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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交運發〔2017〕2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現將《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              

2017年12月20日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道路客運接駁運輸,提高道路客運安全管理水平,促進道路客運轉型升級,保障人民群眾安全高效出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道路客運接駁運輸,應當遵守本辦法。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分為換駕式接駁運輸和分段式接駁運輸。

第三條 開展道路客運接駁運輸,應當安全為本,誠實信用,依法經營。

第四條 需淩晨2時至5時運行的道路客運班線,應當按照本辦法實行接駁運輸。

鼓勵道路客運企業對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實行分段式接駁運輸,實現客運車輛和駕駛員當日往返。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道路客運結構調整,逐步減少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數量。營運線路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到期後申請延續經營的,如不實行接駁運輸,應當調整發班安排,避免淩晨2時至5時載客停車休息。

第五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履行接駁運輸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制定接駁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和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加強接駁運輸運行管理。

第六條 鼓勵接駁運輸企業組建接駁運輸聯盟,制定聯盟章程、自律公約、管理規章等,明確聯盟及聯盟企業安全生産管理職責,發揮行業協作、自律作用,推動接駁運輸資源整合共享。

第七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接駁運輸安全生産源頭管控和事中事後監管。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具備接駁點服務功能的客運站建設項目予以支持。


第二章 安全管理制度與接駁組織方案


第八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制定健全的接駁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包括接駁運輸車輛、接駁運輸駕駛員、接駁點安全生産管理制度,接駁運輸動態監控制度,接駁運輸安全生産操作規程,接駁點管理人員、接駁運輸駕駛員崗位職責等。

第九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科學合理地制定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包括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接駁運輸車輛安排和接駁點設置等。

(一)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包括線路名稱、線路里程、途經路線、接駁點、接駁次數、起訖客運站。

接駁運輸線路運行安排應當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

(二)接駁運輸車輛安排:包括車輛信息、始發時間、預計接駁時間、預計終到時間、配備駕駛員數量等。

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視頻監控裝置。

(三)接駁點設置:包括接駁點名稱、詳細地址、設施設備配備情況(含停車位、床位、視頻監控設備、信息傳輸條件等)、接駁點專職管理人員、運營單位(含單位名稱、負責人、聯絡方式等)。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在制定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時,對接駁點進行實地查驗,保證接駁點滿足停車、駕駛員住宿、視頻監控及信息傳輸等安全管理功能需求。

第十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直接管理接駁點,或者進駐接駁運輸聯盟及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

接駁運輸企業直接管理接駁點的,應當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接駁運輸企業進駐接駁運輸聯盟或者其他接駁運輸企業運營的接駁點的,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安全管理責任。接駁運輸企業應當督促駕駛員執行接駁運輸流程,履行接駁運輸手續,接受接駁點管理人員的過程監督和信息核查。接駁點運營單位應當督促接駁點管理人員按照崗位職責和雙方協議履職。

第十一條 分段式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同一客運班線全程接駁次數不得超過2次。

(二)接駁點能夠保障不同接駁運輸車輛間旅客安全換乘、旅客行李和行李艙載運貨物安全交接。

(三)有明確的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艙載運貨物換車組織引導流程。

(四)由多個承運主體共同實施分段式接駁運輸的,應當明確相關各方安全生産責任。

第十二條 接駁運輸企業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將接駁點設置在客運站的,可向相關許可機關申請將接駁點所在的客運站增設為停靠站點。相關許可機關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批准。


第三章 接駁運輸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道路客運企業擬開展接駁運輸的,應當向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接駁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於每季度末月10日前通過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接駁運輸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報送下一季度擬開行的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當季度末月20日前完成客運班線和車輛信息核實。因車輛報廢更新需調整接駁運輸車輛的,接駁運輸企業應當於每月10日前在管理平臺報送車輛信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於當月20日前完成車輛信息核實。

第十五條 管理平臺通過信息自動交換功能,向公安交管部門提交需淩晨2時至5時運行的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並及時公佈已錄入公安交管部門機動車輛信息管理相關系統的接駁運輸車輛情況。

第十六條 接駁運輸企業通過管理平臺獲取並打印已錄入信息的接駁運輸車輛憑證,作為公安交管部門允許接駁運輸車輛淩晨2時至5時運行的參考依據。信息錄入成功的接駁運輸車輛次月起可執行淩晨2時至5時運行。

第十七條 接駁運輸企業需要調整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的,應當及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信息。


第四章 運行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按照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在指定接駁點和接駁時段進行接駁,履行接駁手續,建立健全接駁運輸臺賬,實施接駁過程動態監控及視頻監控,並做好旅客引導服務。

第十九條 接駁運輸企業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的,應當在旅客購票時主動告知接駁過程、接駁時間、接駁點及所乘車輛等接駁運輸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 接駁運輸執行以下流程:

