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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

《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6〕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教育廳(局、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教育局:

為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現將《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

財 政 部        

教 育 部        

2016年11月11日    



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通知》(國發〔2015〕67號)和有關法律制度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支持城鄉義務教育發展的轉移支付資金。本辦法所稱城市、農村地區劃分標準:國家統計局最新版本的《統計用區劃代碼》中的第5-6位(區縣代碼)為01-20且《統計用城鄉劃分代碼》中的第13-15位(城鄉分類代碼)為111的主城區為城市,其他地區為農村。

第三條 補助經費管理遵循“城鄉統一、重在農村,統籌安排、突出重點,客觀公正、規範透明,注重實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和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工作重點確定支持內容。現階段,重點支持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七條所規定的內容。

第五條 落實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主要包括:

(一)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含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補助生活費。民辦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準按照中央確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標準執行。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和免費為小學一年級新生提供正版學生字典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含以2016年為基數核定的出版發行少數民族文字教材虧損補貼),具體根據各省份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補助標準、教科書循環使用等因素核定。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省份義務教育寄宿生數、寄宿生貧困面、補助標準、分配系數等因素核定(補助標準、分配系數及分配公式詳見附表,下同)。中央財政對城市學生的免費教科書和寄宿生生活費補助從2017年春季學期開始。

(二)對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含民辦學校)按照不低於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的標準補助公用經費,並適當提高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北方取暖地區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隨班就讀殘疾學生的公用經費補助水平。公用經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具體根據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各省份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規模較小學校數、分配系數等因素核定。城鄉義務教育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由中央統一確定。

本辦法所稱公用經費是指保障義務教育學校正常運轉、完成教育教學活動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務等方面支出的費用,具體支出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實驗實習、文體活動、水電、取暖、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及圖書資料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不得用於人員經費、基本建設投資、償還債務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伙食補助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三)鞏固完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支持公辦學校維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擴建校舍及其附屬設施。中西部地區所需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規定比例分擔,中央財政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省份農村義務教育在校生數、生均校舍面積標準、安全校舍面積、使用年限、單位面積補助標準、分配系數等因素核定;中央財政對東部地區採取“以獎代補”方式給予適當獎補,補助經費具體根據各省份農村義務教育在校生數、財力狀況、校舍安全保障投入及危房改造成效等因素核定。

(四)對地方落實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等政策給予綜合獎補,中央財政補助經費根據相關省份落實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等中央有關決策部署情況、義務教育改革發展情況、工作努力程度等因素核定,地方可統籌用於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相關支出。

現階段,以各地實際發放鄉村教師月人均生活補助標準與中央綜合獎補標準(月人均200元)的比值為參考值,設立綜合獎補標準調整系數。中央財政按照綜合獎補標準、參考調整系數核定相關省份綜合獎補資金。

第六條 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中央財政對特崗教師給予工資性補助,補助資金根據在崗特崗教師人數、補助標準與相關省份據實結算。

第七條 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用於向學生提供等值優質的食品,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不得用於補貼教職工伙食、學校公用經費,不得用於勞務費、宣傳費、運輸費等工作經費,具體根據國家試點地區覆蓋學生數、補助標準核定;對於地方試點,中央財政給予適當獎補,具體根據地方試點地區覆蓋學生數、地方財政投入、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因素核定。現階段,對地方試點膳食補助標準達到每生每天4元以上的省份,中央財政按照每生每天2元標準給予獎補;對未達到4元的省份,按照每生每天1.5元的標準給予獎補。

第八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策部署、義務教育改革發展實際以及財力狀況適時調整第五條至第七條相關補助標準及分配因素。

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分配公式為:某省份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特崗教師工資性補助資金+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補助資金。

第九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於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報送當年補助經費申報材料。申報材料需經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後報送。逾期不提交的,相應扣減相關分配因素得分。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補助經費安排使用情況,主要包括上年度補助經費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全省義務教育工作目標和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三)上年度省級財政安排用於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方面的資金統計表及相關預算文件。

第十條 補助經費由財政部、教育部共同管理。教育部負責審核地方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並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財政部根據中央轉移支付資金管理相關規定,會同教育部研究確定各省份補助經費預算金額。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明確省級及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經費分擔、資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一條 財政部和教育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補助經費預算。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一年度補助經費預計數。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收到補助經費預算文件後,應當在30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二條 補助經費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資金(包括免費教科書、公用經費、寄宿生生活費、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和綜合獎補等補助經費)撥付暫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補助經費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國家課程免費教科書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按政府採購有關規定統一組織採購。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經費時,應當結合本地區年度義務教育重點工作和本省省級財政安排的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加大省級統籌力度,重點向農村地區傾斜,向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革命老區傾斜。省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責任、按規定切實落實應承擔的資金;合理界定寄宿生貧困面,提高資助的精準度;合理確定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項目管理的具體級次和實施辦法;統籌落實好特崗教師在聘任期間的工資津補貼等政策;指導省以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科學確定營養改善計劃供餐模式及經費補助方式等。

第十四條 縣(區)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經費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區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兼顧不同規模學校運轉的實際情況,向寄宿制學校、規模較小學校、薄弱學校傾斜,保障規模較小學校和教學點的基本需求;加強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規範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補助經費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縣(區)級教育部門應會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定期對轄區內學校校舍進行排查、核實,結合本地學校佈局調整等規劃,編制校舍安全保障總規劃和年度計劃,按照本省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項目管理有關規定,負責組織實施項目,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情況,要逐級上報省級教育、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預算管理制度,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育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支出;制定完善內部經費管理辦法,細化公用經費等支出範圍與標準,加強實物消耗核算,建立規範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採購登記臺賬,健全物品驗收、進出庫、保管、領用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等監督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做好給予個人有關補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 財政部、教育部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補助經費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加強補助經費的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按照規定做好信息公開工作。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強基礎信息管理,確保學生信息、學校基本情況、教師信息等數據真實準確。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補助經費實施監管。

第十七條 補助經費要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補助經費用於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經費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對於擠佔、挪用、虛列、套取補助經費等行為,按照《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補助經費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復核過程中,違反規定分配補助經費或者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補助經費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財政部、教育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教育部發佈的《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工作暫行管理辦法》(財教〔2004〕5號)、《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5號)、《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6號)、《東部地區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以獎代補”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6〕287號)、《關於變更東部地區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工作情況材料報送時間的通知》(財辦教〔2010〕36號)、《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12〕231號)、《進城務工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中央財政獎勵實施暫行辦法》(財教〔2008〕490號)同時廢止。上述文件涉及相關工作的管理辦法由教育部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附:城鄉義務教育補助經費相關補助標準、分配系數及分配公式(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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