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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科教〔2017〕74號    

各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牽頭組織單位,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科技廳(委、局)、發展改革委(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科技局、發展改革委,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以下簡稱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規範和加強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105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專〔2017〕145號)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結合重大專項管理特點,我們修訂了《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科 技 部             

發展改革委             

2017年6月27日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以下簡稱重大專項)的組織實施,規範和加強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工作規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105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民口)管理規定》(國科發專〔2017〕145號)及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專項的資金來源堅持多元化原則,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資金、單位自籌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財政安排的重大專項資金(以下簡稱重大專項資金)。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相關資金提供方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條 重大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等,開展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業競爭前的共性技術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等公共科技活動,並對重大技術裝備或産品進入市場的産業化前期工作予以適當支持。重大專項實行概預算管理,項目(課題)實行預算管理。

第四條 重大專項的財政支持方式分為前補助、後補助。具體支持方式根據重大專項組織實施的要求和項目(課題)的特點,在年度指南和年度計劃(含年度預算,下同)中予以明確。

(一)前補助是指項目(課題)立項後核定預算,並按照項目(課題)執行進度撥付資金的財政支持方式。

(二)後補助是指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活動,在項目(課題)完成並取得相應成果後,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核驗收、評估評審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事後立項事後補助兩種方式。

(三)對於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集成等公共科技活動,一般採取前補助方式支持。對於具有明確的、可考核的産品目標和産業化目標的項目(課題),以及具有相同研發目標和任務、並由多個單位分別開展研發的項目(課題),一般採取後補助方式支持。

第五條 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集中財力,聚焦重點。聚焦國家重大戰略産品和重大産業化目標,發揮舉國體制的優勢,集中財力,突出重點,避免資金安排分散重復。

(二)放管結合,權責對等。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堅持做好“放管服”,充分發揮相關管理機構的作用,明確職責,強化擔當,落實資金管理責任。

(三)多元投入,注重績效。堅持多元化投入原則,積極發揮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和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作用,突出需求牽引和成果績效導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四)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各種渠道獲得的資金都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的原則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按照重大專項的組織管理體系,重大專項資金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第七條 在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下,科技部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組織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含總概算和階段概算)編制論證,開展階段實施計劃(含分年度概算,下同)、年度計劃綜合平衡工作,統籌協調重大專項與國家其他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國家重大工程的關係;組織重大專項的監測評估、檢查監督和總結驗收等。

第八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制定重大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評估審核專項總概算和階段概算。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組織開展階段概算的分年度概算評審;對專項牽頭組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的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課題)資金使用情況和財務驗收情況進行抽查。財政部審核批復分年度概算,按部門預算程序審核批復年度預算、執行中的重大概預算調劑等。

出資的地方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其承諾投入的資金,提出資金安排意見,並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管理。

第九條 牽頭組織單位負責重大專項具體實施工作,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協調落實重大專項實施的相關支撐條件和配套政策;組織編報分年度概算,制定年度指南;審核上報年度計劃建議(含年度預算建議,下同);批復項目(課題)立項(含預算),按規定程序審核批復預算調劑;監督檢查本專項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按規定組織開展專項項目(課題)績效評價;成立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等。

第十條 專業機構接受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與牽頭組織單位的共同委託,負責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具體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項目(課題)立項、預算評審、提出年度計劃建議;負責與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含預算書,下同);按規定程序審核批復預算調劑;負責項目(課題)過程管理、結題驗收和決算;定期報告年度資金使用情況;督促項目(課題)預算執行,監督檢查項目(課題)資金使用情況;建立健全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財務驗收、內部監督等制度,以及預算執行人失信警示和聯合懲戒機制等。

第十一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以下簡稱承擔單位)是項目(課題)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強化法人責任,規範資金管理。負責編制和執行所承擔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按規定程序履行相關預算調劑職責;嚴格執行各項財務規章制度,接受監督、檢查和審計,並配合評估和驗收;編報重大專項資金決算,報告資金使用情況等;負責項目(課題)資金使用情況的日常監督和管理;落實單位自籌資金及其他配套條件等。


第三章 重大專項概算管理


第十二條 重大專項概算是指對專項實施週期內,專項實施所需總費用的事前估算,是重大專項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重大專項概算包括總概算、階段概算和分年度概算。

