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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 149 號


經國務院批准,現公佈《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主 席  劉士余       

2018年8月24日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期貨市場對外開放需要,加強和完善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是指單一或有關聯關係的多個境外股東直接持有或間接控制公司5%以上股權的期貨公司。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名稱、組織形式、註冊資本、組織機構的設立及職責等,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直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除應當符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續經營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二)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

(四)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有關聯關係的多個境外股東合計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每個境外股東均應具備上款所列條件。

第六條 除通過中國境內證券公司間接持有期貨公司股權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外,境外投資者通過投資關係、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應當轉為直接持股。

單獨或與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共同實際控制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投資者,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境外股東應當以自由兌換貨幣出資。境外股東累計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外商投資期貨公司股權比例,應當符合國家關於期貨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第八條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國證監會規定的任職條件。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在中國境內實地履職。

第九條 境外機構設立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註冊,並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除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前3年該境外機構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二)該境外機構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的關於該境外機構是否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及《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項、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條件的説明函;

(三)該境外機構是否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條件的説明材料;

(四)該境外機構是否具備本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五)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申請文件。

境外股東變更股權屬《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申請文件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條 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應當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相關業務登記手續,足額繳付出資或者提供約定的合作條件。

第十一條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申請頒發或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公司章程;

(三)由中國境內具有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的名單,符合任職條件證明文件及期貨從業資格證明文件;

(五)高級管理人員在中國境內實地履職的説明文件;

(六)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制度文本;

(七)營業場所和業務設施情況説明書;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申請換發《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的,還應當提交公司原有《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

未取得中國證監會頒發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不得經營期貨業務。

第十二條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合併或者分立後設立的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其股權變動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者依法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期貨公司股份達到5%以上的,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條件,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收購、期貨公司變更審批的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及其境外股東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的申請文件,以及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的文件、資料,必須使用中文。境外股東及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相關監管機構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的文件、資料,以及外商投資期貨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相關文件、資料使用外文的,應當附有與原文內容一致的中文譯本。

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及報送的材料,不能充分説明申請人狀況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補充説明。

第十五條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交易、結算、風險控制等信息系統的核心服務器以及記錄、存儲客戶信息的數據設備,應當設置在中國境內。

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可以利用境外股東的資源和技術,提升信息系統的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及其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予以處罰。

第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投資期貨公司的,參照適用本辦法。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適用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