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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局關於印發《統計執法“雙隨機”

抽查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統字〔2017〕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各調查總隊,各司級行政單位、在京直屬事業單位、出版社:

《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已經2017年1月24日國家統計局第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統 計 局             

2017年6月30日      



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廣隨機抽查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完善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制度,依據《統計部門推廣隨機抽查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國家統計局採用“雙隨機”抽查方式,對重大國情國力普查、重大國家統計調查、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涉外統計調查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

第三條 國家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在國家統計局統一領導下,堅持依法監管、公正高效、公開透明、協同推進的原則,由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統一組織實施,有關職能司(辦、中心)配合。

第四條 國家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應當執行統計法律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依法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家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對檢查對象採用多階段抽樣方式,根據執法檢查計劃和工作安排,先確定隨機抽查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再隨機抽取市(地、州、盟,以下統稱市)、縣(市、區、旗,以下統稱縣),最後以縣為總體隨機抽取調查對象;對統計執法檢查人員直接採用隨機方式抽取。


第二章 隨機抽查事項清單


第六條 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産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由項目組織實施單位確定。

第七條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

(一)調查對象依法提供統計資料情況;

(二)調查對象依法設置原始記錄、統計臺賬情況;

(三)調查對象依法建立並執行統計資料管理制度情況;

(四)調查對象依法為履行法定填報職責提供保障情況;

(五)調查對象依法配合統計調查和統計監督情況;

(六)地方和部門執行遵守統計法情況;

(七)地方和部門履行法定統計職責情況;

(八)地方和部門執行國家統計政令和統計行政管理制度情況。

第八條 涉外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為:

(一)涉外統計調查機構具備資格條件情況;

(二)涉外統計調查機構調查項目開展情況;

(三)涉外社會調查項目報批與執行情況;

(四)涉外統計調查機構遵守統計法及涉外統計調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情況。


第三章 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九條 建立檢查對象名錄庫。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以所有普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産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以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國家常規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地方統計調查以所有調查對象為檢查對象名錄庫。

涉外統計調查以所有取得國家統計局和省級統計局涉外統計調查許可證的涉外統計調查機構為檢查對象名錄庫。

第十條 國家統計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以國家統計執法骨幹人才庫為基礎進行充實補充,入庫人員應當符合《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國家統計執法人才庫建設的通知》和《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於補充調整國家統計執法骨幹人才庫的通知》要求。


第四章 隨機抽查工作細則


第十一條 全國人口普查、全國經濟普查、全國農業普查隨機抽查工作細則由國務院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制定。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投入産出調查、全國科學研究與試驗發展(R&D)資源清查等重大國家統計調查的隨機抽查細則由組織實施單位制定。

第十二條 國家常規統計調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抽查:

(一)按照國家統計局黨組的統一安排確定抽查的省。

(二)以省為抽查對象的,先隨機抽取3個市;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個市隨機抽取1-2個縣,在每個縣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1.抽取市的工作要在選定的省級統計機構進行。在省級統計機構領導和統計法制機構負責人見證下,由國家統計執法檢查組人員對省內所有市(如果調查對象只在部分市中,則為所有樣本市)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2.在每個抽中的市各抽取1-2個縣。在省級統計機構有關人員和市級統計機構負責人見證下,對每個抽取市內的縣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3.在每個抽中的縣各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在省級統計機構有關人員和縣級統計機構見證下,對每個抽取縣內所有調查對象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三)以市為抽查對象的,先隨機抽取1個市;根據工作需要,在市內隨機抽取3-4個縣,在每個縣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1.抽取市的工作要在選定的省級統計機構進行。在省級統計機構領導和統計法制機構負責人見證下,由國家統計執法檢查組人員對省內所有市(如果調查對象只在部分市中,則為所有樣本市)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2.在抽中的市隨機抽取3-4個縣。在省級統計機構有關人員和市級統計機構負責人見證下,對抽取市內的縣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3.在每個抽中的縣各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在省級統計機構有關人員和縣級統計機構見證下,對每個抽取縣內所有調查對象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4.對於只在市轄區開展的統計調查,直接在市轄區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四)以縣為抽查對象的,先隨機抽取2個市;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個市隨機抽取1-2個縣,在抽中縣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1.抽取市的工作要在選定的省級統計機構進行。在省級統計機構領導和統計法制機構負責人見證下,由國家統計執法檢查組人員對省內所有市(如果調查對象只在部分市中,則為所有樣本市)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2.在每個抽中的市各抽取1-2個縣。在省級統計機構有關人員和市級統計機構負責人見證下,對每個抽取市內的縣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3.在每個抽中的縣各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在省級統計機構有關人員和縣級統計機構見證下,對每個抽取縣內所有調查對象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五)以調查對象為抽查對象的,先隨機抽取2個市;根據工作需要,在每個市隨機抽取1-2個縣,在抽中縣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

