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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

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規〔201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機關各司局:

《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範(試行)》已經2016年11月2日第25次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本文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國土資源部        

2016年11月16日    



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規範

(試 行)


為規範國土資源部本級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明確部立案查處的範圍、工作程序和內容,規範執法行為,提升執法效能,推進法治國土建設,依據《土地管理法》、《礦産資源法》、《行政處罰法》、《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範。

一、適用範圍

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土地、礦産資源違法行為,適用本規範。

二、工作要求和流程

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遵循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

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按照立案、調查取證、案情分析和調查報告、案件審理、徵求意見、法制審核、部審議形成處理決定、實施處理決定、執行、結案的工作流程進行;具體工作由執法監察局和其他業務司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

三、立案

(一)立案管轄範圍。

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管轄以屬地管轄為原則,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原則上由土地、礦産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國土資源部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複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管轄的案件,具體包括:

1.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2.國務院要求國土資源部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3.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4.國土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其中,國土資源部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是指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上報、其他部門移送以及執法督察工作中發現嚴重損害群眾權益的重大、典型違法行為,經部批准立案查處的案件。

(二)立案呈批。

對需要由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先行組織對違法基本事實進行核查。

經核查,發現符合以下條件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應當報部批准後立案:

1.有明確的行為人;

2.有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事實;

3.依照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4.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5.符合國土資源部立案管轄範圍。

經核查,發現違法事實不存在,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或者違法狀態已消除的,報部批准後,可以不予立案。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前,執法監察局應當徵求部相關司局意見。

土地案件應當徵求辦公廳、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政策法規司、調控和監測司、規劃司、財務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不動産登記局)、土地利用管理司、人事司、機關黨委等司局意見。

礦産資源案件應當徵求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調控和監測司、規劃司、財務司、地質勘查司(礦産勘查辦)、礦産開發管理司、礦産資源儲量司、地質環境司(應急辦)、人事司、機關黨委等司局意見。

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時,執法監察局應當向部提交相應的請示,附《立案呈批表》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初步核查報告和徵求意見情況。部領導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

(三)確定承辦人員。

部決定立案查處的,應當確定至少2名案件承辦人員。

根據工作需要,執法監察局可以統一調配局內人員,也可以抽調地方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參加部立案查處工作,配發部臨時執法監察證件,保障辦案人員執法資格。

四、調查取證

(一)取證要求。

調查取證時,辦案人員應當不少於2人,並應當向被調查人出示執法監察證件。根據需要,可以請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派員參加調查。

辦案人員按照《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中的證據收集要求,收集與案件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詢問筆錄、現場勘測筆錄、鑒定結論等證據。其中,需要耕地破壞程度和礦産資源破壞價值等鑒定的,部可以委託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鑒定並出具鑒定結論或者鑒定意見。

(二)調查中止或者調查終止。

出現《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中規定的中止調查或者終止調查情形的,案件承辦人員應當填寫《中止調查決定呈批表》或者《終止調查決定呈批表》,徵求部相關司局意見,按程序報部批准後,中止或者終止案件調查。

五、案情分析和調查報告

在調查取證的基礎上,案件承辦人員對收集的證據、案件事實進行認定,確定違法性質和法律適用,研究提出處理建議,起草調查報告。

(一)案情分析。

案件承辦人員對收集的證據進行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審查,梳理和認定違法事實,研究確定違法性質和法律適用等。案情分析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徵求部相關業務司局或其他單位的意見。

(二)調查報告。

在調查取證和案情分析基礎上,案件承辦人員起草《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提出的處理建議應當明確具體。其中,建議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據土地、礦産資源所在地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標準和辦法,提出具體的行政處罰建議。

六、案件審理

案件承辦人員起草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經內部審核後,提交執法監察局局長辦公會審理。

局長辦公會由局長主持,其他局領導、各處處長及相關人員參加。案件承辦人員介紹案件情況,對違法事實、案件定性、處理意見和法律適用等作出説明;參會人員就案件有關問題進行提問和討論,案件承辦人員進行解答或者補充説明;會議主持人總結形成審理意見;案件承辦人員如實記錄參會人員意見和審理意見,製作《違法案件審理記錄》,參會人員簽字後,報會議主持人審簽。

根據審理意見,案件承辦人員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七、徵求意見

案件審理通過後,將《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分送部相關司局、案件所在地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單位徵求意見。

土地案件應當徵求辦公廳、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政策法規司、調控和監測司、規劃司、財務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不動産登記局)、土地利用管理司、人事司、機關黨委等司局意見。

礦産資源案件應當徵求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調控和監測司、規劃司、財務司、地質勘查司(礦産勘查辦)、礦産開發管理司、礦産資源儲量司、地質環境司(應急辦)、人事司、機關黨委等司局意見。

根據徵求意見情況,執法監察局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八、法制審核

對部相關司局在法律適用問題上難以達成一致、確有必要的案件,《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應當送政策法規司進行法制審核。

