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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繪地信局關於印發《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非涉密

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測發〔201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局所屬各單位、機關各司室:

現將《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測繪地信局             

2017年9月29日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測繪地理

信息成果提供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測繪成果管理制度,加強非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集約化管理,推動非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社會化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提供、使用非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以下簡稱“非密成果”),應當遵守本辦法。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以下簡稱“國家局”)通過與有關部門合作共建、交換共享形成的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和使用,按照雙方約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密成果,是指由中央財政投資、國家局及其所屬單位組織生産、履行定密程序後確定為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測繪地理信息成果。

非密成果主要包括基礎測繪、地理國情監測、應急測繪、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全球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業務形成的不涉及國家秘密的數據、信息、圖件、報告。

第四條 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應當遵循目錄管理、分類保管、按需提供、鼓勵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局測繪成果管理司負責非密成果提供和使用的統一管理工作。國家局相關司室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非密成果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錄


第六條 非密成果實行目錄管理制度。所有非密成果應當在納入《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後,方可向社會提供和使用。

第七條 非密成果保管單位和測繪項目承擔單位(有牽頭單位的由牽頭單位負責,下同)負責非密成果目錄的編制與更新維護,並及時向國家局提交非密成果目錄及其元數據。以在線形式實時或者準實時提供非密成果的,也應當同步編制並提交成果目錄及其元數據。

非密成果目錄編制的具體要求由國家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國家局匯總各單位提交的目錄形成《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非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目錄》,並及時向社會公佈,同時在全國地理信息資源目錄服務系統發佈非密成果元數據,供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用戶”)查詢和申請使用。


第三章 保  管


第九條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國家局衛星測繪應用中心等有關單位按照國家局確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有關非密成果的保管。測繪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生産過程中産生的非密成果的保管。

根據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需要,國家局可按照佈局合理、權責統一、便於利用的原則,確定或設立相關非密成果保管單位。

第十條 非密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保管制度,配備符合安全要求的設施,並採用異地備份等形式,確保非密成果的完整和安全。

第十一條 鼓勵有條件的非密成果保管單位建設非密成果保管、分發、服務信息系統,提升非密成果資源共享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四章 提  供


第十二條 非密成果保管單位負責非密成果提供工作。

非密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依據本辦法和相關規定,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則,制定本單位非密成果提供辦法,報國家局批准後實施。

第十三條 鼓勵非密成果保管單位優先採用在線服務、前置服務等方式提供非密成果,一般不採用拷貝數據本體的方式提供。

確需採用拷貝數據本體的方式提供非密成果,保管單位應當“一支筆”批准、“一個窗口”提供。

第十四條 非密成果保管單位應當及時高效提供非密成果,並與用戶簽署非密成果提供使用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以及相關知識産權保護要求。

第十五條 應急測繪保障過程中形成的非密成果、輔助決策用圖等成果的應急提供,參照《基礎測繪成果應急提供辦法》(國測法發〔2007〕13號)執行,其成果可以先提供後納入目錄管理。

第十六條 對外提供非密成果原則上採取國別化政策,向國外用戶只提供其本國或者本地區範圍內的非密成果。

第十七條 提供覆蓋範圍廣、數據量大、影響深的非密成果,以及對外提供涉及敏感地區、敏感時段的非密成果,應當報國家局批准。

前款具體標準和要求由國家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國家局與有關部門開展合作時,涉及非密成果提供、共享等事宜的,相關牽頭司室應當事先徵求測繪成果管理司的意見。


第五章 使  用


第十九條 國家基礎地理信息中心、國家局衛星測繪應用中心等有關單位應當通過保密技術處理,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增加非密成果的有效供給,促進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社會化應用。

第二十條 非密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託國家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天地圖”、全國地理信息資源目錄服務系統,積極主動開放共享所保管的非密成果。

第二十一條 鼓勵非密成果保管單位通過合作開發、資源置換、代理銷售、技術服務等方式,豐富非密成果産品,加速非密成果的商業化應用和産業化進程,深入服務於政府管理、企業運營和百姓生活。

第二十二條 使用的非密成果涉及地圖的,還應當執行國家有關地圖管理的法規政策。

第二十三條 非密成果保管單位應當於每年11月底向國家局報告非密成果提供、使用情況及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國家局可授權省級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保管、提供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非密成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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