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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7 號


為了規範出境入境航空器載運人員信息預報預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公安部會同交通運輸部制定了《出境入境航空器載運人員信息預報預檢實施辦法》。現予發佈,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公 安 部 部 長  趙克志          

交通運輸部部長  李小鵬          

2018年2月12日      



出境入境航空器載運人員信息預報預檢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出境入境航空器載運人員信息預報預檢工作,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便利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出境入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境入境航空器負責人或者其出境入境業務代理單位(以下簡稱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完整、準確、及時地預報出境入境航空器擬載運的旅客、機組人員信息,包括旅客訂座記錄、登機旅客信息和登機機組人員信息。

第三條 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應當按照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商定的格式,通過專用網絡將預報信息發送至指定的地址。

預報信息由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共享。

第四條 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應當在航空器起飛前72小時、24小時、2小時、1小時和起飛後30分鐘內分別報送旅客訂座記錄。

旅客訂座記錄採用國際標準電子報文格式,內容包括旅客姓名、國籍、性別、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證件號碼、出境入境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航段、團體情況、聯絡地址、出票情況等。

第五條 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應當在辦理旅客值機手續時,逐一報送擬登機的旅客信息,並在飛機關閉艙門準備起飛前報送所有已登機旅客和機組人員信息。

登機旅客和機組人員信息的內容包括:姓名、國籍、性別、出生日期、出境入境證件號碼、出境入境證件有效期截止日期、人員類別。

第六條 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對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報送的登機旅客信息進行預先核查,即時向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反饋預檢指令。

對於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反饋不準登機的旅客,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應當不準其登機。

第七條 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按照規定預報信息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和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應當對該航空器及其載運的旅客、機組人員出境入境提供便利。

第八條 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預報信息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航空器負責人按以下標準罰款,對單個航班罰款總額不超過5萬元:

(一)未按規定時限報送旅客訂座記錄的,按每漏報一次處5000元罰款。

(二)未按規定時限報送登機人員信息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報送登機人員信息不準確的,單個航班不準確數量不超過10人的,處1萬元罰款;單個航班不準確數量超過10人的,每多錯報1人,增處1000元罰款。

(四)漏報或多報登機人員信息的,每漏報或多報1人處5000元罰款。

(五)未報送登機人員信息的,處5萬元罰款。

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未能按規定預報信息,有證據證明因網絡故障等客觀原因造成的,不予處罰;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反饋不準登機的旅客,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仍允許其登機並載運其出境入境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每載運1人1萬元罰款。

第十條 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出境入境航空器載運的旅客、機組人員信息的,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可以推遲或者阻止該航空器負責人或者代理單位運營管理的航空器出境入境;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可將有關情況記入守法信用信息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示。

第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航空器負責人,是指出境入境航空器運營人、所有人、機長等對航空器出境入境活動負責的單位、人員。

出境入境證件號碼,是指旅客或機組人員持用的有效護照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效出入境證件號碼。

人員類別,是指旅客或者機組人員。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國際航班載運人員信息預報實施辦法》(公安部第99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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