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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8 年 第 1 號


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已經原中國銀監會2017年第14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郭樹清         

2018年4月24日        



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有效防控客戶集中度風險,維護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的信用風險暴露,包括銀行賬簿和交易賬簿內各類信用風險暴露。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大額風險暴露是指商業銀行對單一客戶或一組關聯客戶超過其一級資本凈額2.5%的風險暴露。

第五條 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大額風險暴露均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並表和未並表的大額風險暴露。

並表範圍與《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資本辦法》)一致。並表風險暴露為銀行集團內各成員對客戶的風險暴露簡單相加。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將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完善與業務規模及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組織架構、管理制度、信息系統等,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防控大額風險。


第二章 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


第七條 商業銀行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貸款餘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10%,對非同業單一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15%。

非同業單一客戶包括主權實體、中央銀行、公共部門實體、企事業法人、自然人、匿名客戶等。匿名客戶是指在無法識別資産管理産品或資産證券化産品基礎資産的情況下設置的虛擬交易對手。

第八條 商業銀行對一組非同業關聯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0%。

非同業關聯客戶包括非同業集團客戶、經濟依存客戶。

第九條 商業銀行對同業單一客戶或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

第十條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對另一家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15%。

商業銀行被認定為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後,對其他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暴露應在12個月內達到上述監管要求。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非清算風險暴露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單一不合格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非清算風險暴露均不得超過一級資本凈額的25%。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下列交易主體的風險暴露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

(一)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

(二)評級AA-(含)以上的國家或地區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銀行;

(三)國際清算銀行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四)其他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定可以豁免的交易主體。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持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發行的債券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政策性銀行的非次級債權不受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約束。


第三章 風險暴露計算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客戶的風險暴露包括:

(一)因各項貸款、投資債券、存放同業、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産等表內授信形成的一般風險暴露;

(二)因投資資産管理産品或資産證券化産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

(三)因債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形成的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四)因場外衍生工具、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五)因擔保、承諾等表外項目形成的潛在風險暴露;

(六)其他風險暴露,指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除上述風險暴露外,信用風險仍由商業銀行承擔的風險暴露。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賬面價值扣除減值準備計算一般風險暴露。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投資資産管理産品或資産證券化産品形成的特定風險暴露。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辦法計算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資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場外衍生工具和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名義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得到等值的表內資産,再按照一般風險暴露的處理方式計算潛在風險暴露。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以下方法計算中央交易對手清算風險暴露:

(一)衍生工具交易和證券融資交易按照《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有關規定計算風險暴露;

(二)非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預付的違約基金以及股權按照名義金額計算風險暴露;

(三)單獨管理的初始保證金以及未付的違約基金不計算風險暴露。

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非清算風險暴露為對中央交易對手全部風險暴露減去清算風險暴露。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計算客戶風險暴露時,應考慮合格質物質押或合格保證主體提供保證的風險緩釋作用,從客戶風險暴露中扣減被緩釋部分。質物或保證的擔保期限短于被擔保債權期限的,不具備風險緩釋作用。

對於質物,扣減金額為其市場價值,扣減部分計入對質物最終償付方的風險暴露。對於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的現金以及黃金等質物,扣減後不計入對質物最終償付方的風險暴露。

對於保證,扣減金額為保證金額,扣減部分計入對保證人的風險暴露。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客戶風險暴露時,可以剔除已從監管資本中扣除的風險暴露、商業銀行之間的日間風險暴露以及結算性同業存款。

第二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採用簡化方法計算風險暴露:

(一)資産管理産品及資産證券化産品投資餘額合計小于一級資本凈額5%的,商業銀行可以將所有資産管理産品和資産證券化産品視為一個匿名客戶,將投資餘額合計視為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

(二)交易賬簿總頭寸小于70億元人民幣且小于總資産10%的,可以不計算交易賬簿風險暴露;

