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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關於宣佈廢止失效6件

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的通知


匯發〔2017〕2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措施等要求,進一步促進貿易政策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有關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就部分規範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以下2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信息系統代碼標準化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2009〕101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佈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採集規範(1.0版)的通知(匯發〔2014〕18號)

二、對以下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文件,宣佈失效: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投資B股市場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發〔2001〕33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推廣使用外商投資企業外匯收支情況網上報審系統的批復(匯綜復〔2005〕83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關於使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共享平臺的通知(匯國發〔2006〕14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對外金融資産負債及交易統計系統上線運行的通知(匯綜發〔2015〕1號)

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外 匯 局             

201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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