第十三條 重大專項概算應當同時編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確保收支平衡。

重大專項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財政資金概算和其他來源資金概算。

重大專項支出概算包括支出總概算、支出階段概算和支出分年度概算。支出概算應當在充分論證、科學合理的基礎上,根據任務相關性、配置適當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按照任務級次和不同研發階段分別編列。

第十四條 牽頭組織單位會同專業機構根據國務院批復的實施方案中確定的總概算和階段概算,結合編制階段實施計劃,進一步細化年度任務目標,編制分年度概算。

第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科技部組織開展專項分年度概算評審。財政部根據評審結果,結合財力可能,按照有關規定核定並批復專項中央財政資金分年度概算。

第十六條 經國務院批復的總概算及階段概算原則上不得調增。分年度概算在不突破階段概算的前提下,可以在本階段年度間調整,由牽頭組織單位提出申請,按程序報財政部審批。重大專項任務目標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導致中央財政資金總概算、階段概算確需調增的,由牽頭組織單位提出調整申請,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審核後按程序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章 資金核定方式及開支範圍


第十七條 重大專項資金由項目(課題)資金和管理工作經費組成,分別核定與管理。

第十八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資金由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組成,適用於前補助和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課題)。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包括研究、中間試驗試製等階段)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1.設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試製、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2.材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由於消耗各種必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發生的採購、運輸、裝卸和整理等費用。

3.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設計、化驗、加工及分析等費用。

4.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5.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和國際合作與交流費。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相關的學術研討、諮詢以及協調任務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相關人員出國(境)、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臺專家來內地(大陸)工作而發生的費用。

在編制項目(課題)預算時,本科目支出預算不超過直接費用10%的,不需要提供預算測算依據。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6.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産權事務等費用。

7.勞務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課題)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項目(課題)聘用人員的勞務費標準,參照當地科研和技術服務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課題)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社會保險補助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勞務費預算不設比例限制,據實編制。

8.專家諮詢費: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諮詢費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9.基本建設費:是指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發生的房屋建築物構建、工程配套機電設備購置等基本建設支出,應當單獨列示,並參照基本建設財務制度執行。

10.其他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詳細説明。

(二)間接費用是指承擔單位在項目(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承擔單位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房屋佔用,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結合承擔單位信用情況,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課題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和基本建設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20%,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15%,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13%。

間接費用由承擔單位統籌使用和管理。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挂鉤。

項目(課題)中有多個單位的,間接費用在總額範圍內由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分配。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課題)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十九條 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是指在重大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科技部、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牽頭組織單位、專業機構等承擔重大專項管理職能且不直接承擔項目(課題)的有關單位和部門,開展與實施重大專項相關的研究、論證、招標、監理、諮詢、評估、評審、審計、監督、檢查、培訓等管理性工作所需的費用,由財政部單獨核定。

第二十條 管理工作經費按照“分年核定、專款專用、勤儉節約、合理規範”的原則使用和管理。管理工作經費不得用於彌補相應單位的日常公用經費。

第二十一條 管理工作經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費、差旅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審計/評審評估/招投標/監理費、出版物/文獻/信息傳播費、設備購置費及其他費用等。

(一)會議費是指專項組織實施和管理過程中召開的研討會、論證會、評審評估會、培訓會等會議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嚴格控制會議的規模、數量、開支標準和會期。

(二)差旅費是指專項組織實施和管理過程中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專家諮詢費是指專項組織實施和管理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專家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管理的相關工作人員,開支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勞務費是指專項組織管理工作中支付給臨時聘用且沒有工資性(包括退休工資)收入人員的勞務性費用。

(五)審計/評審評估/招投標/監理費是指專項組織實施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審計、立項評審、招投標、項目監理等相關費用,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出版物/文獻/信息傳播費是指專項組織實施和管理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體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宣傳費等費用。

(七)設備購置費主要用於重大專項管理工作所必需的達到固定資産標準的小型設備購置。設備購置費原則上不予開支,確有需要的,應單獨報批。

(八)其他費用是指在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項目之外的其他與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直接相關的支出。其他費用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