按照法制審核意見,執法監察局對《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進行修改、完善。

九、部審議形成處理決定

執法監察局起草《關於提請部專題會審議國土資源違法案件調查報告的請示》,經相關司局會簽後報部。請示應附會簽意見及採納情況、徵求意見及採納情況、《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等。對於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另附《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擬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另附《行政處理決定告知書》、《行政處理決定書》;對於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另附《行政處分建議書》;對於涉嫌犯罪的,另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部領導同意召開部專題會並確定會議時間後,執法監察局準備會議材料,並於會議前一天將會議材料分送各參會單位。

部專題會由分管部領導主持,執法監察局彙報,相關司局參加。

審議土地案件時,辦公廳、國家土地總督察辦公室、政策法規司、調控和監測司、規劃司、財務司、耕地保護司、地籍管理司(不動産登記局)、土地利用管理司、人事司、機關黨委等司局參加。

審議礦産資源案件時,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調控和監測司、規劃司、財務司、地質勘查司(礦産勘查辦)、礦産開發管理司、礦産資源儲量司、地質環境司(應急辦)、人事司、機關黨委等司局參加。

部專題會對案件調查報告及相關法律文書進行審議,形成案件處理決定。執法監察局起草《部專題會議紀要》,經辦公廳主任或者副主任審核後,報分管部領導簽發。

部專題會認為案件特別複雜、重大的,應當提交部長辦公會審議。執法監察局按照《國土資源部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提請部長辦公會審議,並準備相關材料。

經部專題會或者部長辦公會審議通過後,執法監察局將《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報部領導審簽。

十、實施處理決定

《違法案件處理決定呈批表》經部領導簽批後,執法監察局及相關司局具體履行相應程序,實施處理決定。

(一)行政處罰。

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處罰告知和行政處罰聽證告知。製作《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採取直接送達或者委託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由執法監察局進行復核。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由部法制工作機構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進行聽證。

2.行政處罰決定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和申請聽證的,或者陳述、申辯、聽證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不成立的,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經部領導簽發、加蓋部印章後,採取直接送達或者委託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經陳述、申辯或者聽證,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程序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3.行政處罰作出時限。部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如需延長,應當報部批准。

(二)行政處理。

對違法批地、違法批礦等,決定給予行政處理的(如明確違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或者違法批准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的相關文件無效,提出撤銷批准文件、廢止違法內容、依法收回土地等具體要求和建議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行政處理告知。製作《行政處理告知書》,採取直接送達或者委託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的,由執法監察局進行復核。

2.行政處理決定書。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的,或者陳述、申辯提出的事實、理由、證據不成立的,製作《行政處理決定書》,經部領導簽發、加蓋部印章後,採取直接送達或者委託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經陳述、申辯,需要修改擬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的,按照程序調整或者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三)移送案件。

對案件需要追究責任人行政紀律責任或者涉嫌犯罪,決定向有關部門移送案件的,執法監察局起草《行政處分建議書》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報部領導簽發後,按照規定,將案件移送與責任人級別相對應的監察、任免機關或者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

(四)撤銷立案決定。

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違法行為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決定撤銷立案決定的,執法監察局填寫《撤銷立案決定呈批表》,報部批准。

(五)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

對違法行為輕微或者違法狀態已消除,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執法監察局按照本規範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六)移送有管轄權機關。

案件不屬於國土資源部管轄,決定移送有管轄權機關的,執法監察局起草移送案件管轄文件,報部批准後,移送有管轄權機關,按照本規範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結案手續。

十一、執行

(一)主動公開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部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生效後,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在部門戶網站公開,督促違法當事人自覺履行,接受社會監督。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其他媒體進行報道。

(二)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要求自覺履行。其中,決定沒收違法所得或者罰款的,應當將違法所得或者罰款足額上繳國庫,並提供繳款憑據;決定沒收地上建(構)築物、礦産品或者其他實物的,應當配合將地上建(構)築物、礦産品或者其他實物移交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國土資源部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土地、礦産資源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部領導簽名,加蓋部印章,註明日期,並附具相關材料。

申請強制執行前,國土資源部製作《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採取直接送達或者委託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

(三)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

當事人應當按照《行政處理決定書》的要求,自覺履行,撤銷、廢止違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或者違法批准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的相關文件,落實依法收回土地等決定。

(四)督促執行。

根據案件情況,國土資源部可以要求有關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機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跟蹤督辦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

(五)執行記錄。

根據行政處罰、行政處理決定的執行情況,執法監察局製作《執行記錄》。

十二、結案

(一)結案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結案:

(1)案件已經移送管轄的;

(2)終止調查的;

(3)決定不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理的;

(4)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處理決定執行完畢的;

(5)行政處罰決定終結執行的;

(6)已經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

涉及需要移送有關部門追究刑事責任、行政紀律責任的,結案前應當已經依法移送。

(二)結案呈批。

符合結案條件的,執法監察局填寫《結案呈批表》,報部批准後結案。

(三)立卷歸檔。

結案後,案件承辦人員將辦案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照《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的要求,及時整理裝訂成卷,交由部檔案室歸檔保存。

案卷分為正卷和副卷,正卷主要為案件查處過程中製作的法律文書和收集的證據材料等,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經申請可以查詢、複製;副卷主要為內部呈批材料等,不對外公開。

附件:1.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工作流程圖

   2.相關法律文書格式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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