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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 45 號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業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發佈。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2013年發佈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號)同時廢止。

主 任  徐紹史     

2016年12月5日    



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使用效益,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投資補助和貼息方式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投資補助,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給予的投資資金補助。

本辦法所稱貼息,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條件,使用了中長期貸款的投資項目給予的貸款利息補貼。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均為無償投入。

第四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重點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具體包括:

(一)社會公益服務和公共基礎設施;

(二)農業和農村;

(三)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

(四)重大科技進步;

(五)社會管理和國家安全;

(六)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其他公共領域。

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按照宏觀調控的要求,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重點,嚴格遵守科學、民主、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會同相關行業部門統籌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對欠發達地區,特別是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投資項目應當適當傾斜。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分專項制定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明確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預定目標、實施週期、支持範圍、資金安排方式、工作程序、監督管理等主要內容,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地區、不同性質投資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相應的投資補助、貼息標準,作為各專項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的具體依據。

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産業政策、專項規劃和有關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凡不涉及保密內容的,均應當公開。

第七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應當用於計劃新開工或續建項目,原則上不得用於已完工項目。

項目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金額原則上應當一次性核定,對於已經足額安排的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一項目原則上不得重復申請不同專項資金。


第二章 申報和審核


第八條 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列入3年滾動投資計劃,並通過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以下簡稱“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並提交資金申請報告。

第九條 資金申請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在線平臺生成的項目代碼、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

(三)項目列入3年滾動投資計劃,並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情況;

(四)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據;

(五)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要求提供的其他內容。

項目單位應對所提交的資金申請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 資金申請報告由需要申請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單位提出,按程序報送項目匯總申報單位。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提出審核意見,並匯總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報送,或者與年度投資計劃申請合併報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以下簡稱省級發展改革委)、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和中央管理企業等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

第十一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對資金申請報告的下列事項進行審核,並對審核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

(一)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資金投向和申請程序;

(二)符合有關專項工作方案或管理辦法的要求;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條件基本落實;

(四)項目已經列入3年滾動投資計劃,並通過在線平臺完成審批(核準、備案)。


第三章 批復和下達


第十二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受理資金申請報告後,視具體情況對相關事項進行審查,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相關單位進行評審。

項目單位被列入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黑名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不予受理其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三條 對於同意安排投資補助或者貼息資金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批復其資金申請報告。資金申請報告可以單獨批復,或者在下達投資計劃時合併批復。

第十四條 批復資金申請報告應當確定給予項目的投資補助或者貼息金額,並根據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一次或者分次下達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採用貼息方式的,貼息資金總額根據項目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總額、當年貼息率和貼息年限計算確定。貼息率應當不高於當期銀行中長期貸款利率的上限。

第十六條 對於補助地方的項目,數量多、範圍廣、單項資金少的和下達年度投資計劃時無法明確到具體項目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打捆或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打捆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僅下達同意安排的項目數量、投資補助和貼息總額,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分解。切塊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應當明確投資目標、建設任務、補助標準和工作要求等,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負責安排具體項目。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當對上述計劃分解和安排的合規性負責,並在規定時限內通過在線平臺報備相關項目信息。國家發展改革委應當加大監督檢查工作力度。


第四章 項目實施管理


第十七條 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嚴禁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定期組織調度已下達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下列實施情況,並按時通過在線平臺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告:

(一)項目實際開竣工時間;

(二)項目資金到位、支付和投資完成情況;

(三)項目的主要建設內容;

(四)項目工程形象進度;

(五)存在的問題。

第十九條 因不能開工建設或者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等情況,導致項目不能完成既定建設目標的,項目單位和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情況和原因,國家發展改革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相應調整。打捆和切塊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調整,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過在線平臺報備。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必要時可以對投資補助和貼息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等開展中期評估和後評價工作,並根據評估評價情況及時對有關工作方案和政策作出必要調整。

第二十一條 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的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

國家發展改革委接受單位、個人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在審批、建設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舉報,並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三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利用在線平臺,對使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項目加強監管,防止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保證政府投資資金的合理使用和項目順利建設實施。

第二十四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進行稽察,對稽察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並將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中央管理企業和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根據實際情況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相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受理資金申請報告的;

(三)違反規定的程序和原則安排投資補助和貼息的;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和地(市)、縣(市)級發展改革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可根據情節,在一定時期和範圍內不再受理其報送的資金申請報告,或者調減其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規模:

(一)指令或授意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審核項目不嚴、造成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損失的;

(三)對於打捆和切塊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分解和安排出現嚴重失誤的;

(四)所在地區或所屬企業的項目存在較多問題且督促整改不到位的;

(五)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發展改革委(打捆和切塊下達投資計劃的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核減、收回或者停止撥付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暫停其申報中央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和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二)轉移、侵佔或者挪用投資補助和貼息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的;

(四)項目建設規模、標準和內容發生較大變化而不及時報告的;

(五)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建設實施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進行的稽察或者監督檢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過在線平臺報告相關項目信息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為了應對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等不可預見事項,需要緊急下達投資補助或貼息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5日起施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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