第二十二條 管理工作經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經費使用部門(單位)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編報經費需求,財政部按規定審核下達管理工作經費預算。管理工作經費應當按規定納入相應使用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管理工作經費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中央部門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二十三條 預算編制與審批程序適用於前補助和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課題)。

第二十四條 重大專項實行全口徑預算編制,應當全面反映重大專項組織實施過程中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明確提出各項支出所需資金的來源渠道。預算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做到收支平衡。

第二十五條 專業機構根據年度指南,組織項目(課題)申報及預算編報,不得在預算申報前先行設置控制額度,可在年度指南中公佈重大專項年度擬立項項目概算數。

第二十六條 承擔單位按照政策相關性、目標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課題)預算。對儀器設備購置、參與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説明,並申明現有的實施條件和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項目(課題)申報單位對直接費用各項支出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列。

第二十七條 專業機構委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進行預算評審。

預算評審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豐富的國家科技計劃預算評審工作經驗,熟悉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資金管理政策,建立了相關領域的科技專家隊伍支撐,擁有專業的預算評審人才隊伍等。

預算評審應當按照規範的程序和要求,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項目(課題)申報預算的政策相關性、目標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審,預算評審過程中不得簡單按比例核減預算。預算評審應當建立健全溝通反饋機制,承擔單位對預算評審意見存在重大異議的,可向專業機構申請復議。

第二十八條 專業機構提出年度計劃建議報牽頭組織單位,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同意後,于每年9月底前將下一年年度計劃報三部門綜合平衡。財政部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核定年度預算,按規定程序下達牽頭組織單位,同時抄送科技部、發展改革委。

由地方政府作為牽頭組織單位的重大專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專業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公示擬立項項目(課題)名單和預算(涉密內容除外),並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牽頭組織單位根據三部門綜合平衡意見和財政部預算批復,向專業機構下達項目(課題)立項批復(含預算)。

第三十一條 專業機構根據立項批復(含預算)與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簽訂項目(課題)的任務合同書。

任務合同書是項目(課題)預算執行、財務驗收和監督檢查的依據。任務合同書應以項目(課題)預算申報書為基礎,突出績效管理,明確項目(課題)考核目標、考核指標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責權,明確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和參與單位的資金額度,包括其他來源資金和其他配套條件等。

第三十二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是指單位圍繞重大專項目標任務,按照前補助規定的程序立項後,先行投入組織研發活動並取得預期成果,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核、評估和驗收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的項目(課題),可事先撥付不超過該項目(課題)中央財政核定專項資金總額30%的啟動資金,啟動資金列入立項當年預算。待專業機構對項目(課題)進行驗收、提出其餘中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建議,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批後,在以後年度預算中安排,承擔單位可以統籌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條 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是對單位已取得了符合重大專項目標要求,但未納入重大專項支持範圍的核心關鍵技術等研究成果,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核、評估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採用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的項目(課題),由專業機構組織開展成果徵集、項目(課題)評估、技術驗證和價值評估,結合項目(課題)的實際支出,提出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並納入年度計劃建議,論證結果和預算安排建議應向社會公示(涉密內容除外)。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獲得的資金,承擔單位可以統籌安排使用。


第六章 預算執行


第三十四條 自2018年1月1日起,重大專項資金不再通過特設賬戶撥付,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取消特設賬戶有關事項另行規定。

第三十五條 專業機構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及時辦理向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支付年度項目(課題)資金的有關手續。實行部門預算批復前項目(課題)資金預撥制度。

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應當根據項目(課題)研究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向項目(課題)參與單位撥付資金。課題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不得對參與單位無故拖延資金撥付,對於出現上述情況的單位,專業機構將採取約談、暫停項目(課題)後續撥款等措施。

第三十六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建立健全項目(課題)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第三十七條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為科研人員在項目編制和調劑、資金支出、財務決算和驗收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

第三十八條 承擔單位應當將項目(課題)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中央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的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按照承諾保證其他來源的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第三十九條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在單位內部公開立項、主要研究人員、資金使用(重點是間接費用、外撥資金、結余資金使用等)、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課題)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第四十條 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對設備費、大宗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支出,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對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可按實際發生額予以報銷。

第四十一條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下達的預算執行。項目(課題)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預算確有必要調劑時,應當按照調劑範圍和權限,履行相關程序。

