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民航局關於印發《民航航班時刻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航發〔2018〕1號    

民航各地區管理局,各運輸航空公司,各機場公司,運行監控中心,民航局空管局:

在充分研究論證,反復徵求國內外相關部門意見,開展第三方評估的基礎上,《民航航班時刻管理辦法》已經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民 航 局            

2018年1月5日      



民航航班時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航航班時刻管理工作,促進航班時刻資源配置的公平、高效、競爭和廉政,促進民航航班運行的正常與有序,深入推進民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助推民航強國戰略目標實現,根據《民用航空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航班時刻,是指航空器在指定日期和時間,為抵離某個機場而使用相關基礎設施與服務的權利。航班時刻的時間基於擋輪擋時間和撤輪擋時間。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航班時刻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的時刻管理工作,人道主義、專機、應急、外交等緊急重要飛行除外。重大航空運輸、公務、校驗、調機以及通用等飛行的時刻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民航地區管理局對航班時刻實施管理,航空承運人享有平等的航班時刻使用權。

第五條 航班時刻管理的目標與任務是:

(一)促進航班時刻資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和公開透明,促進航班時刻有序流動,保證航空承運人公平參與航空市場競爭。

(二)促進基於功能定位的機場群建設、基於便捷通達的航線網建設和基於發展成果共享的國家基本航空服務建設。

(三)促進航班時刻資源高效配置和高效使用。

(四)促進航班運行的有序順暢,提高航班正點率。

(五)建立權力制約監督的長效機制。

第六條 航班時刻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國家利益、公眾利益與企業利益相兼顧。

(二)國際通用規則與中國民航實際相結合。

(三)行政配置與市場配置相結合。

(四)供給側與需求側相同步。

(五)分類管理與量化管理相協調。

第七條 本辦法中有關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航班時刻協調參數(以下簡稱協調參數),是指機場特定1小時或者15分鐘內可提供的航班時刻數量。

(二)航班時刻協調人(以下簡稱協調人),是指具體負責航班時刻協調配置工作的人員。

(三)夏航季,是指日曆年3月最後一個週日至10月最後一個週日之前的週六。

(四)冬航季,是指日曆年10月最後一個週日至翌年3月最後一個週日之前的週六。

(五)同航季,是指相鄰的夏航季(兩個夏航季),或者相鄰的冬航季(兩個冬航季),區別於兩個連續的航季(夏航季和冬航季)。

(六)航班時刻主協調機場(以下簡稱主協調機場),是指在大部分時間段裏、航班時刻需求遠大於供給的機場。

(七)航班時刻輔協調機場(以下簡稱輔協調機場),是指在特定月份或者特定時段內、航班時刻需求大於供給的機場。

(八)非航班時刻協調機場(以下簡稱非協調機場),是指除主協調機場和輔協調機場以外的其他機場。

(九)航班時刻池(以下簡稱時刻池),是指所有可供配置航班時刻的集合,包括新增航班時刻,未配置航班時刻以及歸還、召回、撤銷的航班時刻。

(十)航班時刻庫(以下簡稱時刻庫),是指已經配置給航空承運人的航班時刻集合。

(十一)歷史航班時刻,是指具有歷史優先權資格的航班時刻。

(十二)新進入航空承運人,是指在特定機場特定運營日持有時刻少於3個(含),或者運營周內持有的航班時刻少於21個(含)的航空承運人。

(十三)在位航空承運人,是指除新進入航空承運人之外的航空承運人。

(十四)共同經營,是指兩個或多個航空承運人之間多種類型的運營或商業合作安排。

(十五)航班時刻系列,是指為航班配置特定運營日(週一至週日的某一日)的航班時刻,應當佔用特定運營日相同的時間;若無可能,儘量配置在大致相同的時間。

(十六)國家基本航空服務時刻,是指基於民航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原則,在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安排的時刻,用於與支線機場之間的航班飛行。該支線機場應當符合年旅客吞吐量100萬以下、其他交通運輸方式欠發達或者地處老少邊貧地區的基本條件。


第二章 一般規則


第八條 主協調機場採用24小時全時段航班時刻協調配置管理方式,輔協調機場在特定月份或者特定時段採用航班時刻協調配置管理方式。機場之間進港離港航班時刻匹配時,按照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非協調機場的優先順序原則進行。

第九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民航運輸機場,應當確定為主協調機場:

