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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公告


〔2017〕 第 18 號


為規範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範支付清算風險,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辦法》,現予公佈,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25號)同時廢止。

人民銀行                

2017年12月13日      



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提高支付清算效率,防範支付清算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是指成員機構清算賬戶日間頭寸不足清算時,通過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系統向人民銀行質押債券融入資金,待資金歸還後自動解押債券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成員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並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以及人民銀行認可的其他金融機構法人。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系統,是指辦理成員機構債券自動質押、融資、還款、債券自動解押等業務的應用系統。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質押債券,包括記賬式國債、中央銀行票據、開發性和政策性銀行金融債券,以及人民銀行認可的地方政府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

第六條 申請成為成員機構的金融機構法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大額支付系統直接參與者;

(二)為銀行間市場甲類或乙類結算成員;

(三)在人民銀行指定的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以下簡稱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賬戶;

(四)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金融機構法人向人民銀行申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申請書;

(二)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開戶確認書(均為複印件);

(三)上年末實收資本金額(不含附屬資本,下同);

(四)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全國性銀行申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由人民銀行總行受理,其他金融機構法人申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應向法人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申請,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初審後報人民銀行總行受理。

本辦法所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包括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第九條 經人民銀行受理,符合自動質押融資業務辦理條件的金融機構,應與人民銀行簽署《自動質押融資主協議》。

第十條 國家開發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自動質押融資餘額不超過其上年末實收資本的4%;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自動質押融資餘額不超過其上年末實收資本的10%;其他金融機構自動質押融資餘額不超過其上年末實收資本的15%。人民銀行可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調整上述比例,並根據成員機構信用狀況和流動性管理情況調整其自動質押融資餘額上限。

第十一條 成員機構開展自動質押融資業務須足額質押債券。人民銀行根據宏觀審慎管理需要和市場情況確定和調整質押債券範圍及質押率等要素,並通知成員機構。

第十二條 成員機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原則上應于當日償還資金,最長期限不超過隔夜。如當日未能足額償還資金本息的,成員機構應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業務受理範圍向人民銀行總行或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説明情況。

第十三條 日間和隔夜自動質押融資利率統一按業務發生時的人民銀行隔夜常備借貸便利(SLF)利率確定。

第十四條 日間自動質押融資利息按照實際融資金額和時間、以小時為單位計算,不足1小時按照1小時計算,利息計算公式為:


第十五條 隔夜自動質押融資利息按日計算,計算公式為:


第十六條 自動質押融資須逐筆融資、逐筆歸還,成員機構須在還款時點一次性還本付息;還款時點資金不足時順延至下一還款時點重新計息後還本付息。

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還款時點由人民銀行在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系統設置,並通知成員機構。

第十七條 隔夜未足額償還自動質押融資資金本息的視為逾期,人民銀行對逾期未償還資金部分額外加3個百分點按日收取利息。

第十八條 逾期超過3天仍未足額償還自動質押融資應計本息的視為違約,人民銀行將按照市場慣例和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九條 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的金額單位為萬元人民幣,小數點後保留兩位。單筆融資最低金額為50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條 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經人民銀行授權,根據本辦法及相關業務規則為成員機構辦理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提供服務,維護和保障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系統正常運行。

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應根據本辦法制定自動質押融資業務操作細則及應急方案。

第二十一條 成員機構出現違約,或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未充分履行自身職責,導致質押、融資、還款、解押等環節延誤或中斷,給有關各方造成損失的,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成員機構如出現違約或繼續辦理業務可能影響人民銀行資金安全等情形,人民銀行可暫停該機構的自動質押融資業務。

第二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系統無法正常運行,使質押、融資、還款、解押等環節延誤或中斷,有關當事人均有及時排除障礙和採取補救措施的義務,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29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自動質押融資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5〕第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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