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

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17〕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進一步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2〕315號)進行了修訂,制定了《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 政 部              

2017年10月13日      



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意見》(國發〔2006〕17號)、《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中央財政根據國發〔2006〕17號文件規定籌集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國家核定的農村移民人數和規定的扶持標準,分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以下簡稱省)後的資金。項目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項目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三條 項目資金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財政部負責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地方財政部門加強項目資金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項目資金支出範圍包括:

(一)支持庫區和移民安置區基礎設施建設及經濟社會發展。

1.基本口糧田及配套水利設施建設。

2.交通、供電、通信和社會事業等基礎設施建設。

3.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4.移民勞動力就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教育。

5.移民能夠直接受益的生産開發項目。

6.與移民生産生活密切相關的其他項目。

(二)中央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支出。

(三)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五條 按照從嚴從緊原則,各省可在項目資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情況監測評估費用,具體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移民管理機構確定。

第六條 項目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權重如下:

(一)各省經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人數(權重50%)。以水利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核定的大中型水庫農村移民後期扶持人口為依據。

(二)對全國統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的貢獻情況(權重15%)。以財政部收到各省上繳的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為依據。

(三)水庫移民突出問題情況(權重20%)。以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根據庫區和移民安置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研究確定的水庫移民突出問題為依據。在移民脫貧攻堅任務完成前,以國家標準建檔立卡貧困移民數量為依據。

(四)項目資金績效(權重15%)。以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組織開展的相關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

中央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專項經費,每年根據實際工作量核定,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審核後,按部門預算管理程序納入水利部部門預算。

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支出,採取定額分配。

第七條 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支出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082202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第(二)、(三)項支出列“2082299其他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支出”。

第八條 財政部應當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預算指標按規定比例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抄送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財政部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項目資金正式預算下達省級財政部門,次年可以根據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情況進行清算。

第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績效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管理,加快預算執行進度,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結轉結余資金,按照財政部關於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管理應當全面落實財政預算信息公開有關要求。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移民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資金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專員辦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開展項目資金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及資金使用單位,應當接受上級財政、發展改革、水利、審計、監察、移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資料,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或逃避。

第十五條 項目資金使用中存在弄虛作假或截留、擠佔、挪用等財政違法行為的,對相關單位及個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各級財政部門、移民管理機構等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分配、使用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違反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規定責任追究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各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移民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抄送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專員辦。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結余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2〕315號)和《財政部關於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實施工作專項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11〕303號)同時廢止。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