1.抽取市的工作要在選定的省級統計機構進行。在省級統計機構領導和統計法制機構負責人見證下,由國家統計執法檢查組人員對省內所有市(如果調查對象只在部分市中,則為所有樣本市)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2.在每個抽中的市各抽取1-2個縣。在省級統計機構有關人員和市級統計機構負責人見證下,對每個抽取市內的縣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3.在每個抽中的縣各抽取一定數量的調查對象。在省級統計機構有關人員和縣級統計機構見證下,對每個抽取縣內所有調查對象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

第十三條 以涉外統計調查機構為抽查對象的,由國家統計局統計執法監督局對所有抽查對象進行排序,用隨機軟體抽取檢查對象。

第十四條 地方統計調查、部門統計調查參照國家常規統計調查的抽查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抽取市、縣,根據執法檢查工作安排,既可在省、市一次抽取,也可先抽取一個市、縣,待檢查結束後再抽取下一個市、縣。當出現不可抗力情況,不便於執法檢查的,經統計執法監督局負責人批准後可另行抽取。

第十六條 以省、市、縣為抽查對象的,首先對抽中的調查對象開展執法檢查,再依次對抽中的縣、市、省遵守執行統計法、履行法定統計職責、執行國家統計政令和統計行政管理制度情況進行執法檢查。以調查對象為抽查對象的,只對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七條 統計執法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隨機抽取:

(一)由統計執法監督局按照相關規定提出執法檢查組組長和成員人數報國家統計局領導審定。

(二)依據抽查專業從統計執法骨幹人才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與檢查地區和部門無利害關係的執法人員。

(三)對符合要求的執法人員進行排序,然後按照隨機原則抽取檢查組成員。

第十八條 對涉外統計調查機構的執法檢查,既可以從國家統計執法骨幹人才庫中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隨機抽取,也可指定抽中調查對象所在省級統計機構按照隨機原則抽取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檢查。

第十九條 對每一專業以省為抽查對象、以市為抽查對象、以縣為抽查對象、以調查對象為抽查對象的,3年內對抽查對象已檢查過的專業不再重復抽查。但抽查過且發現有統計違法行為的可隨時進行“回頭看”。

對每一涉外統計調查機構4年內不再重復抽查,但抽查過且有違反涉外統計調查管理規定的可隨時進行“回頭看”。

第二十條 “雙隨機”抽查的現場檢查,按照國家統計局執法檢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國家統計局執法檢查原則上採取“雙隨機”抽查方式進行。

對違法案件的立案查處和對違法舉報線索的核實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工作需要,對存在數據異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統計違法嫌疑的調查對象,經國家統計局批准,可直接進行執法檢查。


第五章 抽查結果的公開和運用


第二十二條 國家統計局依照國務院要求和有關規定,以適當的方式通報抽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 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統計違法行為,應嚴格依照有關統計法律法規規定立案查處。

對企業的行政處罰結果,應在企業信息公示平臺予以公示。對統計上嚴重失信的企業,應在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平臺公示企業及其責任人有關信息。對於企業故意統計造假、弄虛作假的,情節嚴重的納入部門聯合懲戒之中。

對於地方、部門干預統計調查、統計造假作假的,應及時按規定移交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依據黨紀政紀有關規定給予處分並進行通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各省級統計機構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統計執法“雙隨機”抽查辦法,報國家統計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國家統計局各業務司開展的數據質量檢查工作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解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