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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國政府貸款項目

代理銀行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國合〔2016〕50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不含西藏)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銀行、採購公司、計劃單列企業集團、中央管理企業:

為落實《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5號),完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代理銀行管理制度,保證外國政府貸款工作順利進行,現將我部制定的《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代理銀行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6年11月17日    



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代理銀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外國政府貸款(以下簡稱貸款)項目代理銀行服務的監督和管理,規範代理業務,提高貸款項目管理成效,根據《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贈款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貸款項目代理銀行的選聘、管理和監督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代理銀行,是指接受項目實施單位或財政部門委託,為做好貸款項目前期準備並執行財政部門與項目實施單位簽署的貸款項目轉貸協議或者執行協議,提供對外聯絡、諮詢服務,代理收付款項及審核、債務核對與統計、結售匯和結算等業務的銀行。

第四條 代理銀行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政策性銀行、開發性金融機構的總行或省級/一級分行;

(二)具備與貸款方認可的境外銀行發展業務關係的能力和經驗;

(三)熟悉貸款方以及我國貸款管理政策和工作程序,具有負責代理業務的專業部門和人員;

(四)銀行總行具有良好的國際市場資信評級。

第五條 負有償還責任的項目實施單位或財政部門(以下統稱債務人)應當根據貸款項目的特點和需求,本著公開公正、競爭擇優的原則,依法依規選聘代理銀行。

債務人負責代理銀行的選聘,並接受同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對於有多個子項目的貸款項目,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選聘一家代理銀行。代理服務費由各子項目債務人根據子項目提款金額按比例分攤。

第七條 債務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選聘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選聘代理銀行。債務人使用非財政性資金選聘的,應當參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選聘代理銀行。

債務人選聘代理銀行,應當同時在政府採購指定信息發佈媒體和省級以上財政部門門戶網站發佈相關採購信息。

貸款方對選聘代理銀行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債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選聘代理銀行,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的《代理銀行評分內容與標準》(附件1),採用綜合評分法評定,得分最高的銀行中標。

第九條 債務人應當參照委託代理協議範本(附件2)與代理銀行簽訂《委託代理協議》。《委託代理協議》簽訂前應當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審核,簽訂後報財政部備案。

《委託代理協議》主要包括:代理權限和事項、委託方和受託方權利和義務、代理服務費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代理業務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範圍:

1.代表債務人與貸款方就項目前期準備、項目執行、債務核對等事項進行業務聯絡;

2.根據債務人提交的申請,按照項目貸款協定、轉貸或者執行協議的規定和附件3所附的業務流程,及時辦理貸款項下提款手續;

3.按照項目貸款協定、轉貸或者執行協議的規定和附件3所附的業務流程,及時辦理貸款本息和費用的對外支付;

4.負責貸款資金使用償還的統計工作,並根據財政部門要求按時報送貸款債務及相關數據報表等,確保數據的完整與準確。

第十條 代理銀行可以根據貸款項目規模、代理業務範圍及代理服務成本對其代理的項目收取代理服務費。

代理銀行可以按項目轉貸或者執行協議中規定的貸款期限,以每次結息日的債務餘額(已提取未償還的貸款本金),按約定的年費率對貸款項目收取代理服務費。代理服務費分檔年費率參考如下:

(一)協議貸款金額5000萬美元以下(不含5000萬美元)的項目,年費率不高於0.20%;

(二)協議貸款金額5000萬美元以上(含5000萬美元)的項目,年費率不高於0.15%。

貸款幣種為非美元貨幣的,協議貸款金額可以按項目轉貸或者執行協議簽署日上月月底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價進行折算。

代理服務費原則上按人民幣收取,按每次結息日前1年最後1個工作日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中間價進行折算。

第十一條 代理銀行與債務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平等互惠的原則認真履行《委託代理協議》。

第十二條 《委託代理協議》簽訂後,原則上不得更換代理銀行。

如果《委託代理協議》須終止,債務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於《委託代理協議》終止前3個月內重新選定代理銀行。在新代理銀行確定前,原代理銀行應當繼續履行相關代理業務,不得中斷服務。

第十三條 財政部門適時對代理銀行的服務進行調查或評估,並在一定範圍內公佈結果。

第十四條 在代理銀行選聘過程中,各方當事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選聘代理銀行可以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六條 美國進出口銀行主權擔保貸款和以色列政府貸款項目仍延用轉貸銀行做法,轉貸銀行選聘的程序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實施。

第十七條 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目涉及開設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的,開戶銀行管理按照財政專戶或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外國政府貸款項目公開招標選聘代理銀行評分內容與標準

  2.XX貸款XXXX項目委託代理協議(範本)

  3.外國政府貸款項目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流程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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