(一)航班時刻供需矛盾突出,短期內無法通過提升基礎設施服務能力、優化空域資源或者改進管理等方式解決矛盾。

(二)年航班起降架次在全國機場航班起降架次中的佔比,原則上不低於1.5%。

(三)在國家航空運輸體系中具有重要或特殊地位。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民航運輸機場,可以確定為輔協調機場:

(一)在特定月份或者特定時段,航班時刻供需矛盾突出,短期內很難通過提升基礎設施服務能力、優化空域資源或者改進管理等方式解決矛盾。

(二)年航班起降架次在全國機場航班起降架次中的佔比,原則上不低於1%。

(三)與主協調機場使用空域重疊,且對主協調機場運行産生較大影響的機場。

第十一條 航班時刻管理的基本規則是:

(一)在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協調時段運營,應當協調獲得航班時刻。

(二)航班時刻只配置給航空承運人。

(三)航班時刻按照周的特定運營日進行配置和考核。

(四)歷史優先權規則是航班時刻管理的核心規則。

(五)航班時刻協調配置獨立於航線航班經營權分配。

第十二條 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應當在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建立時刻池和時刻庫。所有可供配置的航班時刻應當進入時刻池,所有已配置的航班時刻應當進入時刻庫。時刻池和時刻庫之外,不得存在不受監督的航班時刻,不得存在一月一批復、一週一批復等形式的長期執行航班。

第十三條 時刻池內的航班時刻,屬於初級市場航班時刻,實行行政化配置。時刻庫內的航班時刻,屬於次級市場航班時刻,實行市場化配置。

第十四條 時刻池內航班時刻協調配置的通用優先順序為歷史航班時刻確認、歷史航班時刻調整、新進入航空承運人協調配置、在位航空承運人協調配置。

第十五條 航空承運人申請航班時刻,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在中國執行航空服務的安全運行許可。

(二)具有在中國執行航空服務的經營許可。

(三)未被列入航班時刻申請資格受限名單。

第十六條 航空承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民用航空局列入航班時刻申請資格受限名單:

(一)有意或反復濫用航班時刻情節嚴重。

(二)存在其他嚴重失信行為,被列入嚴重失信黑名單。

(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者嚴重損害市場公平競爭。

第十七條 獲得航班時刻歷史優先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上一個同航季至少80%的航班時刻執行率。

(二)執行時段不少於整航季的2/3。

(三)航班時刻未被召回或撤銷。

(四)航班時刻歷史優先權適用於主協調機場、以及輔協調機場特定時段,不適用於非協調機場。

第十八條 航班時刻執行率計算應當遵照下列規則:

(一)按照周的特定運營日計算執行率。

(二)如果某一航班同時保留2個或多個航班時刻系列,分別計算每個航班時刻系列的執行率。

(三)共同經營涉及2個或多個航班時刻系列的,分別計算每個航班時刻系列的執行率。

第十九條 下列情形下,航空承運人所持有的航班時刻可不計入執行率考核:

(一)農曆臘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期間。

(二)公曆12月24日至翌年1月第一個週六期間。

(三)航班時刻主動歸還期間。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機場或空域關閉,致使航空承運人業務中斷。

第二十條 航空承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界定為有意或反復濫用航班時刻:

(一)向社會公眾公佈的離港到港時間,與獲得的航班時刻不一致。

(二)將獲得的航班時刻,用於與其申請目的明顯不同的航空運營業務。

(三)故意在明顯不同的時間運營業務。

(四)其他有確鑿證據表明存在有意或反復濫用航班時刻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貨郵飛行時刻協調配置,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以貨郵功能為主的機場以及航空貨郵集散的機場,遵照客貨並舉政策同等對待。

(二)其他機場逐步放開高峰時段時刻安排窗口,早6點至8點可以安排進港時刻,晚10點至12點可以安排出港時刻。


第三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二十二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在航班時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航班時刻配置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審查批准主協調機場名單、輔協調機場名單、機場容量標準和航班時刻協調參數。

(三)處理有關航班時刻管理工作的投訴,保留對航班時刻配置的裁決權和最終決策權。

(四)根據國家戰略利益需要以及國家基本航空服務需要,在機場容量標準之內安排航班時刻。

(五)組織航班時刻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維護。

(六)監督檢查航班時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航班時刻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制定本地區每一個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的航班時刻管理細則,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審核後公佈。

(二)研究提出本地區主協調機場名單、輔協調機場名單、機場容量標準和航班時刻協調參數,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審查批准。

