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無線電干擾
投訴和查處工作實施細則》的通知
工信部無〔2018〕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制定《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實施細則》。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8年10月8日
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無線電干擾查處工作流程,明確工作要求和任務分工,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負責受理的境內外無線電干擾投訴的查處任務下達、執行、證據採集及歸檔等環節工作適用本細則(干擾查處流程圖見附件1)。
第三條 根據無線電干擾所産生的危害程度和緊急程度,無線電干擾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級為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財産安全以及影響重大活動正常用頻的無線電干擾,第二級為嚴重影響黨政機關、民用航空、廣播電視和水上業務部門等重要用戶依法開展無線電業務的無線電干擾,第三級為其他無線電干擾。
第二章 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下達
第四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據《無線電干擾投訴和查處工作暫行辦法》受理、審查相關干擾投訴,根據無線電干擾等級,向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下達無線電干擾投訴排查任務單。
第五條 對於第一級無線電干擾,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在受理後立即下達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對於第二級無線電干擾,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在受理後24小時內下達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對於第三級無線電干擾,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在受理後48小時內下達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以及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接到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後,根據無線電干擾等級開展干擾排查工作。
對於第一級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應在接到任務後立即啟動干擾監測,3天之內完成監測並報告結果;對於第二級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應在接到任務當日啟動干擾監測,7天之內完成監測並報告結果;對於第三級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應在接到任務後24小時內啟動干擾監測,10天之內完成監測並報告結果。
第三章 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執行
第七條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接到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下達的短波、衛星業務的無線電干擾監測和定位任務後,應根據所屬監測站負責區域以及投訴的疑似干擾源位置確定牽頭監測站,由牽頭監測站組織實施干擾源的監測定位工作(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所屬監測站負責區域見附件2)。
第八條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應定期開展境外短波、衛星業務信號的監測工作,查找違反《無線電規則》、GE75協議和相關雙邊協議進行發射的境外信號,填寫違章報告(《無線電規則》附錄9)或有害干擾報告(《無線電規則》附錄10),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九條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在監測定位過程中發現的可能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隱患的情況,應在第一時間通過電話等方式口頭通知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並在24小時內補交書面材料;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收到口頭通知後,應立即組織開展排查工作,及時消除信息安全隱患。
第十條 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應在無線電干擾投訴排查任務單規定時間內完成所有短波、衛星業務無線電干擾的監測定位工作,並將無線電干擾投訴排查任務回執單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於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定位的情況,需將具體原因及監測工作進展及時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於干擾信號消失的情況,需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監測延期,監測延期時限為7天。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到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無線電干擾投訴排查任務回執單後,應將定位結果告知投訴人並及時向干擾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下達干擾查處任務。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接到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下達的無線電干擾查處任務後,應根據定位信息及時安排監測和執法人員開展干擾逼近查找和處置工作。發現涉及重大信息安全隱患的情況,應及時消除隱患並將有關情況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應配備必要的覆蓋短波、衛星頻段的監測設備和干擾逼近查找設備。監測人員應具備短波、衛星干擾查找的基本技能。
第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應準確掌握區域內大功率短波發射臺及衛星地球站的臺站位置及工作頻率,便於短波、衛星干擾查找工作的實施。
第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在逼近查找過程中,如需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進行短波、衛星干擾定位配合,可與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聯絡(聯絡方式見附件3)。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如因缺乏技術儲備等原因,未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短波及衛星業務無線電干擾排查任務,確需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派出人員以及設備協助進行干擾逼近查找,可向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發送協查函(見附件4),同時抄送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收到干擾協查函後,應立即安排所屬監測站與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取得聯絡並及時開展協查工作。
第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應在無線電干擾投訴排查任務單規定時間內完成查處工作,詳細填寫任務回執單並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對已查明的無線電干擾,任務回執單中查處情況應包含干擾源實際經緯度、頻譜圖、干擾源類別、干擾源所屬單位或個人、干擾産生原因以及處置結果等要素;對未查明的無線電干擾,應在任務回執單中詳細説明當前干擾排查情況以及下一步工作計劃。
第四章 無線電干擾查處證據採集和歸檔
第十七條 用於監測數據採集的各類無線電監測設備應定期進行測試驗證,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性。用於監測數據採集的設備設置時間以及日期應與標準時間同步。
第十八條 在無線電干擾監測定位工作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和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應按照無線電干擾信號監測要求進行數據採集(無線電干擾信號監測要求見附件5)。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對干擾信號進行查處時,應加強對於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和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的規範採集記錄以及保存。
第二十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應將無線電干擾投訴單、無線電干擾投訴排查任務單以及任務回執單等材料進行歸檔,並將當年干擾查處情況通報各相關單位;國家無線電監測中心應做好干擾監測、定位報告的歸檔分析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及其監測站應做好干擾查處相關證據、資料的歸檔整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干擾查處流程圖
2.國家無線電中心所屬監測站負責區域
3.聯絡方式
4.無線電干擾協查函模板
5.無線電干擾信號監測要求
(以上附件略,詳情請登錄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