(一)專項年度預算總額的調劑,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牽頭組織單位審核後報財政部批復。

(二)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總額調劑,由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向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專業機構按原預算評審程序委託預算評審第三方機構評審後,報牽頭組織單位審批。

(三)項目(課題)年度預算總額不變,課題間預算調劑,課題承擔單位之間預算調劑以及增減項目(課題)參與單位的預算調劑,由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審核匯總後,報專業機構審批。

(四)項目(課題)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會議/差旅/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其他費用等預算如需調劑,由項目(課題)負責人根據實施過程中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由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審批。設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基本建設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劑,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於其他方面支出;如需調增,需由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報專業機構審批。

(五)項目(課題)的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承擔單位與項目(課題)負責人協商一致後,可以調減用於直接費用。

第四十二條 重大專項資金實行全口徑決算報告制度。對按規定應列入項目(課題)決算的所有資金,應全部納入項目(課題)決算。

第四十三條 項目(課題)牽頭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的4月20日前,審核上年度收支情況,匯總形成項目(課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並報送專業機構。決算報告應當真實、完整、賬表一致。

項目(課題)資金下達之日起至年度終了不滿3個月的項目(課題),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其資金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報表中編制反映。

第四十四條 專業機構按規定組織項目(課題)財務驗收,並將財務驗收結果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資金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資金;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劑預算;

(七)虛假承諾、單位自籌資金不到位;

(八)資金管理使用存在違規問題拒不整改;

(九)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通過財務驗收後,各承擔單位應當在1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

第四十六條 項目(課題)因故撤銷或終止,承擔單位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産,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産清單,報送專業機構。專業機構研究提出清查處理意見並報牽頭組織單位審核批復,牽頭組織單位確認後,按規定程序將結余資金(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上繳國庫。

第四十七條 對於項目(課題)結余資金(不含審計、年度監督評估等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資金),項目(課題)完成任務目標並一次性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承擔單位使用,2年內(自驗收結論下達後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後結余資金未使用完的,按規定原渠道收回。

未一次性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課題),或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按規定原渠道收回。

第四十八條 重大專項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國家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産屬國有資産,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産的管理規定執行。企業使用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産,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等相關規章制度執行。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央財政資金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規定開放共享。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三部門、牽頭組織單位、專業機構和承擔單位應當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資金監督檢查機制。監督檢查應當加強統籌協調,加強信息共享,避免重復交叉。

第五十一條 三部門通過監督評估、專項檢查、年度報告分析、舉報核查、績效評價等方式,按計劃對專業機構內部管理、重大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和有效性進行監督檢查;對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落實情況,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項目(課題)資金撥付的及時性,項目(課題)資金管理使用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以及財務驗收情況等進行抽查。

第五十二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指導專業機構做好重大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對重大專項的實施進展情況、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牽頭組織單位按照規定組織開展項目(課題)績效評價。牽頭組織單位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專業機構整改,追蹤問責。

第五十三條 專業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金監管制度,組織開展重大專項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並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對發現問題的承擔單位,採取警示、約談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蹤問責。

專業機構應當在每年末總結當年的重大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情況,並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

第五十四條 承擔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相關財經法規及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提高對科研人員的服務水平,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保證項目(課題)資金安全。

承擔單位應當強化預算約束,規範資金使用行為,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支出,嚴禁使用重大專項資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種費用開支的原始資料登記和材料消耗、統計盤點制度,做好預算與財務管理的各項基礎性工作。

第五十五條 重大專項資金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對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騙取重大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和單位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財政部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重大專項概預算審核下達,牽頭組織單位、專業機構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資金分配等環節,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六條 重大專項組織管理過程中,相關機構和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對於違反保密規定的,給國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有關責任機構和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三部門備案。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通知》(財教〔2009〕218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10〕673號)、《財政部關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課題預算調整規定的補充通知》(財教〔2012〕277號)、《財政部關於印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課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443號)、《財政部關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結題財務決算工作的通知》(財教〔2013〕489號)、《財政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56號)、《財政部關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管理工作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57號)、《財政部關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預算調整規定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58號)、《財政部關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59號)、《財政部關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結題財務決算工作的補充通知》(財科教〔2016〕6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