(三)研究提出國際地區時刻池與國內時刻池的配置佔比、新進入航空承運人與在位航空承運人的配置佔比,報中國民用航空局審核後公佈。

(四)組織實施本地區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歷史時刻確認、歷史時刻調整以及換季、日常航班時刻協調配置工作。

(五)監控航空承運人航班時刻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本地區每一個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組織成立航班時刻協調委員會。航班時刻協調委員會由民航地區管理局、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航空承運人代表和其他利益相關方組成,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協調人列席。航班時刻協調委員會應當就下列事宜進行審視,定期開展協調工作,聽取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和建議:

(一)航班時刻管理細則,包括航空承運人航班時刻配置基數量化規則、航班時刻效能配置系數量化規則。

(二)機場容量標準和協調參數。

(三)國際地區時刻池與國內時刻池的配置佔比、新進入航空承運人與在位航空承運人的配置佔比。

(四)航班時刻使用監控情況。

第二十五條 民航局運行監控中心負責人道主義、專機、應急、外交等緊急重要飛行的時刻安排;根據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委託,負責公務、校驗、調機等飛行的時刻申請受理和安排,並定期向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報備。

第二十六條 空中交通管制單位負責次日補班飛行的時刻安排,並定期向地區管理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協調人應當具備航班時刻管理方面的知識技能和協調配置經驗,履行下列工作職責:

(一)基於適用的協調參數協調配置航班時刻。

(二)對航班時刻的使用進行監控,並與相關航空承運人進行對話。

(三)出席並參與航班時刻協調委員會會議、航班時刻大會和集中辦公。


第四章 航班時刻初級市場配置規則


第二十八條 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在主協調機場的時刻池和時刻庫內,建立不同類別的時刻池和時刻庫:

(一)時刻池內分別建立國際地區時刻池、國內時刻池,國際地區時刻池內的時刻原則上用於國際地區飛行,國內時刻池內的時刻原則上用於國內飛行。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細分為國際時刻池、港澳臺時刻池、國內時刻池、國家基本航空服務時刻池。

(二)時刻庫內分別建立國際地區時刻庫、國內時刻庫,已配置給國際地區飛行使用的時刻進入國際地區時刻庫,已配置給國內飛行使用的時刻進入國內時刻庫。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細分為國際時刻庫、港澳臺時刻庫、國內時刻庫、國家基本航空服務時刻庫。

(三)時刻池內的航班時刻配置後,應當進入同一類別時刻庫。時刻庫內的航班時刻召回或交回後,應當進入同一類別時刻池進行配置。

(四)各類時刻池內的航班時刻原則上不得擅自流動,但一個類別時刻池內的時刻配置完成後尚有剩餘的,可以流動到另一個類別時刻池內。

(五)同一類別時刻庫內的時刻,可以進行航班時刻交換、轉讓和共同經營;不同類別時刻庫內的時刻,原則上不得進行航班時刻交換、轉讓和共同經營。

第二十九條 主協調機場各類時刻池的所佔比例,應當根據機場功能定位和發展戰略來確定,並保持基本穩定。各類時刻池中各時段航班時刻的具體數量,應當根據市場需求和優化航班結構需要,進行科學合理的設定。

第三十條 換季航班時刻協調配置時,上一同航季具有歷史優先權資格的航班時刻,應當確定為歷史航班時刻,享有航班時刻配置的第一優先權。未確定為歷史航班時刻的,應當進入時刻池進行配置。

第三十一條 換季航班時刻協調配置時,歷史航班時刻調整享有航班時刻配置的第二優先權。歷史航班時刻調整適用於連續3個同航季確認為歷史優先權的航班時刻。保持歷史優先權的持續航季越多、對優化調整航班結構更有利的歷史航班時刻調整,具有更高優先權。

第三十二條 換季航班時刻協調配置時,新進入航空承運人享有時刻配置的第三優先權,時刻池中20%-50%的航班時刻,應當優先配置給新進入航空承運人。

第三十三條 換季航班時刻協調配置時,在位航空承運人享有時刻配置的第四優先權,時刻池內剩餘的航班時刻,應當配置給在位航空承運人。

第三十四條 在新進入航空承運人之間、或者在位航空承運人之間協調配置航班時刻時,應當運用下列量化優先配置規則:

(一)運用航空承運人航班時刻配置基數量化規則,以航空承運人上一個同航季在該機場的航班時刻執行率記錄、航班正點率記錄、濫用航班時刻記錄以及在中國境內飛行的航空安全記錄的加權平均,確定航空承運人航班時刻配置基數。

