金中基金投資于管理人以及管理人關聯方所管理基金的情況。

第八條 基金中基金應當採用公允的估值方法,及時、準確地反映基金資産的價值變動。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中基金所投資基金披露凈值的次日,及時披露基金中基金份額凈值和份額累計凈值。

第九條 除ETF聯接基金外,基金管理人開展基金中基金業務,應當設置獨立部門、配備專門人員,制定業務規則和明確相關安排,有效防範利益輸送、內幕交易等行為。

除ETF聯接基金外,基金中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基金的基金經理。

第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與相關各方認真制定基金産品方案,明確認購、申購、贖回、投資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等環節的運作機制、業務流程和管理制度,做好相關技術準備,有效防範投資運作風險,確保基金平穩安全運行。

第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根據相關規定,確定資産保管、交易執行、清算交收、數據傳送等業務中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資産安全保障機制。

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強對基金的監督核查,切實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指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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