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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委 教育部 國家語委關於開展全國雙語

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建設工作的指導意見


民委發〔2017〕139號    

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四川、貴州、雲南、西藏、甘肅、青海、新疆等省、自治區民(宗)委(局)、民語委(辦)、教育廳(語委),國家民委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關於以語言相通促進各民族溝通、理解、認同的重要指示精神,2015年起,國家民委、教育部、國家語委(以下簡稱三部委)在民族地區探索開展了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建設工作(雙語指國家通用語言和當地通用少數民族語言,下同)。為進一步推進該項工作常態化、規範化開展,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重要意義

我國是多民族、多語言的國家,55個少數民族中,除部分民族通用漢語文外,其他大部分少數民族都有本民族語言,有22個民族共使用28種文字;中國少數民族約有6000萬人使用本民族語言,約有3000萬人使用本民族文字。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推廣普通話,平均普及率已達到70%以上,但東西部之間、城鄉之間發展很不平衡,有些民族地區普及率甚至低於40%。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精神,積極開展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建設工作,對於引導民族地區各族群眾互相學習語言,普及國家通用語言,構建雙語和諧關係,服務民族工作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促進各民族溝通、理解和認同,服務民族團結的現實需要。

民族團結説到底是人與人的團結。語言相通是人與人相通的重要環節。語言不通就難以溝通,不溝通就難以達成理解,就難以形成認同。引導、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有利於消除各民族之間相互溝通的語言障礙,有利於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於增進理解認同、加強民族團結。

(二)是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支撐。

少數民族學好國家通用語言,有利於個人成長就業、接受現代科學文化知識、融入社會發展。民族地區幹部掌握雙語,有利於加強與各族群眾的溝通聯絡,有利於更好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各項惠民政策,有利於更進一步密切黨群關係、幹群關係。大力開展雙語和諧建設,充分發揮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擴大交流中的作用,深入發掘少數民族語言資源優勢,有利於發展民族地區特色文化、旅遊等産業,有利於增強自我發展和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利於為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重要助力。

(三)是增強中華文化認同,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的重要內容。

中華文化是中國各民族文化的總匯,包含豐富多彩的各民族文化元素,任何一個民族的文化都不能等同於中華文化,也不能自外于中華文化。語言文字是文化的主要載體和重要組成部分,鼓勵各民族互相學習語言,有利於增強中華文化認同,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有利於促進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樣緊緊抱在一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四)是抓住基層基礎,發揮典型示範作用,構建和諧語言關係,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

鄉村(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位,是語言生活的基本單元。立足鄉村(社區)開展示範點建設,有益於從基層基礎著手,構建和諧語言關係,同時發揮示範引導作用,在全社會形成“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與共”的和諧語言生活,更好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助力鄉村振興戰略,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做出努力。

二、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和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充分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自覺站在中華民族整體利益的高度,立足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以“中華民族一家親,同心共築中國夢”為目標,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的民族工作主題,貫徹落實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圍繞“以語言相通促進各民族溝通、理解和認同”任務,開展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建設工作,為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助力與支撐。

三、基本原則

(一)遵循法律,依法行政。

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發展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自由,保障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為各族幹部群眾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引導、鼓勵民族地區各族幹部群眾互相學習語言。

(二)遵循規律,積極穩妥。

遵循語言文字客觀發展規律,依據當地實際,特別是語言文字發展狀況和鄉村(社區)群眾意願,審慎推進。

(三)因地制宜,服務發展。

發揮主觀能動性,結合地域特徵、民族特點、歷史背景和發展水平,研究探索不同語言類別、不同地域特徵、不同發展水平的鄉村(社區)雙語和諧示範點建設模式,服務特色産業,服務就業創業,助力脫貧攻堅,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升。

(四)精心組織,統籌兼顧。

建立健全開展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體制,堅持和完善省(區)級負總責,市(州)級協調,縣級抓落實,鄉鎮級和村(社區)具體實施的工作機制,民族語文工作部門和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通力協作,加強配合,充分調動各有關方面積極性,共同參與。

四、工作目標

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國家通用語言普及率明顯提高,各族群眾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得到進一步保障。各族群眾互相學習語言的積極性、主動性增強,語言關係和諧。各族幹部群眾交往增多,交流更加順暢。鄰里關係更為和諧,民族團結得到加強。雙語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中華優秀文化得到進一步傳承和發展。示範點建設工作納入當地民族團結進步創建,並成為民族團結進步創建的重要形式和載體。

五、建設管理

(一)積極開展建設工作。

三部委聯合開展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建設工作,堅持少而精,建成一個,帶動一批。各省(區)民族語文工作部門、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研究部署本省(區)雙語和諧鄉村(社區)建設工作,制定相應實施辦法和建設標準。

(二)規範評定流程。

各有關省(區)民族語文工作部門、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按照三部委關於推薦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建設候選單位的要求,篩選推薦上報候選單位。經專家評審、部門審核、實地考察、上網公示、三部委審批等程序,確定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建設單位。建設期一般為1至2年,建設期滿,在各有關省(區)組織自評基礎上,三部委依照《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考評指標》(附件)聯合開展考評驗收工作。考評驗收合格並經公示無異議的建設單位,命名為“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並掛牌。考評驗收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未通過者可以整改提高,整改期為1年,再次考評驗收仍未通過者,取消該單位示範點建設資格。

(三)加強常態化管理。

持續推進雙語和諧建設工作,不斷增強工作成效,確保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發揮應有的示範引領作用。動態管理已命名的示範點,每年11月底前,由各示範點所在省(區)民族語文工作部門牽頭,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配合,向三部委匯總上報本省(區)各示範點年度工作情況總結及下一年工作計劃。三部委不定期開展抽查工作,對工作下滑、成效減弱的示範點進行責令整改、警告直至摘牌等處理。

六、保障措施

各級民族語文工作部門和教育(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統籌、落實責任,切實做好推薦申報、建設推進、後續管理等工作,加強對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建設情況的監督評估,健全工作檔案,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使用專項經費,加強資金使用監督和績效評價。

附件:全國雙語和諧鄉村(社區)示範點考評指標(略,詳情請登錄國家民委網站)

國家民委               

教 育 部               

國家語委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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