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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令


第 1 號


《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部分內容的決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經生態環境部第3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幹傑       

2018年4月28日      



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部 分 內 容 的 決 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現決定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的部分內容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六條和第七條中的“環境保護部”修改為“生態環境部”。將第六條中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對項目類別、環評類別部分內容予以修改。修改內容見附件。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44號)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附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單



附件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修改單



報 告 書

報 告 表

登 記 表

本欄目環境敏感區含義

二、農副食品加工業

2

糧食及飼料加工

含發酵工藝的

年加工1萬噸及以上的

其他

 

4

制糖、糖製品加工

原糖生産

其他(單純分裝的除外)

單純分裝的

 

三、食品製造業

11

方便食品製造

/

除手工製作和單純分裝外的

手工製作或單純分裝的

 

12

乳製品製造

/

除單純分裝外的

單純分裝的

 

13

調味品、發酵製品製造

含發酵工藝的味精、檸檬酸、賴氨酸等製造

其他(單純分裝的除外)

單純分裝的

 

15

飼料添加劑、食品添加劑製造

/

除單純混合和分裝外的

單純混合或分裝的

 

16

營養食品、保健食品、冷凍飲品、食用冰製造及其他食品製造

/

除手工製作和單純分裝外的

手工製作或單純分裝的

 

四、酒、飲料製造業

17

酒精飲料及酒類製造

有發酵工藝的(以水果或水果汁為原料年生産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

其他(單純勾兌的除外)

單純勾兌的

 

18

果菜汁類及其他軟飲料製造

/

除單純調製外的

單純調製的

 

五、煙草製品業

19

捲煙

/

全部

/

 

二十八、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

80

計算機製造

/

顯示器件;集成電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機溶劑清洗工藝的

其他

 

81

智慧消費設備製造

/

全部

/

 

82

電子器件製造

/

顯示器件;集成電路;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機溶劑清洗工藝的

其他

 

83

電子元件及電子專用材料製造

/

印刷電路板;電子專用材料;有分割、焊接、酸洗或有機溶劑清洗工藝的

/

 

84

通信設備製造、廣播電視設備製造、雷達及配套設備製造、非專業視聽設備製造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

/

全部

/

 

三十四、環境治理業

99

脫硫、脫硝、除塵、VOCs治理等工程

/

新建脫硫、脫硝、除塵

其他

 

三十六、房地産

106

房地産開發、賓館、酒店、辦公用房、標準廠房等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需自建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

其他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針對標準廠房增加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三十九、衛生

111

醫院、專科防治院(所、站)、社區醫療、衛生院(所、站)、血站、急救中心、婦幼保健院、療養院等衛生機構

新建、擴建床位500張及以上的

其他(20張床位以下的除外)

20張床位以下的

 

四十、社會事業與服務業

113

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福利院、養老院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有化學、生物等實驗室的學校

其他(建築面積5000平方米以下的除外)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

114

批發、零售市場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其他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

116

賓館飯店及醫療機構衣物集中洗滌、餐具集中清洗消毒

/

需自建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

其他

 

118

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影劇院、音樂廳、文化館、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體育場、體育館等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其他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

119

公園(含動物園、植物園、主題公園)

特大型、大型主題公園

其他(城市公園和植物園除外)

城市公園、植物園

 

120

旅遊開發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纜車、索道建設;海上娛樂及運動、海上景觀開發

其他

/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産卵場、索餌場、越冬場和洄遊通道、封閉及半封閉海域;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

123

駕駛員訓練基地、公交樞紐、大型停車場、機動車檢測場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其他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文物保護單位

125

洗車場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清洗場

其他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森林公園、地質公園、重要濕地、天然林、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生長繁殖地;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126

汽車、摩托車維修場所

/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有噴漆工藝的

其他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四十九、交通運輸業、管道運輸業和倉儲業

157

等級公路(不含維護,不含改擴建四級公路)

新建30公里以上的三級及以上等級公路;新建涉及環境敏感區的1公里及以上的隧道;新建涉及環境敏感區的主橋長度1公里及以上的橋梁

其他(配套設施、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四級公路除外)

配套設施、不涉及環境敏感區的四級公路

第三條(一)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二)中的全部區域;第三條(三)中的全部區域

172

城市道路(不含維護,不含支路)

/

新建快速路、幹道

其他

 

173

城市橋梁、隧道(不含人行天橋、人行地道)

/

全部

/

 

五十、核與輻射

183

電視塔臺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100千瓦及以上的

其他

/

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184

衛星地球上行站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其他

/

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185

雷達

涉及環境敏感區的

其他

/

第三條(三)中的以居住、醫療衛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辦公等為主要功能的區域

187

核動力廠(核電廠、核熱電廠、核供汽供熱廠等);反應堆(研究堆、實驗堆、臨界裝置等);核燃料生産、加工、貯存、後處理;放射性廢物貯存、處理或處置;上述項目的退役。放射性污染治理項目

新建、擴建(獨立的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除外)

主生産工藝或安全重要構築物的重大變更,但源項不顯著增加;次臨界裝置的新建、擴建;獨立的放射性廢物貯存設施

核設施控制區範圍內新增的不帶放射性的實驗室、試驗裝置、維修車間、倉庫、辦公設施等

 

191

核技術利用建設項目(不含在已許可場所增加不超出已許可活動種類和不高於已許可範圍等級的核素或射線裝置)

生産放射性同位素的(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除外);使用I類放射源的(醫療使用的除外);銷售(含建造)、使用I類射線裝置的;甲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

製備PET用放射性藥物的;醫療使用Ⅰ類放射源的;使用Ⅱ類、Ⅲ類放射源的;生産、使用Ⅱ類射線裝置的;乙、丙級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醫療機構使用植入治療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進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蹤試驗的

銷售Ⅰ類、Ⅱ類、Ⅲ類、Ⅳ類、Ⅴ類放射源的;使用Ⅳ類、Ⅴ類放射源的;醫療機構使用植入治療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銷售非密封放射性物質的;銷售Ⅱ類射線裝置的;生産、銷售、使用Ⅲ類射線裝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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