(三)場外衍生工具賬面價值合計小于總資産0.5%且名義本金合計小于總資産10%的,可以不計算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第四章 大額風險暴露管理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高級管理層、相關部門管理職責,構建相互銜接、有效制衡的運行機制。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應承擔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最終責任,並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批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

(二)審閱相關報告,掌握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

(三)審批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

第二十八條 高級管理層應承擔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實施責任。具體職責包括:

(一)審核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提交董事會審批;

(二)推動相關部門落實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

(三)持續加強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定期將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報告董事會;

(四)審核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提交董事會審批。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明確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的牽頭部門,統籌協調各項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組織相關部門落實大額風險暴露具體管理職責;

(二)制定、修訂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提交高級管理層審核;

(三)推動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四)持續監測大額風險暴露變動及管理情況,定期向高級管理層報告;

(五)確保大額風險暴露符合監管要求及內部限額,對於突破限額的情況及時報告高級管理層;

(六)擬定大額風險暴露信息披露內容,提交高級管理層審核。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定期對制度開展評估,必要時應及時修訂。制度內容應至少包括:

(一)管理架構與職責分工;

(二)管理政策與工作流程;

(三)客戶範圍及關聯客戶認定標準;

(四)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五)內部限額與監督審計;

(六)統計報告及信息披露要求。

商業銀行制定、修訂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制度,應及時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自身風險偏好、風險狀況、管理水平和資本實力,按照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設定內部限額,並對其進行持續監測、預警和控制。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加強信息系統建設,持續收集數據信息,有效支持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相關信息系統應至少實現以下功能:

(一)支持關聯客戶識別;

(二)準確計量風險暴露;

(三)持續監測大額風險暴露變動情況;

(四)大額風險暴露接近內部限額時,進行預警提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並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三十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定期評估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狀況及效果,包括制度執行、系統建設、限額遵守、風險管控等,將評估意見反饋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監管評級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于年初30個工作日內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上一年度大額風險暴露管理情況。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表和未並表的風險暴露情況,具體包括:

(一)所有大額風險暴露;

(二)不考慮風險緩釋作用的所有大額風險暴露;

(三)前二十大客戶風險暴露,已按第(一)款要求報送的不再重復報送。

並表情況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情況每季度報送一次。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突破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應立即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違反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分析大額風險暴露上升的原因,並預測其變動趨勢;

(二)與商業銀行董事會、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談;

(三)印發監管意見書,內容包括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存在的問題、擬採取的糾正措施和限期達標意見等;

(四)要求商業銀行制定切實可行的大額風險暴露限期達標計劃,並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五)根據違規情況提高其監管資本要求;

(六)責令商業銀行採取有效措施降低大額風險暴露。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的,除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監管措施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商業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管理大額風險暴露、報告大額風險暴露情況的,以及未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提供虛假報告或隱瞞重要事實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十條 在市場流動性較為緊張的情況下,商業銀行之間大額風險暴露突破監管要求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農村合作銀行、村鎮銀行、農村信用社參照執行本辦法。省聯社對同業客戶的風險暴露監管要求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 非同業集團客戶成員包括金融機構的,商業銀行對該集團客戶的風險暴露限額適用本辦法第九條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商業銀行應于2018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對匿名客戶的風險暴露應于2019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要求。

第四十六條 對於2018年底同業客戶風險暴露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設置三年過渡期,相關商業銀行應于2021年底前達標。過渡期內,商業銀行應制定和實施達標規劃,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逐步降低同業客戶風險暴露,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分階段同業客戶風險暴露監管要求,鼓勵有條件的商業銀行提前達標。過渡期內,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根據達標規劃實施情況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和附件6是本辦法的組成部分。

(一)附件1 關聯客戶識別方法;

(二)附件2 特定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三)附件3 交易賬簿風險暴露計算方法;

(四)附件4 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

(五)附件5 合格質物及合格保證範圍;

(六)附件6 過渡期分階段達標要求。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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