(一)駕駛員發車前,應當領取《接駁運輸行車單》(以下簡稱《行車單》,參考式樣見附件),如實填寫接駁運輸相關信息,經發車站點或所屬企業管理人員簽字後,隨車攜帶前往指定接駁點進行接駁。

(二)接駁運輸車輛到達接駁點後,接駁運輸交接班駕駛員應當交接車輛(僅限換駕式接駁運輸)、旅客、旅客行李及行李艙載運貨物等,並在《行車單》上簽字。

(三)接駁運輸交接班駕駛員完成交接後,接駁點管理人員應當核查接駁運輸車輛、駕駛員及相關證件等,並在《行車單》上簽字確認。

(四)實施分段式接駁運輸的,接駁點管理人員及駕駛員應當引導旅客候車、換車,組織旅客行李及行李艙載運貨物換車,防止旅客錯乘、漏乘及行李貨物遺失。

(五)接駁點管理人員在接駁點留存一份《行車單》。駕駛員隨車攜帶一份《行車單》(分段式接駁運輸雙方駕駛員各攜帶一份),待運輸任務結束後交由接駁運輸企業留存。

第二十一條 接駁點管理人員發現接駁運輸車輛、駕駛員信息不符或交接班駕駛員不履行接駁流程等違規行為的,不得在《行車單》上簽字確認,應當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接駁運輸車輛所屬企業和接駁點運營單位相關負責人,並做好違規情況登記。接駁運輸企業應當立即糾正接駁運輸違規行為。

第二十二條 換駕式接駁運輸完成後,應當履行以下接駁信息記錄手續:

(一)接駁點管理人員應當於6小時內,在管理平臺登記《行車單》相關信息。

(二)接駁運輸企業應當通過接駁運輸車載視頻裝置採集換駕前後的當班駕駛員圖像信息,或通過其他技術手段採集能夠證明駕駛員執行接駁的信息,並於24小時內上傳至管理平臺。

第二十三條 需淩晨2時至5時運行的接駁運輸車輛,應當在前續22時至淩晨2時之間完成接駁。在此時間段內未完成接駁的接駁運輸車輛,淩晨2時至5時應當在具備安全停車條件的地點停車休息。

第二十四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通過動態監控、視頻監控、接駁信息記錄檢查、現場抽查等方式,加強接駁運輸管理,嚴格執行接駁運輸流程和旅客引導等服務;發現違規操作的,應當立即糾正。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並將未按接駁運輸線路運行組織方案完成接駁且在淩晨2時至5時仍然運行的行為作為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及時發現並消除。

第二十五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保存接駁運輸臺賬、《行車單》、接駁運輸車輛動態監控信息、接駁過程相關圖像信息等,保存期限不少於180日。

第二十六條 接駁運輸企業應當在客運站、接駁運輸車輛、接駁點等公告接駁運輸信息和12328交通運輸服務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客運站在執行車輛出站檢查時,應當將接駁點待班駕駛員計入該車輛駕駛員配備數量。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接駁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接駁運輸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健全接駁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接駁運輸企業臺賬和動態監控等信息及接駁運輸信息公示情況,並將檢查結果納入企業誠信考核。對開展分段式接駁運輸的企業,還應當檢查旅客權益保障、客運服務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接駁點實施屬地監管。接駁點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市、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加強對接駁運輸臺賬、管理人員工作流程等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檢查發現的違規行為,並將企業違規行為通過管理平臺告知接駁點運營單位、接駁運輸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現接駁運輸企業接駁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制度不健全或違反接駁運輸安全生産管理制度的,應當責令企業進行整改;發現接駁運輸過程中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對該線路停業整頓直至消除隱患,並由原許可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産法》、《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規定,對接駁運輸企業、駕駛員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換駕式接駁運輸,是指客運班線一趟次的運輸任務全程由一輛客運班車完成,客運班車運行到指定的接駁點後,當班駕駛員落地休息,與在接駁點休息等待的待班駕駛員履行接駁手續,由待班駕駛員繼續執行駕駛任務的運輸組織方式。

(二)分段式接駁運輸,是指客運班線一趟次的運輸任務全程由兩輛及以上客運班車接駁完成,每輛客運班車只負責運輸全程中部分固定路段的運輸,前一輛客運班車運行到指定的接駁點,將旅客及行李、行李艙載運貨物轉入後一輛客運班車,再由後一輛客運班車繼續執行運輸任務的運輸組織方式。

(三)接駁點,是指實施接駁過程的地點。

(四)接駁運輸企業,是指實行接駁運輸的道路客運企業。

(五)接駁運輸車輛,是指實行接駁運輸的道路客運班車。

第三十二條 從事線路固定的機場、高鐵快線以及短途駁載且單程運營里程在100公里以內的道路班線客車,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淩晨2時至5時通行限制。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附件:接駁運輸行車單參考式樣(略,詳情請登錄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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