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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印發

《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農農發〔2018〕1號    

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各位委員:

《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章程》經第九屆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 業 部             

2018年3月4日       



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由農業部組建全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規範委員會的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委員會負責農藥登記評審,對農藥管理重大問題提出建議。

第三條 委員會評審堅持科學、公正、透明和民主的原則,以農藥風險評估為基礎,確保農藥登記産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4-5名。主任委員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第五條 委員會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辦公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3-4名,辦公室工作人員由種植業管理司農藥管理處和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藥政處、再評價處相關人員組成。

辦公室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承擔籌備會議、準備評審材料、擬定會議議題、起草印發會議紀要等。

第六條 委員會設産品化學、藥效、殘留、毒理學、環境影響、生産流通等六個專業評審組和綜合政策評審組。各評審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1-2名。

産品化學、藥效、殘留、毒理學、環境影響評審組主要負責評審申請産品的相應資料及技術審查意見,生産流通評審組主要負責評審農藥生産工藝、包裝、標簽等資料,綜合政策評審組主要負責評審農藥産業政策、管理制度、環保、安全等方面。

第七條 委員會以召開委員會議和執行委員會議的形式評審農藥産品,到會人數達到通知參會人數2/3的,會議有效。會議議定事項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會議紀要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簽發。

第八條 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專業評審組組長、副組長以及隨機抽取的相關委員,綜合政策評審組委員參加,參會委員數不超過45人。委員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兩次,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主持。

委員會議負責新農藥登記評審工作,審議農藥禁限用措施,研究有關問題,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執行委員會議由1名副主任委員,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各評審組組長、副組長參加,可根據需要隨機抽取相關委員參加,參會委員數不超過25人。執行委員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由委員會副主任或辦公室主任主持。

執行委員會議負責評審新農藥以外的農藥産品登記、登記變更及按規定需要由委員會評審的登記延續,研究有關問題。


第三章 委  員


第十條 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原則,作風正派,科學嚴謹,廉潔自律;

(二)熟悉農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了解國內外農藥管理及産業發展狀況;

(三)在農藥産品化學、藥效、殘留、毒理、環境、質量標準和檢測等相關領域具有較高學術造詣和業務水平,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5年以上相關領域從業經驗;

(四)身體健康,熱心農藥管理工作,年齡在55歲以下,職務出任或行業知名專家年齡可適當放寬;

(五)未在農藥生産經營企業擔任職務或持有原始股份或管理股份。

第十一條 委員會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衛生、環境保護、糧食、工業行業管理、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和供銷合作總社等單位推薦的專家和單位代表組成,委員會由農業部聘任。

委員會委員任期5年。

第十二條 委員會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應邀參加委員會會議和相關活動,有權查閱相關資料和文件、獨立發表評審意見、就有關問題進行表決;

(二)對農藥管理措施、農藥登記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對委員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及意見。

第十三條 委員會委員具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執行會議決定,承擔委員會交辦的任務;

(二)按時參加會議和活動,認真負責、科學嚴謹、公平公正地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商業機密,參加委員會議或執行委員會議的,會前不得對外公開本人參會身份,不得外傳會議資料和會議討論情況;

(四)遵循回避制度,與評審的農藥産品或登記申請人具有利害關係,以及存在可能影響到科學、公正評審的其他情況時,應在評審中主動回避;

(五)不得接受農藥登記申請人及其相關機構或個人(以下簡稱“利益關係方”)的饋贈或宴請,不得私下與利益關係方進行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接觸,並有義務向農業部彙報有關情況;

(六)應邀參加委員會議或執行委員會議但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告知委員會辦公室;

(七)不得以委員的身份參加與委員會無關的活動;

(八)在評審農藥登記過程中,不得私自與登記申請人聯絡,要求登記申請人補充材料,或透露評審情況。

第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農業部予以解聘:

(一)違反評審有關制度的;

(二)應邀參加委員會議或執行委員會議,無故缺席或連續兩次未參加會議的;

(三)因工作變動、退休及其他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的;

(四)在農藥登記評審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五)利用委員身份為農藥生産企業或農藥登記産品進行商業性宣傳、鑒定、評價以及其他活動,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第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由辦公室主任提名,經主任委員批准,可以增補委員。

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由相關專業評審組組長提名,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可邀請有關方面專家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委員會議或執行委員會議,但不能參加表決。


第四章 農藥登記評審


第十六條 辦公室應當根據受理農藥登記的申請先後次序組織開展技術審查、專家評審和評審結果匯總報簽工作。

第十七條 根據評審的農藥産品種類和數量,從評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委員參加會議。委員會議分別從各專業評審組抽取2-5位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根據評審需要從有關專業評審組抽取1-3位委員。具體參加會議的委員應在會議通知中明確列出。

第十八條 辦公室應當在委員會議召開前10天將擬評審的農藥登記産品相關資料及技術審查意見交參會委員。在召開執行委員會議5天前將技術審查意見交參會委員。

第十九條 新農藥登記可由各評審組對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的技術審查意見進行初評,提出初評意見,提交委員會議評審。其他農藥登記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進行技術審查,提交執行委員會議評審,參加會議的評審組長可事先徵求有關委員意見。

第二十條 委員會議和執行委員會議,按照協商一致的原則評審農藥産品。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進行記名投票,同意票超過實到委員人數3/4的,評審通過;但涉及農藥安全風險或産業政策,有評審組不同意的,不予通過。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應當如實記錄投票情況、不同意見及理由記入會議紀要,並完整保存資料,作為農藥登記評審説明的附件。

評審結果以會議紀要形式印發公佈,由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 經主任委員同意,執行委員會議可以對緊急用藥等特殊情況研究提出評審建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議的工作經費列入農業部本級部門預算,執行委員會議的工作經費列入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部門預算,主要用於召開會議、資料印刷、專家諮詢等。

委員會議由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以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文件印發通知,執行委員會議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文件印發通知。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委員會議審議通過,由農業部批准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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