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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 務 院 關 于 嚴 格 管 制

犀牛和虎及其製品經營利用活動的通知


國發〔2018〕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犀牛和虎是國內外廣泛關注的珍稀瀕危野生動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國際公約的規定,為加強對犀牛和虎的保護,有力打擊犀牛和虎及其製品非法貿易,嚴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製品經營和利用等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禁止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所有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及其製品(包括整體、部分及其衍生物,下同)的活動。包裝、説明中聲明含有犀牛和虎及其製品的,一律按犀牛或虎製品對待。

二、切實強化對特殊情況下犀牛和虎及其製品的監管。因特殊情況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及其製品,一律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批准後實施。部分特殊情況還要嚴控數量並滿足以下要求:

一是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及其製品從事科學研究(含收集遺傳資源材料),以及因開展資源調查採集犀牛和虎相關樣品的,須由批准機關評審其必要性,批准後嚴格按申報方案實施,嚴禁轉作他用。

二是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的皮張及其他組織、器官製作標本,僅限用於有關機構保護宣傳、科普教育等公眾展示目的。

三是因醫學研究或臨床救治危急重症、疑難雜症等需要利用犀牛角或虎骨的,僅限從除動物園飼養、繁育之外的人工繁育犀牛和虎獲取犀牛磨角粉和自然死亡虎骨,並在符合條件的醫院,由符合條件的處方醫師實施。符合條件的醫院和醫師由國家中醫藥局確定;有關定量、定向供應方式和標識管理措施由國家林草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中醫藥局研究制定,嚴格防止濫用現象。

四是出售、購買、進出口屬於文物的犀牛和虎製品,以及臨時進境用於文化交流的含犀牛或虎製品的物品,要經文化和旅遊部、國家文物局各依其職責確認後實施,僅限于文物保護、公眾展示或文化交流等目的,並禁止通過市場擺賣和網絡渠道交易。

此外,因執法、司法工作需要對犀牛和虎及其製品進行檢測鑒定的非許可事項,須由執法、司法機關出具證明,並在專業檢測鑒定機構實施。

三、妥善處理庫存或個人收藏的犀牛和虎製品。繼續做好庫存或個人收藏犀牛和虎製品清理、記錄等工作,對來源非法的犀牛和虎製品依法予以沒收;對來源合法的庫存犀牛和虎製品,嚴格落實封存、保管責任,嚴防其散失;對來源合法的個人收藏犀牛和虎製品,按規定加載專用標識後,可進行贈與或繼承,不得出售、購買或用作其他商業目的。庫存機構需變更庫存場所或自願銷毀其庫存犀牛和虎製品的,要提前報告省級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在其現場監督下實施,並保存影像、文字記錄等資料備查。

四、嚴厲打擊犀牛和虎及其製品非法貿易。積極發揮打擊野生動植物非法貿易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作用,把查處違法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運輸、攜帶、寄遞犀牛和虎及其製品等行為列入執法重點。各執法部門要明確分工職責,對合法出售、購買、利用、進出口犀牛和虎及其製品的,嚴格核查行政許可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和專用標識等;加大市場、網絡、口岸執法查驗力度,阻斷非法交易渠道;特別是對違法制售虎皮服飾、虎肉食品和利用犀牛角或虎骨行醫用藥等行為予以重點查緝,追查犯罪源頭及鏈條,摧毀犯罪窩點和團夥。

五、著力加強保護犀牛和虎宣傳教育。加強保護宣傳和公眾教育,大力倡導生態文明理念,引導公眾自覺抵制非法購買及從境外向境內運輸、攜帶、寄遞犀牛和虎及其製品等行為,營造有利於犀牛和虎保護的良好社會環境。

本通知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3年5月29日印發的《國務院關於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貿易的通知》同時廢止,此前其他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國 務 院            

2018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