(二)運用航班時刻效能配置系數量化規則,以申請時刻涉及航班的通達性、可用座公里數、公平有序競爭性、空中交通流向均衡性、航線穩定性、發展戰略的符合性等要素的加權平均,確定申請時刻的航班時刻效能配置系數。

(三)根據確定的航空承運人航班時刻配置基數、申請時刻的航班時刻效能配置系數,以兩者的乘積大小確定優先配置次序。

(四)航空承運人根據優先配置次序在時刻池中選擇時刻,同一航空承運人在同一類別時刻池中選擇時刻的數量不得超過時刻池航班時刻總數的50%。

(五)量化規則根據行業發展實際需要,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組織修訂併發布實施。

第三十五條 換季航班時刻協調配置初步完成後,協調人應當根據已經確定的優先配置次序,建立航班時刻等候名單,有效期保持到換季時間。

第三十六條 日常航班時刻協調配置過程中,對各類時刻池中的航班時刻,協調人應當運用優先配置量化規則,至少每2周進行一次配置。


第五章 航班時刻初級市場配置程序


第三十七條 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應當使用統一的計算機系統,優化航班時刻管理程序,提高航班時刻管理效率。採用互聯網郵件、航空固定通信網電報等為航班時刻管理的主要溝通方式,最大限度便利航空承運人。

第三十八條 國外航空承運人、港澳臺地區航空承運人、國內航空承運人的國際地區航班時刻換季協調配置,按照國際航班時刻協調配置的程序統一進行。國內航班時刻的換季協調配置,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統一進行。

第三十九條 上一航季結束後2周內,地區管理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應當公佈本航季的主協調機場名單、輔協調機場名單、機場容量標準和協調參數,以及各類時刻池的配置佔比、新進入航空承運人與在位航空承運人的配置佔比等相關信息。

第四十條 航季結束後2周內,協調人應當完成國內歷史航班時刻的確認工作,並接受航空承運人歷史航班時刻調整申請。航季結束後4周內,協調人應當完成國內歷史航班時刻的調整工作。歷史航班時刻確認結果和歷史航班時刻調整結果,應當通知航空承運人。

第四十一條 每年7月中旬,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應當公佈國內時刻池,每年8月接受航空承運人的冬航季航班時刻申請。每年11月中旬,地區管理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應當公佈國內時刻池,每年12月接受航空承運人的翌年夏航季航班時刻申請。

第四十二條 每年9月中上旬,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冬航季航班時刻配置集中辦公。每年1月中上旬,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夏航季航班時刻配置集中辦公。集中辦公期間,協調人和航空承運人應當對航班時刻協調結果予以現場確認。

第四十三條 換季航班時刻協調集中辦公結束後,地區管理局應當將航班時刻協調配置結果匯總飛行計劃管理部門,由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會同飛行計劃管理部門對航班時刻進行編排。

第四十四條 工作日內,協調人應當隨時受理航空承運人的日常航班時刻申請。航空承運人日常申請航班時刻,應在執行日期前4周向協調人提出申請。對航空承運人的航班時刻申請,協調人應當在2個工作日之內予以是否受理的答覆,並在執行日期前至少1周予以答覆。


第六章 航班時刻次級市場配置


第四十五條 時刻庫內同類別航班時刻之間可以進行等量交換,航班時刻交換應當遵從下列規則:

(一)按照在同一機場一個換一個的原則。

(二)用於交換的航班時刻,應當至少運行滿1個航季且具有歷史優先權。

(三)新配置的航班時刻,以匹配起降時刻為目的且在1小時時段內的,不受至少運行滿1個航季且具有歷史優先權的限制,可以直接進行航班時刻交換。

涉及航班時刻交換的航空承運人應當向協調人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航班時刻交換,協調人應當予以確認並修改時刻庫。

第四十六條 時刻庫內的航班時刻可以進行轉讓,航班時刻轉讓應當遵從下列規則:

(一)航班時刻只能轉讓給正在或計劃在同一機場運營的另一家航空承運人。

(二)用於轉讓的航班時刻,應當至少運行滿3個同航季且具有歷史優先權。

涉及航班時刻轉讓的航空承運人應當向協調人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航班時刻轉讓,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報經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同意後,予以確認並修改時刻庫。

