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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44 號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已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9月17日頒布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

主 任  徐紹史      

2016年11月27日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科學合理利用能源,從源頭上杜絕能源浪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強能源消費總量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並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産、使用。

第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制定節能審查的相關管理辦法,組織編制技術標準、規範和指南,開展業務培訓,依據各地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完成情況,對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項目的節能審查工作進行督導。

第五條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産後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其他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第六條 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並公佈)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範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編制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報告。項目節能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分析評價依據;項目建設方案的節能分析和比選,包括總平面佈置、生産工藝、用能工藝、用能設備和能源計量器具等方面;選取節能效果好、技術經濟可行的節能技術和管理措施;項目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對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目標、煤炭消費減量替代目標的影響等方面的分析評價。

第八條 節能審查機關受理節能報告後,應委託有關機構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重要依據。節能審查應依據項目是否符合節能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規範、政策;項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觀準確,方法是否科學,結論是否準確;節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項目的能源消費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滿足本地區能源消耗總量和強度“雙控”管理要求等對項目節能報告進行審查。

第九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出具節能審查意見。節能審查意見自印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

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建設內容、能效水平等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向節能審查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十條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投入生産、使用前,應對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應納入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統一管理,實行網上受理、辦理、監管和服務,實現審查過程和結果的可查詢、可監督。

第十二條 節能審查機關應加強節能審查信息的統計分析,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對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省級節能審查機關應按季度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本地區節能審查實施情況。

國家發展改革委實施全國節能審查信息動態監管,對各地節能審查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巡查,對重大項目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公開,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三條 對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擅自開工建設或擅自投入生産、使用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停止建設或停止生産、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産性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

未落實節能審查意見要求的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機關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不能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節能審查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負責審批政府投資項目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 節能審查機關對建設單位、仲介機構等的違法違規信息進行記錄,將違法違規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投資項目審批監管平臺,在“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開。

第十五條 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審、業務培訓、監督檢查,以及標準指南編制等工作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部門預算,並按照規定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十六條 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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