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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 75 號


《關於委託山西省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登記的決定》已經2017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姜大明      

2017年6月7日      



關於委託山西省等6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産資源

勘查開採審批登記的決定

(2017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通過)


一、為了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全面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決定委託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貴州、新疆6個省、自治區國土資源廳(以下簡稱6省(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部分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登記。

二、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産、鎢、稀土6種礦産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産資源勘查審批登記委託6省(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三、除石油、烴類天然氣、頁巖氣、放射性礦産、鎢、稀土、資源儲量規模10億噸以上的煤、資源儲量規模大型以上的煤層氣、金、鐵、銅、鋁、錫、銻、鉬、磷、鉀17種礦産資源外,其他原由國土資源部實施的礦産資源開採審批登記委託6省(區)國土資源廳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登記繼續由國土資源部實施。

五、國土資源部對6省(區)國土資源廳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行為負責監督,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6省(區)國土資源廳應當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登記內部審查制度,在委託事項範圍內,以國土資源部的名義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加蓋國土資源部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登記專用章,不得再委託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于每年12月底前向國土資源部報送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的本年度工作報告。

六、國土資源部通過全國礦業權統一配號系統在線監管、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方式,對6省(區)國土資源廳實施本決定規定的行政許可進行監督管理。

七、6省(區)國土資源廳應當建立健全信用體系,通過信息公開、社會監督、隨機抽查、重點檢查以及建立異常名錄和違法違規名單等措施,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産資源勘查開採行為的監督管理,規範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秩序,促進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礦山地質環境,維護國家所有者權益和探礦權人、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八、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決定公佈前國土資源部有關礦産資源勘查、開採審批登記權限調整的規定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