第四十七條 時刻庫內的航班時刻可以進行共同經營,航班時刻共同經營應當遵從下列規則:

(一)用於共同經營的航班時刻,應當至少運行滿1個航季且具有歷史優先權。

(二)在共同運營的情況下,航班時刻原持有者對時刻執行率負責,運營航空承運人對航班時刻原持有者負責。

(三)共同運營結束後,涉及的航班時刻仍屬於原航班時刻持有者,不得直接轉讓給運營航空承運人。

涉及航班時刻共同經營的航空承運人應當向協調人提出申請,對符合條件的航班時刻共同經營,協調人應當予以確認並修改時刻庫。

第四十八條 航空承運人安全運行許可或經營許可失效時,由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召回其所持有的航班時刻。

第四十九條 航空承運人可以主動歸還暫不使用的航班時刻,歸還期滿後航班時刻自動返回給航空承運人使用,歸還航班時刻應當遵照下列規則:

(一)歸還的航班時刻應當具有歷史優先權。

(二)歸還航班時刻應當提前至少4周向協調人提出。

(三)一個航季內歸還次數僅限一次,歸還時段應為連續自然周且不超過整航季的1/3。

(四)歸還期間免於考核航班時刻的執行率。

第五十條 機場容量調減以及國家重大活動等情況下,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可以撤銷航班時刻。撤銷航班時刻應當遵照下列規則:

(一)按照預先設定的優先撤銷順序撤銷航班時刻,並至少提前4周通知航空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制機構,緊急情況下例外。

(二)國際地區航空飛行或國家基本航空服務的航班時刻,原則上不予撤銷。

(三)航空承運人在機場每週僅持有14個或以下航班時刻的,原則上不予撤銷。

(四)某航線每週僅有14個或以下航班時刻的,原則上不予撤銷。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協調人應當堅持依法辦事,堅持廉潔從業,堅持中立、透明、非歧視的行事方式,對所有國內外航空承運人一視同仁,做到規則程序結果的公開透明。

第五十二條 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協調人應當在協調參數之內配置航班時刻,不得超出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公佈的機場容量標準配置航班時刻。

第五十三條 航班時刻管理過程中的下列信息,應當及時向航空承運人、機場管理機構、空中交通管理單位和其他利益緊密相關方公開:

(一)每一個主協調機場、輔協調機場的航班時刻管理細則,包括航空承運人航班時刻基數配置規則、航班時刻效能系數配置規則。

(二)主協調機場名單、輔協調機場名單、機場容量標準和航班時刻協調參數。

(三)各類時刻池的配置佔比。

(四)新進入航空承運人與在位航空承運人的配置佔比,新進入航空承運人名單和在位航空承運人名單。

(五)歷史航班時刻確認和歷史航班時刻調整結果。

(六)歷史航班時刻確認、歷史航班時刻調整完成後的國際地區航班時刻池、國內航班時刻池。

(七)航班時刻協調配置結果。

第五十四條 航班時刻管理過程中的下列信息資料可以不公開,但應當整理歸檔備查,保存期為10年:

(一)航空承運人航班時刻配置基數計算過程中的有關數據資料。

(二)航班時刻效能配置系數計算過程中的有關數據資料。

(三)歷史航班時刻確認過程中的有關數據資料。

(四)歷史航班時刻調整過程中的有關數據資料。

(五)其他不宜公開的有關數據資料。

第五十五條 根據履行航班時刻監管職責的需要,航班時刻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航空承運人提供、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數據和資料。航空承運人應當按照航班時刻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報送相關數據和資料,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五十六條 對列入航班時刻申請資格受限名單的航空承運人,由民航局航班時刻管理部門給予1個航季、2個航季或者無限期暫停受理全國機場航班時刻申請的處理。

第五十七條 航班時刻管理部門應當對航空承運人的航班時刻使用情況進行監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回航班時刻:

(一)不具備歷史優先權的航班時刻。

(二)航季執行過程中,即使本航季全部執行也不足80%執行率的航班時刻。

(三)有意或反復濫用航班時刻情節嚴重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10年頒布的《關於印發民航航班時刻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發〔2010〕51號)、《關於印發外航航班時刻申辦工作程序的通知》(民航發〔2010〕109號)同時廢止。本辦法發佈之前有關航班時刻管理方面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民用航空局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航空承運人航班時刻配置基數量化規則

   2.國際地區航班時刻效能配置系數量化規則

   3.國內航班時刻效能配置系數量化規則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民航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